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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原訴人是指提起法庭訴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法定實體。在某些州的特定案件中,也可用Petitioner來代替使用。
生活監護權是指父母一方所享有及承擔的與其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是指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也可稱為原訴人(Plaintiff)。申請人(Petitioner)通常適用於某些州的特定案件中,如離婚以及其它家庭法案件。
申請書是指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要求法庭下達指令或對特定事項作出裁決的正式的書面請求。例如,如果你要和配偶離婚,那麼你就必須向法庭提交離婚申請書。
動產是指可以被移動的財產,即除土地以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等財產以外的其它所有財產,如汽車、銀行帳戶、工資、有價證券、小型公司、傢俱、保險單、珠寶、專利權、寵物等,動產也可用英語表述為Personal Effects、Movable Property、Goods And Chattel、Personalty等。與動產相對應的是不動產(Real Estate)。
陳述理由命令是指法官下達的要求一方當事人出庭向法官證明其反駁對方當事人或法官自己的提議、以及法官不應准予該提議的理由的法庭命令。例如,在離婚程式中,一方父母向法官要求對子女的單獨生活監護權,那麼法官將根據該請求而下達指令要求另一方父母在特定日期的特定時間出庭,並要求其向法官陳述不應將子女的單獨生活監護權授予請求一方父母的理由。雖然被要求向法官陳述理由一方當事人可能處於訴訟的不利地位,即承擔了向法官舉證的責任,但雙方當事人通常會具有均等的要求自己的權利的機會。
法庭指令是指法庭下達的決定,法庭指令可以是一個簡單的命令,如命令證人如實回答法庭的適當詢問;同時,法庭指令也可以是法庭舉行聽證會後作出的複雜但合理的決定,明確指定當事人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如在離婚程式中,法庭可能會根據當事人要求而下達臨時禁止令。但法庭指令通常並非法庭所審理案件的最終決定,即法庭判決。
公證人是指經政府執行機構認可並授權,而執行確認、宣誓或保證、見證簽名、或核准檔等特定職能的公職人員。
無過錯離婚是指要求離婚的一方配偶無需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而只需簡單說明夫妻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便可獲取法庭的離婚判決。1969年,美國加州(California)成為美國(乃至西方世界)第一個適用無過錯離婚的州,在此之前,獲取離婚的唯一方式是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或因對方配偶的不當行為而導致婚姻完全破裂。一般情況下,准予無過錯離婚的理由通常為:無法相處(Incompatibility)、無法協調的差異(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另外,有些州也将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作为准予无过错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在美國大多數州,未成年人是指年齡未滿18歲的自然人。所有未成年人必須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人(父母或監護人)的監護下生活,除非該未成年人已“脫離”家庭——在軍隊服役、結婚或根據法庭許可而獨立生活。一般來說,除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須對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監護,即對其特有的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以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直至該未成年人達到其所在州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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