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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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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雇員保護法案

更新日期:2011/9/7

背景
美國雇員受許多反歧視法的保護,主要的反歧視法包括: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1967年雇傭年齡歧視法案“the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of 1967”,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這些法案禁止基於性別、種族、膚色、宗教、年齡和歧視基礎上的歧視。但這些法案並沒有明確禁止基於經濟地位、性取向或父母身份基礎上的歧視。

雖然沒有聯邦法規禁止對雇員父母身份的歧視,但是2000年克甯頓總統簽署行政命令,對聯邦雇員提供此項保護法案。


行政命令保護
根據2000年行政命令,聯邦政府不得因為求職者或雇員的“為人父母身份”(Status as a Parent)而歧視他們。行政命令規定,與18周歲以下個人(或18周歲以上沒有自理能力的個人)存在以下關係的任何個人,均可被認為是“為人父母身份”:
親生父母
領養父母
繼父母
法律監護人
養育父母
前父母
正在尋找監護
正在尋找領養

行政命令規定,聯邦政府的平等就業機會政策,包括基於“為人父母身份”的反歧視保護必須作為聯邦政府人事政策和公務員雇用、發展、提升、待遇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執行力
雖然行政命令本身並沒有特別規定執行程式,但是每一個聯邦政府分支機搆都有自己的一套平等就業機會執行程式。認為自己因為“為人父母”的身份受到歧視的雇員可以遵守自己所屬聯邦機構的訴訟程序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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