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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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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雇主對電腦設備的責任

更新日期:2011/9/8

過去20年,個人電腦快速發展並廣泛應用於商業用途。在工作場所使用電腦的雇員人數持續增長,甚至對一些人來講,電腦成了工作必備的工具。許多雇員在工作場所使用雇主分配的E-mail位址,企業郵件系統和互聯網。工作場所個人電腦數量的劇增迫使雇主必須面對一些法律問題,有時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電腦翻譯,雇主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有一個完善的法律原則可以應用到雇主-雇員的關係中,拉丁名稱叫做"Respondent Superior"。這一原則是:如果雇員因為工作範圍內的行為傷害第三方,雇主必須對雇員的行為承擔責任。 也適用于雇員對電子郵件和網路資源的使用或濫用。因此,雇主必須要考慮雇員使用電子郵件和網路資源活動所存在的潛在危害。在網上下載、發佈,或通過郵件散步淫穢、色情內容會被認為是製造“敵意工作環境”,因而構成性騷擾罪,雇主可能要對此承擔責任。雇主也可能要對雇員利用公司電腦而進行的證券欺詐行為承擔責任。

利用網路犯罪的案件持續上升,如盜竊、挪用公款、欺詐、侵犯知識產權等。另外,一項國際條約可要求制定法律,規定公司對雇員利用網路而進行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即使雇員的行為與工作職責不相關,雇主的刑事責任可以預先排除,但如果證明利用雇主提供的電腦進行的犯罪活動甚至非法猥褻兒童的的證據確鑿,可能也會導致公司的設備遭沒收。

儘管雇員的的行為超出了工作職責以外,好像雇主的責任可以被免除,可是還有別的法律理論可能會證明雇主要對雇員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其中兩個理論是:過失招聘和過失監督。在這些理論下,雇員的行為是否超出工作範圍並不是雇主是否要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雇主為了避免因為雇員利用E-mail或Internet犯罪而承擔連帶責任,越來越急迫地制定清楚的網路使用政策,明確使用公司電腦設備的許可或禁止專案。政策必須以手寫的形式並向所有雇員公佈。許多雇主把這項政策包括到雇用協議中,要求雇員遵守這項政策並附上簽名。另外,網路使用政策要不斷實施為雇主提供最大的保護,避免因執行力不夠而造成的歧視訴訟。

編譯:Salvia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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