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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非移民簽證的申請者;尋求假釋(parole)進入美國的外國人;尋求美國移民局拘留釋放(release)的外國人;依據公共負擔的要求,重新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的人;抽簽移民的申請者;職業移民簽證受益人及其隨從者(擔保人在聘請受益人的公司中所占股份不足5%時)尋求生活擔保。
【法源依據:】 1980年10月1號生效的對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的1614(f)條款修正和XVI條款的A部分修正;1981年10月1號生效的對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415條款的補充。
【申請注意事項:】 1、作為擔保人,您必須證明您有足夠的收入或是財政資源,從而能夠確保被擔保人在美國期間不會變成公眾負擔。
2、一份單獨的擔保書可以擔保一個受益人及其同行或是跟隨的配偶與子女。 3、擔保人的收入和資產以及他/她的配偶(如果和擔保人一起生活)的收入和資產將被認為是對受益人提供支持的保障,並且可以被用于確定受益人入境美國後三年內是否符合享受社會薪資補助(SSI)、貧困家庭臨時補助(Temporary
Assistant to Needy Families-TANF)、糧食券(Food
Stamp)等福利待遇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