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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職業移民申請人為辦理移民簽證在海外領事館接受面談。
【法源依據:】 INA §212(a),8 USC§1182 (a); INA
§212(b),8 USC§1182 (b); INA §212(g)、(h)& (i),8
USC§1182 (g) 、(h)& (i); INA §213A ,8
USC§1183a.
【申請注意事項:】 1.
NVC處理職業移民的申請取決于受益人的申請獲得批準後是否能夠馬上有簽證名額。職業移民的第一類優先及第二類中的國家利益豁免的人士是不受配額限製的;其他類別的職業移民都要受到簽證配額限製。 2
.在職業移民領事館面談申請中,有三種人不需要DS-3032(指定代理表):1)收到來自移民局的G-28,並且有律師做受益人的指定代理人2)親自遞交移民申請的外籍人士3}被領養的兒童。如果在一年內沒有收到DS-3032,NVC會終止申請案件。 3
.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的條件: ◇
外籍人士的移民申請已獲移民局批準,並且該外籍人士必須保持移民資格。 ◇ 必須有移民簽證配額 ◇
外籍人士必須符合入境美國資格的規定 4.簽證面談前的體檢要在領事館指定的醫院進行,並由指定的醫師檢查。 5
.職業移民申請的批準並不是外籍人士入美的最後一步,在取得簽證之前,外籍人士必須保持職業移民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