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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條件式綠卡持有者與美國配偶的婚姻終止或依法廢止; 條件式綠卡持有者在提出聯合申請後,在移民局審理期間,由于婚姻和解失敗申請被撤回,或美國配偶拒絕參加面談,申請將被否決; 條件式綠卡持有者提出聯合申請後,在移民局審理期間,婚姻終止; 在這些情況下,條件式綠卡持有者應當遞交去除條件的豁免申請,以獲得永久居留權。
【法源依據:】 IMFA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of 1986),8 CFR §216,8 CFR§235.11(b),INA
§216,8USC§1186
【申請注意事項:】 1.豁免申請通常都需要面談,面談時需證明婚姻合法性及離婚的確實性,無法證明時,申請將遭拒絕,申請人會失去身份,並被驅逐出境。
2.條件式綠卡持有者在婚姻終止時即可單獨提出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的豁免申請,不必等到兩年到期前90天內申請。 3.如果申請人出于不可控製的原因而未能及時的進行申請,如有合理理由,移民局仍會接受此過期申請(late
fil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