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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共同監護——你需要瞭解些什麼
流覽次數:11410    添加時間:2005/6/2    來源:Angela Chen

離婚時,當父母雙方能夠確定可以以共同監護(Joint Custody)的方式撫養子女,並有意願作出該選擇時,就有必要首先制定一份共同的子女監護協議了。那麼在制定該子女撫養協議(Parenting Agreement)時,父母雙方應該瞭解、考慮哪些問題呢?
 
1.共同監護(Joint Custody)的定義
離婚時,父母雙方只有在達成協定的情況下,才可選擇對子女進行共同監護,即由父母雙方協力為子女提供良好的社會、經濟、教育和道德環境,而這就必然需要父母雙方在關係子女教育、宗教信仰、社會環境的重大轉變以及醫療保健等重大問題上能夠相互協商,也需要雙方能夠為保護子女最大利益而秉持友好、真誠的態度協力合作。
 
2.父母責任
在共同監護的撫養方式之下,也就意味著當子女在一方父母的實際生活監護之下時,該方父母即承擔起了撫養照顧子女的責任,其中包括照料子女生活起居、接送子女上學放學,同時還需應付子女突發疾病等緊急情況。
 
3.經濟責任安排
儘管父母雙方的責任明確,但仍需要在協定中對撫養子女的經濟責任事先作出約定,如子女醫療費用、保險費用、學費、服裝費等等的承擔。有些父母可能會選擇平均分攤的方式,也有些人會根據各自的收入能力來按比例承擔撫養子女所需的這些費用,另外,也有人會根據與子女相處時間的長短以及各自的收入來綜合確定承擔子女撫養費用的比例。
 
4.居所考慮
由於父母雙方在離婚後會分開居住生活,因此,在協商共同監護的子女撫養計畫時,雙方應明確各自分別與子女共同居住的時間期限。雖然共同監護即意味著子女有權與父母雙方相處,但其本身卻並沒有決定子女分別與父母共同生活相處的時間。一般情況下,人們會選擇讓子女輪流與父母共同居住大致相同的時間,也有人會選擇根據工作日與否來分配與子女的時間安排,如讓子女在工作日與父母一方共同居住,而週末則與另一方相處。但無論是怎樣的決定與安排,要制定一份適當的共同生活監護協定,就需要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學校所在地以及父母雙方各自的職業和其他相關因素。
 
5.學年規定
無論怎樣的子女撫養計畫,都應遵循子女最優利益(Best Interest Of Child)的原則,因此,父母雙方在考慮子女生活時,亦應考慮子女就學的繼續性問題,為確保子女學習環境的穩定性,父母雙方應考慮讓子女至少在某一學年內持續在一所學校就學。
 
6.假期
父母雙方還可在共同監護的撫養協議中規定假期應如何照顧子女,同時,也要考慮一方度假時是否由另一方代為照顧子女的情況。
 
7.稅務扣除(Tax Deduction)
如果不只有一個孩子,父母雙方可選擇分享稅務扣除的利益;如果僅有一個孩子,那麼雙方可能就需要以年為單位來輪流享受稅務扣除的優惠,或者直接由與子女相處時間較多的一方父母來獲取該權利。當然,稅務問題是非常複雜、專業的,因此,就此問題不妨諮詢一下相關專業人員。
 
8.保險(Insurance)
父母雙方可共同承擔保險費用,或由父母一方提供為子女提供團體健康及醫療保險,並指定其子女為自己人壽保險的受益人。
 
9.醫療需求
無論何時,對子女享有實際的生活監護權(Physical Custody)的一方父母均應負責子女的醫療和牙齒等緊急狀況。同時,父母雙方也需要共同協商確定子女的日常健康保健需求,以及子女的疾病和治療需求。
 
10.居所搬遷
當父母一方要搬離原來的居住區域時,應提前通知對方父母並共同對子女共同監護協議作出相應的調整。地理位置的分隔並不會影響子女共同監護的實行,但在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時間安排以及日常決策的確定等問題方面確實需要父母雙方予以協調修改。
 
11.衝突的解決
無論是在原來完整的家庭,還是夫妻離異後,衝突都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在協商子女共同監護協議時非常有必要事先確定解決衝突的方法和機制。父母雙方可以選擇第三人或其他專門的機構來協助解決爭議糾紛,儘量避免將爭議訴諸法庭或放棄共同監護的撫養方式,當然,在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時,也許唯一的方法就是尋求法庭的裁決了,因此,父母雙方事先也可協商確定具有管轄許可權的法院。
 
12.協議的調整
成功的子女撫養協議應具備一定的靈活性,應充分考慮子女與父母雙方面的需求,同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求而進行適當的調整。對此,父母雙方也可在協定中約定定期對協定進行審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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