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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能夠勝任要求有兩年以上的專業技能培訓或工作經驗的工人的職業移民。從事的工作既不是專業性工作,也無需取得學位,但該工作要求受益人擁有至少2年的培訓或工作經驗。
【法源依據:】 INA§203(b)(3)和8U.S.C.§1153(b)(3) 8
C.F.R§204.5(1)(2)
【申請注意事項:】 1、技術工人申請移民,必須由其美國雇主出具證明,證實該工人受過兩年以上的職業培訓或擁有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並需注明培訓人員或雇主的姓名、職務、地址等。 2、按照移民法的要求,申請該類移民的人士都必須附有勞工部簽發的勞工證,如所提供的職位屬于勞工部Schedule
A中規定的短缺行業,可以直接向移民局遞交申請,免除勞工證申請。 3、雇主必須提供一個全職及永久性的職業機會,該工作不能是季節性或暫時性的。 4、EB-3的受益人必須符合所提供職務的最低要求,雇主必須有能力支付工人適當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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