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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流覽次數:3309     添加時間:2014/1/28

聯邦通信委員會(英語: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是一個獨立的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由美國國會法令所授權創立,並由國會領導。聯邦通信委員會是由1934年通信法案所創立,取代了原先的聯邦無線電委員會,並負責規定所有的非聯邦政府機構的無線電頻譜使用(包括無線電和電視廣播),美國國內州際通信(包括固定電話網 、衛星通信和有線通信)和所有從美國發起或在美國終結的國際通信。同時,委員會也是影響美國通信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聯邦通信委員會的許可權涉及美國的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

一、組織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的委員是由美國總統所指定並為議員所確認。任期通常為5年。總統指定其中一名委員為委員會主席。委員中屬於同一個黨派的成員不得超過3名,並且委員中不得有人與委員會相關商業機構有任何經濟利益關係。作為委員會的首席執行官,主席代表常務董事對委員會進行管理並負行政責任。委員負責對所有的委員會的行為和活動進行監督,是員工和辦公署的代表。現任的FCC主席是凱文·馬丁,他的前任為邁克爾·鮑威爾。委員會其他成員分別為Deborah Taylor Tate, Michael Copps, Jonathan Adelstein和Robert M. McDowell。 

1. 辦公署
主要責任為辦理執照申請、處理投訴、展開調查、制定規章並提取意見。 

2. 消費者和政府事務處(Consumer & Governmental Affairs Bureau)
負責制定消費者的政策,是FCC的對外窗口,通過消費者中心來處理諮詢及投訴。同時也與州政府及當地政府在應急預案和執行新技術等方面進行協調。

3. 執行處(Enforcement Bureau)
負責執行1934年通信法案,FCC規定及命令和通信授權的條款。負責的主要方面包括消費者保護,地區競爭,公共安全和國土安全。

4. 國際處(International Bureau)
負責國際間的通信政策,例如協調頻率分配和軌道劃分以便最小化美國執照在國際間的電磁干擾。同時,國際局也對FCC的規定進行檢查,以保證FCC符合國際無線電規定和其他國際間的協議。

5. 媒體處(Media Bureau)
發展、推薦並管理電子媒體的政策和執照。這些媒體包括美國本土的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和無線電廣播。媒體處也處理直播衛星頒發執照之後的相關問題。

6. 無線通信處(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s Bureau)
負責處理美國國內幾乎所有FCC的無線通信的項目和政策。服務包括業餘無線電、蜂窩網路、尋呼系統等

7. 有線競爭處(Wireline Competition Bureau)
負責制定與有線通信相關的政策。主要目標為加速有線技術發展、促進市場、服務及有線設備方面的投資。 

8. 公共及國土安全處
凱文·馬丁的首要任務就是在任期內完成建立公共及國土安全處(Public Safety and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目前此部門正在建立中。

9. 辦公室
聯邦通信委員會的辦公室為辦公署提供支援服務。雖說辦公署和辦公室都有其單獨的責任,但在處理FCC事務方面他們通常都聯合參與。

10. 行政法法官辦公室(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
服從委員會的命令,並負責展開審理。行政法法官是根據《管理程式條例》,負責審理期間的文檔和證詞,並對證人進行詢問。在取證階段的最後,法官會宣佈一個初步決定,這個初步決定可以在委員會中被上訴。 

11. 通信商業機會辦公室
12. 工程和科技辦公室
13. 律師辦公室
14. 監察長辦公室

15. 立法事務辦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
負責與美國國會的聯絡,為其提供熟知FCC規定的立法人員。立法事務辦公室同時也為國會聽證提供FCC的證詞,對立法草案有關FCC負責的條例進行答復以及國會問訊。另外,立法事務辦公室也負責與其他聯邦機構,國家政府和地方政府聯絡。

16. 常務董事辦公室
17. 媒體關係辦公室
18. 秘書辦公室
19. 戰略規劃和政策分析辦公室
20. Workplace Diversity辦公室

二、歷史
20世紀初無線廣播的發展帶來了一個重要的問題:無線電波雖然穿梭於無限空間中,但傳輸頻率卻是有限的。在有限的頻率上,沒有合理的規劃,電波之間會產生相互干擾。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廣播興起時,最先面臨的就是這一問題。針對這一狀況,1927年美國國會通過一項《無線電法》(Radio Act),政府據此組建了聯邦無線電委員會(FRC),專門分配電臺頻率和審批營業執照。1934年,國會通過《通訊法》(Communication Act),聯邦無線電委員會由此改組為“聯邦通信委員會”。 

三、歷任委員
聯邦通信委員會原由7人組成,1983年《通信法案》修改後減為5人。 

四、頻譜拍賣
從1994年開始,商業頻段開始以競爭性拍賣的方式分配,而不是以以前的“為民服務”的原則分配。拍賣是一個另人厭煩的官僚主義的過程,為了拿到執照,每一個競拍者都標榜自己有最好的能力去“為人民服務”。待拍的執照都是由委員會投票所決定,並出售給出價最高的買家。執照的拍賣是以一個同時的多輪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多個執照的拍賣是同時進行的。所得收入歸美國財政部由國會使用。 

五、批評
新制度主義學派的經濟學家羅奈爾得·科斯於1959年在《聯邦通訊委員會》這一篇著名論文中,批評了舊有政府對頻率的管制(發放牌照給此委員會認可的廣播媒體)的弊端,提出以明晰產權的方法解決這一問題。 

六、FCC-廣播塔數據庫
FCC-廣播塔數據庫是一個非常有用的工具來得到美國國內廣播塔的信息,例如廣播塔的高度和建成年份等。但這個數據庫並不包括廣播塔的建築結構等信息,同時,FCC數據庫也不包括那些非廣播用途的塔的高度 信息,例如無方向性信標,遠距離無線電導航系統發射塔或者用於美國海軍的超低頻傳輸設備和BREN塔等。


文章來源於:維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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