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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贈送指南
包裹說明
【法源依據:】《兒童身份保護法案》(Pub.L.No.107-208,116 Stat.927)國務院電文(DOS Cable) 015049 國務院電文(DOS Cable )131625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號發布的關于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的2號備忘錄
【申請注意事項:】1 離婚判決下達時間的確定;2 在需要的時候利用愛國者法案;3 面談時需要攜帶相關的證明文件;4 離婚判決下達的當日為年齡凍結的日期
快樂問答
1.在2002年1月,我(美國公民)為女兒提出了移民申請,在2002年5月,我的女兒離婚,在離婚當日她的年齡是20歲15天,請問,如果我的女兒在參加面談的時候超過21歲,那麼,她還能夠繼續以兒童的身份移民嗎?
2.請問,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是什麼時候生效的?
3.我朋友的父親(公民)在2001年8月為其提出了移民申請,但是在2002年9月我的朋友離婚,離婚當日他的年齡是21歲30天,請問,我的朋友還能夠以兒童身份移民美國嗎?
4.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和愛國者法案中關于年齡的扣減是自動生效的嗎?
5.我于2003年5月離婚,當時我是20歲半,在我離婚之前我的公民父親為我提交了移民申請。請問,在我離婚之後,我能夠以公民21歲以下的近親子女身份(IR-2)申請移民嗎?
6.我父親為我提出的移民申請在2002年的8月6日之前由于某種原因被拒,被拒後我們又提出了上訴,該上訴在2002年8月6日並未最後決斷,但是我卻在上訴的過程中超齡,請問,我還能夠從兒童身份保護法案中獲益嗎?
7.我在2002年8月6日之前離婚,我想申請移民類別提升,由公民已婚子女身份轉化為公民21歲以下單身子女身份,但是在2002年7月,我的申請由于超齡的緣故而被領事館拒絕,請問,我能夠利用該法案提出年齡凍結的申請嗎?
8.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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