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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中具有超出普通人的能力,具有公認的傑出成就並享有全國或世界性聲譽,並希望來美國繼續發展此方面才能的專業人才。
【法源依據:】 INA§203 (b) (1), 8USC§1153 (b)
(1); INA§203 (b) (1) (A), 8USC§1153 (b) (1) (A); 8
CFR§204.5(h)(5); 8 CFR§204.5(h)(4)
【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傑出人才要滿足“十中取三”的原則,
如果和規定中的十項標準不符,或者具有相同重要性的證明,同樣可以提交作為證明材料。 2、
傑出人才不需有雇主,可以自己申請,需要出具材料證明該外籍人士有自我聘用的能力。 3、如果由雇主為受益人申請,那麼申請人要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雇主有支付薪水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