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途:】
介紹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受虐配偶或子女境內申請移民的操作方法。
【法源依據:】 《移民與國籍法案》245條款 《聯邦法規(八)》204.2(c),204.2(e)和245.1條款 《美國聯邦法律(八)》
1154(a)(1)(A)(iii)-(iv),(a)(1)(B)(ii)-(iii)和1255條款
【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人不一定現在必須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合法配偶才有資格提出申請。已經和施虐者離婚的受虐配偶,或已經死亡的施虐者(身份為美國公民)的受虐配偶符合一定條件,也可以自行提交移民申請。 2.受虐配偶的子女可以跟隨其父母申請移民;受虐配偶的子女申請移民不需滿足受虐,和施虐者共同居住或其他申請條件。 3.美國公民的受虐子女可以通過拜訪施虐者的方式滿足“和施虐者共同居住”的申請要求。 4.受虐配偶及子女應該向佛蒙特(VERMONT)移民服務中心郵寄提交I-360移民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