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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幫助2002年8月6日當日或是以後提出抽簽移民申請,但在簽證生效時超齡的隨從子女尋求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機會。 代號:AA-018
【法源依據:】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101.[
8 U.S.C.1101],Pub.L.No.107-208,116
Stat.927《兒童身份保護法案》(2002.08.06),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203 [ 8 U.S.C.1153],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號發布的關于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的2號備忘錄。
【申請注意事項:】 1、抽簽隨從子女在簽證生效時超過21歲被取消移民資格,如果此時隨從子女在美國境內,主申請人在遞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或在美國境外領事館面談的同時,依據CSPA向移民局提出恢複隨從子女移民資格及調整身份的申請。 2、確定主申請人簽證生效時隨從子女被凍結的年齡。 3、即使申請人的個案適用CSPA法案,如果不自行提出上訴,移民局並不會自動對隨從子女的年齡做凍結或扣減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