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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簽證大解析
流覽次數:3802    添加時間:2018/2/2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國B類簽證是所有簽證類型裏面申請數量最多,幾乎所有申請人都是自己申請,所以也是拒絕最多的一種簽證類型。主要因為申請人不瞭解美國的一些相關規定,申請流程,申請條件,以及移民官在審核B-1各類商務簽證時從哪些角度來審查。B-1簽證將來肯定會增加更多的申請人數,但同時移民官會更嚴格審查資料,決定是否發放B-1簽證。
 
一、B-1簽證概述
1. B-1短期簽證:
國際貿易、商業活動協商簽訂合同、參加展覽(或會議)、短期培訓、與供應商(或客戶)洽談業務,考察、採購(或銷售產品)、談判(或簽訂合同)、拜訪供應商和客戶、訂購(或推銷產品)、參加商務展出、商業人士出席法庭訴訟等的商務簽證必須符合:9FAM41.31N.4-8或者O.I.§214.2(b)
 
商業會議、短期培訓等外國的團體或個人在美國建立子公司,去美國做市場調查,如E-2投資人考察市場須符合9FAM41.31N.6.7.
 
宗教活動參加科學教育、學術專業、宗教或者商業活動(只要活動不超過9天,且在6個月內不超過5次),參加這些活動的人可從學術機構等收取臨時酬勞:INA§212(q),8U.S.C. §1182(q);自願參加宗教方面的服務工作,包括任何服務工作(例如木匠等),要符合條款:O.I. §214.2(b)(7)
 
出席法庭訴訟商業人士出席法庭訴訟等商務簽證必須符合:9FAM41.31N.4-8或者O.I.§214.2(b)
 
伴隨雇主的家庭傭人工作許可,非和約國的航空工作人員和國內的僕人如果在美國工作必須有工作授權許可,具體條款需符合:8C.F.R.§274.12(c)(17)
 
共同法律依據:
(1)無意在美國工作、學習,只是在美國作短期參觀訪問的申請人
(2)申請人在美國境外有固定的住址
(3)固定的住址、工作、財力證明必須真實可信
(4)簽證申請人必須證明在簽證到期前會離開美國
(5)申請人所出示的在美國境外的工作、家庭和社會關係方面的證明
(6)某些申請人需要在入境港以即期匯票的形式提交保證金
(7)申請人赴美作短期活動需要攜帶適量金額的資金以保證申請人在美國期間無需從事雇傭活動
(8)持B-1商務簽證的人首次獲准的留美時間最長為一年,最長有6個月的延期
 
2. 適合人群:
國際貿易、商業活動包括赴美考察、推銷產品、參加展銷會、簽訂合同、與供應商(或客戶)洽談業務、考察、採購(或銷售產品)、訂購(或推銷產品)、拜訪供應商(或客戶)、談判(或簽訂合同)、參加商務展出等與國際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人。
 
商業會議、短期培訓等包括到美國從事短期獨立研究工作;參加科學教育、學術性(或商業性)會議;提供短期服務(或接受短期培訓);參加國際性文體活動等。
 
宗教活動包括受美國教會邀請到美國傳教的人或者到美國弘揚宗教博大教義或精神的人,或者是同一宗教的教徒相互學習和促進的人。
 
出席法庭訴訟包括小商業糾紛民事訴訟、家庭離婚官司、侵權、遺囑繼承、意外車禍人身傷害出庭、企業投資糾紛、商業詐騙案件出庭等上述案件相關重要證人,及相關案件的律師,或受律師邀請的證人等。但如果受美國檢察官要求,甚至還可以申請U簽證。
 
伴隨雇主的家庭傭人包括伴隨美國公民雇主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或者是非移民身份雇主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二、B-1簽證操作手冊
1. 美國國務院認可的B-1簽證持有人所能從事的活動:
 

國際貿易、商業活動
美國國務院認可的B-1簽證(國際貿易、商業類)持有人所能從事的活動有以下幾種:
A. 外國雇主所雇傭的雇員(該雇員的薪水由境外提供,並非從美國取得)到達美國從事銷售或是談判合同等相關事宜。所從事的必須是以境外資產為基礎的公司派到美國的代表所進行的商務活動,且必須與國際貿易有關,比如一家境外的電腦公司的代表到美國為其公司的產品簽訂銷售合同談判;
 
B. 外國雇主到美國購買商品、配件或是未加工的材料等活動,比如一家境外電子生產廠家派出的購買代理人員到美國購買用於國內生產使用的電晶體;境外公司的雇員到美國從事與該公司已有的服務和銷售合同相關的活動,比如說境外公司的技術人員到美國維修一台產自該國的機器等;
 
C. 境外投資者到美國採取相關措施進行投資的活動,比如向美國轉移大筆資金等相關的活動;
 
D. 外籍商業人士出席專業的(或是商業的)會議、集會(或是一個行政的研討會)。
 
商業會議、短期培訓等
A. 境外公司或美國公司駐境外代表處的雇員到美國與其合作者進行的諮詢磋商活動。比如:
(1)在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過程中,為了解決合作中的細節問題或是消除分歧而進行磋商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當境外公司和美國公司合作開發一個項目時,舉行會議協商各自所負職責是很有必要的。
(2)如果是美國生產商的駐境外銷售代表,則需要經常回美國做有關銷售情況的報告或者和同事討論業務問題。
 
B. 外籍商務人士受外籍雇主的委派,赴美接受短期的業務培訓。
 
C. 外籍商業人士出席專業的(或是商業的)會議、集會(或是一個行政研討會)。
如果該商業人士是作為會議的發言人或者因為具有其他才能而參加會議,那麼他/她只能獲得部分會費的退款,而不能因其所付出的勞動獲得報酬。
 
D. 專業人士希望在美國尋求短期的工作機會。
為了積累必要的工作經驗以獲得在本國就業的優勢,專業人士(包括工程師和其他具有大學學歷的專業人士)可以持H-1簽證到美國從事與其將要在國內所從事的工作相關的臨時性工作。而要想申請到H-1簽證,該專業人士可以先申請B-1簽證,到了美國後如果尋找到了合適的臨時工作機會,接下來他/她就可以讓美國雇主為其提出H-1申請,從而能夠被允許在美國從事臨時性工作。
 
儘管國務院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獲得B-1簽證是可行的,但B-1申請人還是需要表明自己沒有在美國永久工作的意圖,一旦找到合適的工作機會就立刻回到本國申請能允許他/她在美國臨時性工作的H-1簽證。
 
要想支持B-1申請,最好的證明文件就是出具美方雇主發來的參加面試的相關文件,比如來自未來雇主的信件,上面明確表示提供的職位只是臨時性的。否則這種狀況下很難成功申請B-1簽證。
 
E. 受雇於境外公司的外籍人士到美國開設或就職於駐美辦事處、分公司或附屬機構。
這種情況的前提是一旦此分支機搆選定了合適的辦公地址,該外籍人士將有資格獲得L-1簽證。
 
美國移民局在有證據顯示該美國分支機搆已確定辦公地點(不管是租賃還是購買)之前,是不會簽發給申請人L-1簽證的。因此在辦公地點確定之前,可以先申請B-1簽證。
 
宗教活動
證明該申請人非移民傾向的文件:
A. 申請人前往美國的理由,如參加一個合法的宗教活動。
B. 本次美國之行的詳情,包括在美國的詳細計畫、停留時間、活動安排、申請人到達後的住所、行動路線以及證明其所從事活動的檔,如合同書之類。最好的證明方式是提供明確的旅行計畫和酒店的預定單。
C. 由誰支付該申請人在美國的一切花費及經濟支持的證明。簽證申請人提供赴美費用安排的證明,如銀行存款、旅行支票等,如果費用由申請人所在宗教組織承擔,則應提供花費及經濟支持的證明;如果費用由邀請方承擔,則應提交有關財務擔保,填寫I-134表格。
D. 申請人所申請的在美國的停留時間段是否符合其所申請的到美國所從事宗教活動的目的,或申請人所提出的在美國的最長停留時間是否為美國相關管轄部門所許可,在申請中應該陳述一個合理的停留期限而不是一個最長的停留時限。如果簽證申請人只是到美國參加一個為期10天的宗教活動,那麼申請人就沒有必要表達他/她有在美國停留6個月的意願。
 
證明申請人將要赴美參加合法宗教活動的文件:
A. 發自美國教會邀請方的邀請函原件(包括身份證、姓名和籍貫),出示有關宗教活動的證據說明、在美停留時間以及由誰提供所有費用
B. 與美方教會組織簽訂的合同、其他協定或來往信件等證明與美國教會邀請方的合作關係
C. 受益人的訪美目的
D. 受益人的行程安排
E. 出示美方教會組織的證明文件,比如:
   • 美國國內稅局要求合法宗教組織免除納稅資格的證明文件
   • 根據國家法律形成合法宗教組織的文件
F. 出示所在海外宗教組織的真實性的證明文件,比如:
   • 宗教組織所在場所的購房或租房合約
   • 宗教組織室內外照片
   • 宗教組織成員的名單(包括成員數目及目前接受傭金的人數)
   • 宗教組織成員的經費來源證明
   • 宗教組織出具的受益人的職務證明
   • 宗教組織提供受益人在美的一切費用及經濟支持的證明
   • 宗教組織的資產證明文件,如銀行證明信、最近審計表等
   • 宗教組織服務費支付方式或報酬
   • 宗教組織免納稅證明文件,如該組織資產表、運作方式等
   • 根據國家法律設立合法宗教組織的文件
 
出席法庭訴訟
境外商業人士前往美國參與和訴訟有關聯的活動,包括小商業糾紛民事訴訟、家庭離婚官司、侵權、遺囑繼承、意外車禍人身傷害出庭、投資企業糾紛或商業詐騙案件出庭等等。
 
證明非移民傾向所需要的文件

A. 關於這次美國之行詳細而又明確的細節,包括被法庭要求在美國停留時間,申請人前往美國明確的理由:出席法庭訴訟,而且不得不去。
B. 這次活動安排和申請人到達後的住所,行動路線,證明其所從事活動的文件,如法院傳票之類。
C. 簽證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財力去支付他/她在美國期間花費:最好辦法就是出示申請人已經預先支付的往返機票和已經付款安排好的住宿收據。
D. 簽證申請人是否對此次去美有詳細而明確的計畫,如果申請人計畫是不確定和模糊的;最好能夠提供明確的旅行計畫和酒店預定單;詳細旅行路線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此次旅行的詳細材料。
E. 申請人所申請的在美國停留時間段,是否和申請到美國從事活動的時間相符合,或是申請人所提出的在美國最長停留時間是否為美國相關管轄部門所許可。如果簽證申請人只是到美國參加一個只有幾天的法庭訴訟,那麼就沒有必要表達其在美國停留6個月的意願。在申請中應該陳述一個合理停留期限而不是一個最大停留時限。
F. 申請人是否在居住國有穩定職業和商業關係,或是家庭的,社會的,文化的,或是其他關係足以確保他們能夠按時回國而不在美國停留。在美國之外有穩定工作或是經營一個實實在在的公司,它本身就是申請人將要回國的證明;申請人配偶和孩子也是申請人在完成工作後按時回國的證據;與本國確實存在財務關係,比如是大筆財產或是商業投資等;擁有固定住宅同樣也是申請人回國的證據之一。
 
伴隨雇主的家庭傭人
A. 伴隨美國公民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美國公民可以為他們的貼身僕人或家傭申請B-1簽證,但僅限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a. 長期在美國境外居住或工作的美國公民,在他/她短期赴美期間可以為隨行的僕人申請B-1簽證,前提是他們在美國的停留時間必須少於6個月且赴美之前主僕雇傭關係已經存在。
b. 作為經常接受調派的跨國公司員工的美國公民可以在返美工作期間為其隨行僕人申請B-1簽證,前提是工作期限不得超過四年。另外,主僕雇傭關係必須在入境前至少6個月就已經存在,並且該僕人必須至少有一年工作經驗且被支付報酬。此外,雇主必須和僕人簽訂合同,其中規定僕人享受免費食宿和勞工部依據相關標準制定的普遍工資,主僕雙方任何一方想解除雇傭關係必須提前2個星期通知另一方。
 
B. 伴隨美國永久居民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美國永久居民不能為他們的貼身僕人或家傭申請B-1簽證。因為這些僕人必須表明他們的非移民傾向,並且出示他們在工作一段時間後會返回原居住國的證據。然而,很顯然,已經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將永遠合法居住在美國,因此他們的僕人勢必也隨著主人長期居留在美國,所以他們的非移民傾向無從證明。
 
C. 非移民身份雇主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可以為他們的貼身僕人或家傭申請B-1簽證。前提是該主僕關係在赴美之日前至少一年就已經存在,或者該外籍人士在數年內經常更換僕人,那麼作為B-1受益人的僕人必須遞交材料以證明其具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且現時的主僕關係在赴美之前就已經存在。
 
2. 美國對中國公民發放十年有效的多次入境B1/B2簽證
據中國外交部網站消息,美國駐北京大使宣佈,從2014年11月12日起,美國駐華大使館和其他4個領事館,以及美國駐世界各地的使領館將為合格的短期赴美商務簽證(B-1)和合格的短期觀光、旅遊簽證(B-2)的中國公民頒發十年多次入境簽證。在此之前此類簽證的最長有效期為12個月。
 
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所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同時持有最長有效期(十年)B1/B2、B1和B2簽證的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EVUS登記才能赴美旅行。被要求進行EVUS登記的旅客如果沒有有效的登記,將不能獲得登機牌或者經由陸地入境口入境。
 
請閱讀相關文章:美國國土安全部網站EVUS常見問題及回答(FAQs)
 
3. 需要關注的相關問題:
(1)居留期限:大多數美國簽發的B類簽證都是短期的,按照現行法律,B簽證首次獲准的時間最長為一年,一般為6個月; B-1簽證根據申請人處理商務所需時間的長短給予不同的居留期限,通常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才會給予6個月以上的批准。
申請程序:B簽證不同于其他非移民簽證,可以直接向領事館提出申請,無需返簽。
家庭成員:B-1簽證持有人不可攜帶隨行親屬,如果其親屬前往,需申請B-2簽證。
 
(2) 特殊問題:移民簽證正在受理中。某些商務人士在申請了移民簽證後,需要去美國從事短期商務活動,而此時,移民簽證在等待排期,由於排期時間比較長,他/她也有合法的理由申請去美國從事短期商務活動。然而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要想取得B-1簽證就比較困難:理論上,只要領事館確信申請人在其B-1短期商務活動結束後,能回到原居住國等待移民簽證的簽發即可,而實際操作中,通常這種情況會被領事館拒簽。因此,如若申請人正在申請移民簽證,他/她需要慎重考慮是否申請B-1非移民簽證。如果需申請B-1簽證,提交申請時,要將能證明申請人和所在國緊密聯繫的資料一併提呈,以使領事館確信受益人在B-1簽證合法居留期限到期之後一定會回國的事實。
 
(3) 注意:以B-1簽證改變身份的注意事項。由於B-1簽證辦理手續相對於其他簽證簡單,特別是相對其他職業移民類簽證簡單得多。有些申請人想以B-1 為跳板,進而申請允許在美工作類的簽證,或是轉換成學生身份簽證。如果此類轉換身份的企圖被證實,有可能被認定欺詐,這種行為導致的後果為:因未持有與其意圖相符的簽證而被拒絕入境,所申請的簽證與其入境意圖不符,導致簽證被拒;更有甚者,由於犯欺詐罪,而被永拒美國國門之外,雖有一些被拒入境的豁免條款,但是B類申請人只要請人只要證明他/她並不明確是否有意在美從事雇用或學習活動,並向領事館官員表明其被雇傭或在美學習的可能性,這種B類身份仍是合理的。移民官會在B-1簽證後附加一個注釋,這個注釋十分重要,沒有它,移民局會懷疑改變身份的申請人有在美工作或學習的意圖而拒簽。
 
三、領事館面談技巧
所有第一次申請赴美的外籍人士都必須經過與領事官面談。
 
面談有助於領事官判斷申請人是否屬於下列不符合簽證申請條件者:
• 是否屬於不允許入境的外國人(Inadmissible Alien)
• 是否屬於不可獲得簽證者(Ineligible to Receive Visa)
• 是否有移民傾向(Immigrant Intent)
 
在面談過程中,領事官會對申請人所遞交的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進行檢查和詢問,詢問問題是要確認申請者的身份和澄清一些疑問:
• 申請表格所填的內容是否準確和完整;
• 提供的相關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和齊全;
• 回答問題是否符合事實以及有否說謊等;
 
美國是一個法治社會,領事官都會遵紀守法、按規則辦事。領事官所提問題的範圍十分廣泛,會對申請人的家庭、工作、經濟狀況、社會背景以及政治身份等情況進行整體瞭解,查找申請者提交資訊中的任何破綻。若領事官問到令申請人不快的問題,不要拒絕回答,更不要發火。因為領事官是在執行公務,申請人應該實事求是地回答領事官所提問題。申請人不要存有領事官故意刁難的想法,不宜與領事官發生爭執。如有問題,最好向領事官坦白敘述,應以正確充分的理由使領事官明白你的處境,合情合理的要求是會被考慮和接受的。
 
回答領事官提問時的注意事項:
• 要問什麼答什麼,千萬不要答非所問,也不要背事先準備好的演說詞來回答問題。
• 一定要堅守誠實的原則,事實求是,如實回答,切勿說謊或誇大其詞。
• 說話不能拐彎抹角,面談時間短暫,對領事官的問話,要根據所提問題的主題來回答,盡可能集中重點,直截了當地來回答問題。
• 要注重事實及邏輯原則,以直接清楚的表達方式回答,不能含糊其詞,模棱兩可,或前言與後語不相符。切勿用大概或可能等詞語及推測方式來回答問題。
• 通常駐華美國領事官都懂中文,但如能用英文回答問題就更好。
• 要注意仔細聽懂領事官的提問,不懂可請領事重複一次,聽懂後再作恰當回答。
 
在儀錶和著裝方面的注意事項:
衣著要整潔,穿著應與申請人本人的職業和身分相稱。面談時要心情輕鬆,不要太緊張,要落落大方,表示誠意。應備全申請所需文件及身分證件。
 
面簽需要攜帶的材料:
1. 有效護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預定停留期至少六個月
2. 確認預約單(包含可以機讀的簽證繳費收據)
3. DS-160表的確認頁
4. 美國簽證照片
5. 如有必要,還需根據簽證類別提供相應檔文件
6. 輔助材料
 
切記:在面簽之前,一定要根據自己提交的資料進行演練,並將自己的資訊熟記於心。
 

四、免面談服務項目
1. 中國大陸各大領事館為曾經獲簽美國簽證的申請人開辦免面談服務
曾經獲得過B1(商務)、B2(旅遊/短期訪問)、F(留學生類)、J(交流訪問學者類)以及H(短期工作人員類)簽證的申請人再次申請簽證時如符合條件即可將申請資料遞交到提供此項服務的的中信實業銀行分行。
 
某些簽證類別的申請人還有下列具體限制:
• 再次申請F、J以及H類簽證的申請人此次返回的學校、研究院或工作單位必須與上次申請時相同。
• 再次申請商務簽證的申請人在遞交簽證申請時應提供美方邀請函和訪美日程安排。
• 從2004年12月13日起,持因公普通護照的申請人也可以開始使用免面談遞交簽證申請服務。和其他申請人一樣,這些申請人必須符合上述各種條件。此類申請人既可以通過當地的外事辦公室也可在當地的中信實業銀行分行遞交免面談簽證申請。
 
中信實業銀行網址:http://www.ecitic.com/citicib/index.jsp
 
2. 上海美商會成員免面談協議
美國領事館的美商會成員免面談協議旨在為美商會會員公司的雇員簽證申請提供便利 (包括B-1、J-1、L-1 Blanket、H-1B、I類簽證)。公司加入免面談協議,則該公司雇員因公司業務需要在申請赴美商務簽證時可免去面談程序
 
並非所有美商會成員皆有資格加入免面談協議,公司只有在成為美商會成員至少 6個月後方能申請加入免面談協議。申請加入免面談協議的完整資料如於每月1日或之前遞交,則將於當月15日前得到答復。領事館保留批准或駁回申請及要求公司補交材料的權利。申請材料請全部送至美國駐上海總領事館,公司在申請得到領事處批准前無法為其雇員代辦簽證。
 
3. 關於臺灣人士的免面談要求
2005年7月,美國在台協會宣佈了關於所有非移民類別簽證申請的新要求。在新規定下,參加免面談項目的人群縮小了許多。部分原來被允許不用面談的人群現在則必須進行面談,如集體簽證或申請過簽證的人群等。
 
而其可免面談人群的具體要求只有以下兩個:未滿十四歲的申請人和年滿八十歲的申請人。
 
五、領事館簽發和拒絕簽證的相關依據
B-1簽證的有效期的和能夠進入的人數是由美國和該國的雙邊關係決定,對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要求。
 
考慮是否簽發簽證所依據的項目和要求:
1. 申請人是否僅在美國短期停留;
2. 申請人是否會在預期規定的時間裏離開美國;
3. 申請人在美國之外是否有固定的長期住宅;
4. 申請人在美國是否將從事與商務有關的合法的活動;
5. 申請人在短期的停留後是否可以被另外的一個國家允許入境;
6. 申請人在美停留期間是否有足夠的生活和經濟保障。
 
拒簽後重新申請:
因不存在正式的申訴程序,被拒簽的申請人無法就個案提出異議。讓簽證官重新考慮申請的唯一辦法是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申請人須重新預約面談,重新支付簽證申請費,重新遞交申請表。再次面談時,申請人須出示具有說服力的新證據,表明申請人與本國有著緊密聯繫。不要將相關材料直接寄往或送至領事處,申請人應在面談時向簽證官出示所有材料。再次申請未必就能獲得簽證。特別建議曾被多次拒簽的申請人只有在個人情況發生重大改變後再提交新的非移民簽證申請。申請人在國內的各方面狀況未發生重大改變,卻一味堅持再次申請,則簽證多半不會成功,只會白白浪費時間和金錢。
 
六、取得簽證、入境美國
1. 入境時總體情況
獲得B簽證的外籍人士,在入境美國時,一定會受到入境處移民局官員的仔細檢查。若入境處移民局官員認為簽證持有人將要參與的不是合法的商業及娛樂活動,或者移民官任為該外國人有意圖長久逗留在美國,移民局官員有權拒絕已被發放簽證者進入美國。因此,持有簽證的外籍人士應該考慮到,國土安全部會在機場或其他入境處對簽證、身份證明的有效性及必須檢查的法律文件進行全面細緻的檢查,而且如果該境外人士被問到關於其移民情況、旅行記錄、簽證目的、自身背景、工作情況以及任何其他問題時,應該如實回答。若該境外人士是再次入境,應耐心清楚的回答國土安全部提出的所有問題,任何省略或提供複雜資訊只會導致被拒絕入境。簽證持有人為了能夠順利入境還要帶上由其所在的公司開出的信函,該信函和申請簽證時的信箋相似,主要包括此次旅美目的、活動期限,另外簽證持有人也不能帶有太多的與其在美逗留時間不相符合的現金(超過1萬美金要申報),否則會被認為有在美國長期居留的意圖而被拒絕入境。在入境處如果出現被移民官拒簽的情況,境外人士可以與律師聯繫,但是無權請求上訴。同樣,入境處移民局官員有權利檢查簽證持有人私人攜帶的物品,包括手提包、個人資料、檔等,這對於一些入境者來說是無可忍受的,對於這種情況,入境者要容忍或以合法的形式提出,任何表現出不悅的行為只會影響入境的批准。
 
2. 入境許可程序
如果入境處移民官允許簽證持有人入境,就會在入境者的護照上蓋上一個印章,表示他/她已被允許入境美國並標明其在美國的停留期限。同時,入境者也會收到一份加注說明的I-94表格,以便入境者能夠順利通過機場進入美國。在入境時I-94表格要和入境者的護照一同出示,I-94表格是入境者入境的記錄,表格的一部分要和護照訂在一起,入境者在美期間必須保存好此表,在離境時要上交。
 
入境處移民官會通過交談來決定B-1簽證持有者在美國的停留期限。移民官通常給申請者比申請時間長的停留期限。對於B-2旅遊簽證持有者,法律規定最長期限為6個月,儘管如此,入境者也不應向邊境移民官要求停留6個月,而應該主動向移民官詳細說明這次旅行所需的準確時間。當前美國移民局規定B類簽證最長停留期限為1年。當遇到關於停留期限長短這類情況時,入境者不應和移民局官員爭辯,如果簽證持有人需要在美國停留較長的時間,可以申請延期。
 
3. 入境處的特殊登記
入境處移民官要求某些請求入境美國的外籍人士到國家安全出入境登記處(NSEERS)登記。目前有如下國家的公民被要求登記:阿富汗、阿爾及利亞、伊拉克、伊朗、厄立特里亞、黎巴嫩、敘利亞、摩洛哥、北朝鮮、阿曼、卡特爾、 索馬里、蘇丹、利比亞、突尼斯、葉門、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然而這些特殊登記不限於以上所指國家的公民,移民局和領事館官員有權要求任何國家的公民進行特殊登記,這些官員認為這種特殊登記能更進一步保障國家安全。一旦入境者在國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局登記,就要服從特殊登記的全部法規。
 
4. 簽證被拒時的處理程序
如果入境處移民官拒絕簽證持有人進入美國,此時簽證持有人有下列選擇:
(1) 撤回允許進入的申請,自費乘坐下一班飛機回到本國。
(2) 在入境處一致要求關於其入境許可的聽證會(若入境者缺少正常進入檔,或以造假、錯拿獲得的入境簽證則不能要求聽證會)。
 
如果簽證持有人撤回允許入境的申請以避免自己被遣送回國,因為一旦被遣返回國,簽證持有人在五年內禁止入境美國,除非是國土安全局對其發出特許。
 
5. 當再次入境美國時,由於前次逾期停留,簽證被取消情況的處理
非移民簽證持有人上次在美國逾期停留,若再次以同一個簽證進入美國,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IIRIRA)允許入境處移民官取消非移民簽證持有人資格。除非簽證持有人在本國領事館重新申請一個新的簽證或者通過第三國領事館申請第三國簽證(是在非常特殊情況下美國國務院發放的)。
 
七、B類簽證改變身份
1. 一般程序
持B類簽證的非移民改變身份的申請程序取決於其想要改變的非移民身份類型:
 
持B類簽證人若申請由B類簽證改變為非移民工作簽證需要填寫I-129表格及其附表。若由B類簽證改變為E、H、L、O、P、Q、R以及TN類簽證,只須申請I-129表格。持B類簽證者若申請由B類簽證改變為上述未提的簽證類型,申請人需要填寫I-539表格。若由B類簽證改變為A、F、G、I、J、M以及N類簽證,則必須申請I-539表格。
 
即使主申請人在I-129表格中提出為其親屬改變身份的請求,但持B簽證者的親屬必須單獨申請I-539表格,並且兩表一同遞交。
 
如果移民局批准改變身份的申請,將會寄出批准通知書I-797A表格。若改變身份的申請被拒,申請人無權上訴。
 
2. 改變身份被拒的情況:
A. 改變身份申請未決時離境:申請改變身份的受益人,在申請批准未決之前離境,則被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因此,該申請將被拒絕。此項規定已經成為移民局的長期政策。所以,此類受益人在得到重新獲准入境前需要在國外申請簽證,並且申報申請簽證的海外職位。
 
B. 改變身份申請批准後離境重新申請簽證:美國移民局批准改變身份申請,並給予申請人繼續以另一種非移民身份在美國居住的權利。但是,如果申請人離開美國,他/她需在美國境外領事館重新申請簽證。
 
C. 特殊情況:B-1,B-2間的身份改變。如果B-1持有人要在美國參加B-2類活動,可不必申請改變身份。例如,某一商業人士在結束其商業活動後,仍有兩周的停留期限,他/她可利用這段時間旅遊,並不必申請改變成B-2身份。
 
與此相反,如果此行目的同商業相關,但申請人誤以B-2身份被批准入境,申請人就需要把B-2簽證改變成B-1簽證。
 
D. 無資格改變身份的人:申請人在申請改變身份時,沒有身份並無法證實其晚期申請,必須在境外申請B-1非移民簽證。甚至,如果申請人的原有身份已經過期,他/她要在國籍所在國的領事館遞交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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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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