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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調解是由處於中立地位的協力廠商當事人(即調解員“Mediator”)協助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和平合理地處理爭議問題並依法自願達成協議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在調解機制中,當事人無需參加法庭訴訟,同時,不同于法官及仲裁人員的是調解員的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也不存在正式的證據或程式規則調控調解,通常均由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其非正式的調解程式。
婚姻是一定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結合的一種社會形式。一旦婚姻關係成立,當事人雙方相互間關於財產和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便根據其所居住州的法律規定而隨之確定。另外,雙方當事人結婚後,只有在法庭判令其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情況下才可終止其婚姻關係。
婚姻財產是指夫妻任意一方或雙方共同在婚姻存續期間積聚所得的大部分財產,在有些州又稱為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但是,美國各州對於婚姻財產的範疇設定卻存在差異,有些州包含了婚姻存續期間的積聚所得的所有財產和收入,而有些州則不包含贈與和繼承所得。
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許可權。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主題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判決是法官為解決其審理的案件所涉及的關鍵性問題以及對立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作出的最終法庭裁決。例如,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事故後,法庭必將下達判決來裁定哪一方當事人存在過錯並應確定該過錯方應支付的賠償數額。
聯合均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平均共有不動產或其它財產的財產所有形式,在這種產權所有形式下,當財產所有人一方死亡時,另一方所有人將自動獲取其財產份額,而無需具備遺囑等法定文件予以說明。
共同監護權是指離婚或分居的父母雙方共同撫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種子女撫養形式。通常情況下,共同監護權可以是共同法定監護權(Joint Legal Custody),即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有關子女問題的決策權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以是共同生活監護權(Joint Physical Custody),即子女與父母雙方分別共同居住大致相同時間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能是兩者兼具的子女撫養形式,但這種情況極少。共同監護權又可稱為“Shared custody”。
婚姻完全破裂是指婚姻關係中所發生的夫妻一方或雙方無法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狀況。在美國的許多州,婚姻完全破裂被認定為是無過錯離婚的法定理由,而實際上,法庭很少會去調查當事人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卻已破裂,一般來說,只要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聲稱夫妻關係完全破裂,那麼法庭就會准予其離婚。
無法協調的差異是指夫妻雙方之間存在嚴重的差異以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在美國的許多州,無法協調的差異被認定為是無過錯離婚的法定理由,而實際上,法庭很少會去調查當事人夫妻雙方之間所存在的差異程度,一般來說,只要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聲稱夫妻雙方存在無法協調的差異,那麼法庭就會准予其離婚。
聽證會/聆訊是指初審法院的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公開審訊前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與訟各方的申請或陳述、審核相關證據的法定程式。通常只有在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決某些特定事項時,法官才會在公開審訊前舉行聽證會/聆訊,如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達臨時禁止令或要求授予臨時性子女監護權或撫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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