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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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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勞資關係法簡介

更新日期:2016/6/6

勞資關係法”(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Act) 規定雇主和工會”雙方有義務安排合理的約見次數,友好協商工資、工時、雇傭條款和談判協定方面的問題。”“勞資關係法” (LMRA) 還包含了雇主和工會雙方達成集體談判以後,集體談判協定是否可以或應如何修改方面的規定。

勞資關係法”(LMRA)規定,希望修改或終止集體談判協議的一方必須在協定過期前的60天內提交修改或終止集體談判協定意願書。如果協議沒有設定截至日期,意願書必須在提請修改或終止條款生效前的60天內提交。除了提交意願書外,希望修改或終止集體談判協議的一方必須與另一方約見,協商制定一個新的合約或者修改後的合約。另外,在意願書提交後30天,如果雙方爭議沒有解決,意願書必須上報到聯邦勞資爭議調解局(the 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以及跟聯邦勞資爭議調解局(the 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有同等執行力的機構。聯邦勞資爭議調解局(FMCS)是一個獨立的機構,為雇主和雇員代表提供免費的、非強制性的仲裁協議。

雙方必須遵照執行合約中規定的條款,不可進行罷工或場地封鎖等行為直到意願書60天期限結束或直到合約過期,以期限較遲的為准。如果意願書沒有在現有協議到期前至少60天提交,協議的條款繼續具有執行力直到60天滿,不管合約有沒有過期。另外,如果聯邦勞資爭議調解局(FMCS)沒有及時得到通知,關於罷工或場地封鎖的條款將會依然適用直到合約期滿。由於這些條款禁止罷工和場地封鎖,有時意願書提交後的60天期限也稱為“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s)。

有些特定的規定適用于醫療衛生產業。在集體談判協議中,如果一方是醫療機構,要求修改或終止協議的意願書須提前90天提交,聯邦勞資爭議調解局(FMCS)須提前60天被告知。總體說來說來,除非雙方要求,聯邦勞資爭議調解局(FMCS)一般情況下不提供仲裁服務。但是如果一方是醫療機構,“勞資關係法” (LMRA) 要求聯邦勞資爭議調解局(FMCS)聯繫雙方並對雙方的合約進行仲裁。

發表日期:2011/9/7

作者:美國法律聯營網CEO Frank Tsang 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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