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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版CRS落地,有錢“老外”中槍
流覽次數:3326    添加時間:2017/10/19    來源:僑報網



截至目前,包括工農中建、中信在內的十餘家中國銀行已開始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客戶(金融帳戶加總餘額超過100萬美元)開展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工作。(圖片來源:資料圖/中新社)

【僑報綜合訊】“中國版CRS”(《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落地後,一場針對非居民金融帳戶的盡調摸底,已經在中國銀行業大規模有序鋪開。截至目前,包括工農中建四大行在內的10多家銀行已發佈公告,要求存量非稅收居民客戶從櫃面或手機銀行端等簽署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

據悉,針對不同客群,摸排步調不一,對高淨值客戶的排查較急,金融機構被要求在今年12月31日前將金融帳戶加總餘額(截至6月末)超過百萬美元的個人帳戶資訊全面摸清。

哪些銀行在摸排?

多銀行摸底非居民帳戶涉稅資訊

外籍人士開戶以前只需護照號,如今還需工作證明

7月1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一行三會”發佈的《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被稱為“中國版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通用報告準則,是國際稅務術語,由經合組織提出,旨在推動國與國之間稅務資訊自動交換,中國版CRS是指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收集程式)。

《管理辦法》要求,7月1日起金融機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帳戶開展盡職調查,優先核查的對象是金融帳戶加總餘額超過百萬美元(600萬元人民幣)的高淨值人群,核查可能影響到這部分人群的納稅。隨著“中國版CRS”正式落地,各家銀行的摸排工作也在相繼展開,只是進展不盡相同。

上海《國際金融報》報導,9月25日,又有一家國有大行——建設銀行宣佈啟動存量非居民個人高淨值客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建行公告稱,該行從9月30日起開展存量個人高淨值客戶盡職調查工作,要求擁有非中國稅收居民身份,且於2017年7月1日前在該行開立過存款帳戶、銀行卡帳戶、儲蓄國債-憑證式(現金購買)以及其他《管理辦法》要求盡職調查帳戶的客戶,於今年12月31日之前配合該行填寫並簽署相應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

據瞭解,這是繼工、農、中三大行後,第四家發公告通知客戶配合相關調查的國有大行。

公告顯示,建設銀行此舉是為了履行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行為。

當然,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客戶開展盡職調查工作的銀行不止建設銀行一家。

目前,在五大行中,工農中建四行均在官網發佈了相關公告以通知有關客戶;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光大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恒豐銀行也在官網發佈了相應公告。

另有業內人士表示,部分銀行雖然未在官網發佈公告,但相關工作已在有序進行。

一位元招行私人銀行客戶經理也透露,目前該行雖然還未開始相關的盡職調查工作,但該行應《管理辦法》要求,對外籍人士在銀行端開個人帳戶已嚴格很多,“以前只需要護照號,如今開戶還需要提供中國工作證明等資訊。不少客戶對於CRS的執行等資訊都並不是特別瞭解,我們此前也對相關客戶開辦過普及相關知識的活動”。

排查對象都是誰?

摸排主查在華“老外”及華僑華人

101個CRS參與國配合,中國人境外資產也將被查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排查對像是是非居民金融帳戶(即於今年7月1日前在銀行開立過存款帳戶、銀行卡、國債等的客戶)。

依據本次建行的公告,調查對象也是擁有非中國稅收居民身份。

“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或企業,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換言之,這個“中國版CRS”主要面向的是“老外”。

不過,有業內人士指出,這並不代表CRS與中國居民無關:一方面,近年來,移居海外、持有國外綠卡或拿著外國護照,但又在中國工作、生活的人中,不乏身家豐厚利用海外帳戶進行逃避稅的人;另一方面,CRS不僅僅只在中國實施,從此前國家稅務總局公開的資料來看,包括中國在內的101個國家和地區都進一步承諾實施CRS。比如有“避稅天堂”之稱的開曼群島、百慕大等。

這意味著,如果一名中國公民轉移財產到境外,在境外擁有金融資產,也同樣會被實施CRS的國家的金融機構視為非居民金融帳戶,其帳戶資訊也將會被收集、報送,未來將會交換給中國的稅務總局,最終實現中國與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可能受到CRS影響的人群分為兩類。”普華永道中國稅務及商務諮詢合夥人許曉揚說:“一類為其在中國持有或控制金融帳戶,且其涉稅資訊將參照《管理辦法》申報回其稅收居民所在國的非中國稅收居民;另一類為其在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持有或控制金融帳戶,且涉稅資訊將參照該國家或地區的CRS國內法申報回中國稅收居民。”

許曉揚表示,這些人群具體包括但不限於:赴華工作並在華開設金融帳戶的外籍(即CRS參與國的)個人;保有在華金融帳戶的來自CRS參與國的海外華僑華人;持有海外(即CRS參與國的)金融帳戶的中國籍個人;中國籍個人持有超過25%的公司股權,且該公司擁有海外(即CRS參與國的)金融帳戶;通過海外(即CRS參與國的)證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國籍個人;購買海外(即CRS參與國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的中國籍個人;作為海外(即CRS參與國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中國籍個人等。

富豪官員還想跑?

CRS成反腐利器,資訊交換讓贓款無所遁形

官員向境外大量轉移贓款的洗錢模式更易被發現


杜絕國際逃避稅一直是中國強力反腐的難點之一。中國財政部官網5月19日在公佈《管理辦法》的同時曾對此作出解讀。

中新社報導,解讀說,受二十國集團(G20)委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14年7月發佈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下稱“標準”),獲得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准,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資訊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而早在2016年7月,時任中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23日也曾表示,G20應促進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有效打擊國際逃避稅。

可是依據前文,CRS的涵蓋範圍似乎不是很大。而此前報導說官員和富人的帳戶都將無所遁形,難道就不能實現了嗎?當然不是。

深圳《證券時報》旗下公號券商中國指出,中國版CRS推出,目的是“資訊交換”。中國稅務機關可通過“資訊交換”獲得中國稅收居民在海外CRS參與國家的金融帳戶資訊;而其他國家稅務機關可通過中國金融機構的申報,獲得其他國稅收居民在中國開立的金融帳戶相關資訊。就是互助互惠,彼此幫忙查漏補缺。所以,受到監控的金融帳戶主體的範圍其實很廣。

“CRS參與國會互相通報,這也是為什麼大家緊張。就算你是中國納稅身份,但海外銀行只要彙報你有存款,估計就會引發對海外收入報稅是否合規的檢查。”一名銀行業法律合規人士說,任何方法長遠來看都不可能完全規避CRS資訊交換——你的資訊一定會被換回來,時間問題而已。

北京《財經》雜誌報導,以往收集上述涉案人員的金融帳戶資訊只能針對個人,但CRS啟動後,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開設金融帳戶的資訊將被批量交換回中國。這意味著,官員向境外大量轉移贓款的常用洗錢模式,因此更易被發現。多位元專家表示,一旦資訊被交換回本國,上述受影響的群體面臨的不僅是大量資產需要繳稅的問題,更令他們擔憂的是,這些資訊可能被交給稅務機關以外的部門,起到反腐敗、反洗錢、反金融犯罪等用途。

上海《國際金融報》報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時間表,摸排工作還有不到3個月的時間。按照規定,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帳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帳戶加總餘額超過100萬美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報送資訊。2018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資訊。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

避稅方法還能用?

將錢轉移至美國規避CRS?小心金融監管!

移民至CRS清單外小國、配置不動產皆不是完美解決方案


隨著“中國版CRS”的推進,部分高淨值人群的避稅手段會被暴露,一些移民機構借機進行炒作,提出如抓緊時間辦理“稅務天堂”(安堤瓜及巴爾布達、多明尼克、格林伍德)護照、將錢轉到美國帳戶等解決方案。這些方法真有用嗎?

上海《國際金融報》報導,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學術委員汪蔚青表示,這些方式各有各的缺陷。“方法分為長期有效和短期過橋。”移民並不必然改變稅收居民身份,就算辦了CRS清單外的小國移民,但實際仍在中國境內生活工作,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仍舊屬於中國的稅收居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在CRS參與國或地區(並且和中國自願匹配的國家或地區)有金融資產,相關資訊仍會被送至中國稅務機關。

至於將錢轉到美國帳戶,汪蔚青認為,目前美國並沒有加入CRS,從短期規避CRS來說,這種做法是有效的。然而,美國的金融監管十分嚴格,美中兩國在稅收等方面的法律差異較大,如果通過離岸貿易等方式將錢轉移,就要小心金融監管。

除上述兩個方法外,有人也提出:標準之下,配置不動產也許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對此,普華永道中國稅務及商務諮詢合夥人許曉揚表示,在全球資訊透明化的趨勢下,各國稅務機關正採取積極行動通過資訊交換打擊跨國逃避稅。高淨值人群應合理審視其資產情況,提前進行合理規劃,以降低潛在稅務風險。配置不動產,是不是規避CRS比較好的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比如,CRS提出了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概念。消極非金融機構包括上一西曆年度內,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不屬於積極經營活動的收入,以及據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的轉讓收入占總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機構。針對這類型的消極非金融機構,CRS法規要求金融機構需要收集並記錄機構及其控制人相關資訊。因此,若高淨值人群通過設立海外公司持有海外物業取得租金收入,海外金融機構也需要收集並記錄最終控制人的相關資訊。若最終控制人是中國稅收居民,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收入,均要依規全面履行個人所得稅申報及納稅義務。

“考慮到各國稅務制度的多樣性及複雜性,海外配置資產還將涉及法律、外匯管制、資金安全性等因素,高淨值人群應儘快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以探索在合規範圍實現稅務效益最大化。”許曉揚坦言。(編輯:胡雨桐)


文章來源:僑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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