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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美國公民21歲以下的離婚子女可以通過CSPA法案減少由于簽證處理耗時所造成的兒童簽證的受阻乃至延誤的情況,使家庭免受分離之苦。
【法源依據:】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101.[
8 U.S.C.1101],Pub.L.No.107-208,116
Stat.927《兒童身份保護法案》(2002.08.06),國務院電文(DOS Cable) 015049
,國務院電文(DOS Cable )131625,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號發布的關于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的2號備忘錄,愛國者法案(the Patriot
Act)424條款。
【申請注意事項:】 1、2002年8月6日當日或是以後提出的移民申請;2002年8月6日以前就提交移民申請,但是申請在2002年8月6日還沒有結果的,是未決的;2002年8月6日前移民申請得到了批準,但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提出的調整身份申請在2002年8月6日之前還沒有下最後判決的都可以申請CSPA的保護。
2、美國公民21歲以下的離婚子女――-離婚子女的年齡可以凍結在法院判決其婚姻終止的當天。 3、在2001年9月11日之前提交申請,且在2001年9月滿21歲或在2001年9月30日後滿21歲的案件受益人可以申請愛國者法案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