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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在美國收購、投資或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的海外跨國公司的主管/經理或者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任職的主管/經理申請職業移民;
【法源依據:】 INA§203 (b) (1)(C)8USC§1153 (b)
(1)(C);8C.F.R. §204.5(J)(5)
【申請注意事項:】 1.投資現成美國公司就可直接申請 EB-1C 移民,從而節省到美國新辦 L-1
分公司經營一年後才能提出移民申請的時間以及高額的經營費用; 2.EB-1C申請無須經勞工部批準勞工證,可節省至少一年以上時間; 3.申請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其海外雇主和美國雇主也是根基於跨國公司關系,即中國與美國公司存在母子隸屬關系或者美國公司是海外公司成立一年以上的分公司,新公司不具備EB-1C的申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