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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雇傭歧視及適用法律

更新日期:2011/9/7

基於行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雇傭歧視
美國勞工法出現了一個新的爭議,就是雇主是否能夠因為雇員的生活方式或下班後的行為而歧視雇員,包括因為雇員肥胖或抽煙而引發的歧視,還包括許多對於下班活動和行為的規定,如:
a.
夜間第二職業
b.
人際關係
c.
政治活動
d.
閒暇消遣
e.
犯罪活動

聯邦反歧視法並沒有為私人部門的雇員提供保護,禁止雇主因為生活方式原因歧視雇員。然而最近幾年,許多州法都通過了傳播甚廣的訴訟,禁止雇主因為雇員的“生活方式“而歧視雇員。還有更多此類訴訟即將來臨。另外,已有的州隱私法律限制雇主揭示雇員隱私行為的權利,雇主可能會將這些隱私行為作為制定雇傭決定的基礎。

州平等就業措施法
美國有些州已經通過了特別的法律,禁止雇主因為雇員下班後的行為以任何方式歧視雇員。例如,科羅拉多州法律禁止雇主因為雇員下班後參與合法的活動而對雇員採取不利行為。除非有以下限制:
a.
與特殊的職業規定有關
b.
與雇傭活動合理相連
c.
避免利益衝突所必需的

科羅拉多州法庭規定這個限制禁止雇主因為雇員的性取向而歧視雇員。紐約州和北達科他州也有類似的法律。紐約州的法律特別禁止基於以下幾類下班合法行為的雇傭歧視:
a.合法的娛樂活動
b.
合法產品的消費
c.
政治活動
d.
工會的成員

加利福尼亞州好像也通過了法律禁止雇主因為“雇員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進行的合法行為”歧視雇員,但法庭裁定這個規定並沒有為雇員行動創造的隱私權來反抗這種不合理對待。

更多的州特別禁止雇主因為雇員在下班後使用合法的物品而歧視雇員,如煙草。

編譯:Salvia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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