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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
法案與機構介紹
Bill and organization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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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全國勞工關係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詳細說明雇主和雇員雙方的權利,並鼓勵集體談判;還明確表明哪些行為屬於不公平勞工行為,並鼓勵抵制不公平勞工行為。同時成立了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管理和執行這一法案。

雇員權利:

全國勞工關係法案授予了雇員參加一系列“受法律保護的活動”Protected Activities的權利,包括:

  1. 組織、組建、加入、援助工會的權利。
  2. 罷工的權利。
  3. 挑選代表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4. 代表工會抵制不公平勞工行為的權利。

集體談判:

在集體談判條件下,雇主和雇員雙方的代表開會就工會成員的工作環境進行談判。只有享有共同利益的雇員才可以挑選代表進行集體談判。地位相似的雇員組成的團體叫做一個談判單位。但該法案並沒有包含處於監督或管理地位的雇員。因此,他們不能組成談判單位。

該法案規定,雇員有權選擇是否選擇工會或勞工機構代表自己進行選舉。如果雇員要選擇代表,他們有權選擇工會的代表成員。

談判單位一旦成立並被選為談判代表,工會和雇主雙方有義務通過“誠信”協商來達成集體談判協議。集體談判協議具體闡述所涉方的權利和義務。大多數集體談判協議規定爭端應通過仲裁機構解決。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無權管轄集體談判下的爭端,除非涉及到全國勞工關係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所標明的不公平勞工行為。

不公平勞工行為:

全國勞工關係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明確表明了哪些行為屬於不公平勞工行為,並規定了全國勞工關係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對不公平勞工行為展開調查和修正的具體任務。該法案的目標是對不公平勞工行為作出修正,而不是懲罰違法者。工會或雇主都可能產生不公平勞工行為。以下是法案規定的不合法行為:

工會可能產生的不公平勞工行為:

  1. 放警哨禁止沒有參加罷工行動的雇員進入工作場所。
  2. 對不參加罷工行動的雇員進行威脅。
  3. 警告雇員如果不支持工會就會被解雇。
  4. 在雇員還沒有選舉之前,就生成是唯一的集體談判代表。
  5. 對參加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調查活動的雇員進行處罰。
  6. 拒絕與雇主進行誠信談判。
  7. 收取帶歧視嫌疑的會費。

雇主可能產生的不公平勞工行為:

  1. 威脅雇員如果加入工會就要解雇他們。
  2. 威脅如果組織工會就會停止公司運營。
  3. 給雇員好處作為不加入工會的條件。
  4. 在組織工會過程中參與重要的角色。
  5. 對鼓勵其他雇員加入工會的雇員採取不利行為。
  6. 拒絕與工會進行誠信談判。

聲稱遭遇不公平勞工行為的一方必須對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的地方辦事處提起訴狀。地方辦事處會就訴狀展開調查並判斷是否有不公平勞工行為發生。如果真的有確鑿的證據,地方辦事處就要對違反者提起訴訟。如果不能達成解決方案,就要召開行政聽證會。行政法官公佈判決後,敗訴方可向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提起上訴。被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判決的敗訴方可向聯邦上訴法庭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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