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主要是由其所在的各州来掌管的。不存在联邦的规管局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保险监管局的名称通常是“保险部门”(Department of Insurance),“保险管理分局”(Division of Insurance),保险局(Insurance Bureau)或其他类似的名称。该类机构是由州政府官员负责的,通常被称为“保险业监理专员”(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保险业总监”(Director of Insurance)或类似的头衔。保险业监理专员在某些州是经推举产生的官员,而在其他州则是由州长直接任命的。
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保险公司在该州的运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财政状况,以使其具备足够的财政实力来支付赔偿金,履行应有的义务。保险公司在财政上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须要周期性地向州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以证实其为继续在该州营业,已满足或高于财政方面的最低要求。
针对未能在营业过程中保持良好的财政状况的保险公司,保险部门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令该类保险公司在该州停止营业。
州都有相关法律用以规范保险业中的行为,从而确保保险公司和保险申请人或保户之间进行公平的交易。保险部门的职责之一是通过调查客户投诉以及采取相关措施来使一些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法和“不公正理赔”法得以实施。在合适的条件下,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剥夺营业权并进行相关的惩处。此外,保险部门其他的职责还包括重审和批准保险公司采用的保单表格(Policy Form)及其对各项保险收取的费用,以此来保证保险公司按照州有关保险费用的法律进行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