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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國外會強制註銷中國戶口”?別緊張!
流覽次數:2809    添加時間:2018/4/8    來源:老肖話移民

最近一則新聞刷了屏---3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其官網公佈了第5次修改版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本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登記。未辦理註銷戶口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告知本人、近親屬、戶主或者集體戶口協管員,拒絕註銷戶口或者告知後一個月內仍未辦理註銷戶口登記的,可以註銷其戶口。”
 
一時間議論紛紛,主要集中在幾點:
 
• 註銷戶口,是不是等於註銷國籍?
• 出國定居,真的會強制註銷戶口嗎?
• 註銷戶口,有什麼影響?

 
老肖覺得這裏面彎彎繞繞的挺多,於是花了點時間搜索整理了一些內容,給各位朋友看看。
 
特別提醒:因為這件事情背後因素很是複雜、涉及法律、實踐等各種因素,加上水準眼界所限,內容可能不夠精准,僅供參考哦。如果因此發生問題,千萬別找老肖的麻煩~
 
護照、戶口、居民身份證,是啥關係?
 
在中國,這三樣都與一個人的身份識別有關。
 
護照,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或居留時,由本國發的一種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也就是說,護照是公民旅行通過各國國際口岸的通行證明、主要為出國使用的,相當於唐三藏出國用的通關文牒。
 
在中國,辦理護照需要材料: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名簿及影本、免冠照片等。
(以上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戶口,是“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基本資訊的法律文書”。戶口在咱們天朝挺複雜的,老肖搜到人大制定的法律,挑了點和今天主題有關的,摘錄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名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 入伍、或被逮捕,均需註銷戶口;退伍復員轉業的軍人,或被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證件登記遷入戶口。
※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如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以上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大通過並頒佈執行,至今仍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咱們建國後,長期以來關於人口的管理方式,是限制人口遷徙的,特別是劃分了城鄉二元制戶口結構、福利待遇配給等等嚴格區分;城鄉之間嚴格禁止隨意遷徙。因此,關於戶口和人口流動,國務院、公安部此後做過幾次相關戶口等內容相關補充“規定”,比如:
 
※ 1964年8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條例:對從農村遷往城鎮、從集鎮遷往城市的嚴加限制。
※ 1977年11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規定,提出嚴控“農轉非”和市鎮人口。
※ 1985年7月,公安部頒佈規定,對流動人口實行《暫住證》、《寄住證》制度,允許暫住人口在城鎮居留。

這一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關於“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要辦理遷移手續或動員其返回常住地”的條款,作了實質性的變動。
 
(題外話:中國人口管理的綜合制度,改革開放以後逐漸跟不上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大幅和頻繁流動的現狀,期間發生過一些重大轉折,比如“孫志剛事件”。這也是有時候法律法規會“過時”的一種體現。)
 
老肖的理解是:戶口管理法規,整體趨勢是逐漸放鬆、也在適應人口流動的大趨勢;但關於戶口基本性質的內容沒有變化,特別是戶口依舊與長期居住綁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依然是關於戶口的根本性法律,各地法規都不能與此違背。
 
居民身份證,顧名思義,就是說你是個有身份的人!哈哈~
 
比較官方的說法,它是用於“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 的身份證明文件。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的關係比較密切。比如: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名簿。”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

(以上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4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綜合上面的內容來看,在咱們天朝:
 
※ 護照只對應國籍。但辦理護照需要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 戶口對應公民+居住,以家庭為單位。居住的變化會明顯影響戶口。
※ 戶口不代表國籍,但可用作證明公民身份的文件。
※ 居民身份證,是個人的居住+公民的證明,即“以個人戶口為基礎的公民身份證明”。所以得滿足“居住”的條件。
※ 護照、戶口、居民身份證之間,有複雜的關聯性,各有各的作用。
 

順便普及,什麼是“華僑”: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也就是說,正式說法中的“華僑”不是指“外國人”哦,是定居在外國的“中國人”,手裏還有有效中國護照。
 
比較正式稱呼中的“華人”,是指定居國外,已取得居住國國籍的外國人(原來是中國公民);而“華裔”,一般是指原中國人的後代(多指華僑、華人的後代,一般沒有中國國籍)。
 
所以,移居國外、只拿到各種長期居留還沒拿到當地國籍的中國人,就是“華僑”,子女如果居住滿兩年回國高考,那麼就是“華僑生”......
 
戶口變化不等於國籍變化!
 
從前面護照、戶口的關係可以看出:
 
戶口是公民+居住,戶口的變化觸發條件比較多,所以戶口(戶籍)變化,並不等於國籍變化。
 
註銷戶口,不等於註銷國籍。
 
而且真正登出國籍,有複雜嚴格的流程。
 
戶口註銷能不能恢復?
 
即使註銷戶口,符合條件後也可以恢復:
 
“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3月21日深夜,上海市公安局也發佈了對新版《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四十六條的部分解讀,也提到:
 
“註銷戶口的出國人員回國定居的可以恢復戶口。”
 

同時,解讀還提到:
 
問: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如何辦理註銷戶口登記?
答:上述人員辦理登出戶口登記,根據本人申請,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需提供外國護照;出國定居人員需提供載有移民、定居、獲得外國居留權等事由的外國簽證。
 

---也就是說,即便出國定居了,也要你本人主動申請,才會註銷戶口,並且還要查驗出國定居的證明。
 
所以,老肖提醒各位朋友擦亮眼睛,因移民、出國定居而註銷戶口,不是那麼隨便的事情!!!
 
那麼“註銷戶口”這事到底是不是真的?
 
有朋友說,同一篇解讀裏面,下面這段話怎麼理解呢?
 
問:對於未主動申請註銷戶口的出國定居人員,公安機關如何註銷其戶口?
答:公安機關經調查,掌握當事人持有住在國簽發的載有移民、定居、獲得永久居留權等事由的簽證,以及長期在外國居住生活的事實等證據,認定其確屬在國外定居的,方可註銷其戶口。
 

老肖微微一笑,提醒各位,這才是整件事情的微妙所在。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其中關於人口遷移的限制仍未解除,也就是如果一個人不再某地長期定居了,需要登出戶口,這的確是當前法律的明確規定。
 
各地公安部門,制定的地方法規,不能違背更高一級的法律,必須遵照完善執行。在解讀的時候,也絕不可能明確說、不會按照法律執行(除非人大有修訂或最高法有相關解釋)。具體執行的話,當然需要慎重處理和嚴格審核查證,並要綜合考慮實際情況的。。。而且,輿論的壓力不能不考慮。
 
所以,關於“出國定居即註銷戶口”到底會不會主動執行這事兒呢......
 
至於說“借註銷戶口減少上海常住人口”,老肖覺得也不是本次新規的本意。
 
另外,老肖根據自己的理解提醒上海之外的朋友不要冷嘲熱諷,因為這一部分並非上海市獨有的規定,這是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的地方法規。不信你電話問問你當地公安局熱線,他敢明確說一定不照此執行麼?
 
悄悄告訴你,今天老肖勤奮的助理已經致電上海市公安局總局電話求證,那邊表示:
 
目前對於新檔的內容尚未展開學習;同時表示,最近相關諮詢非常多,但無法給出答復。關於網上各種版本的解讀,均非官方說法,請稍安勿躁,後續或有官方解讀。。。。
 

哇哢哢哢~~~
 
“過時法律”的話題
 

事情到此還沒結束,愛動腦筋的小夥伴會想,哦,為啥有這麼個規定?怎麼看起來這麼違反常理呢?
 
老肖先抄一段某知名大律師的話:“法律永遠是落後于現實的”。別問我到底是哪個大律師說的,我也不知道啊。
 
有一個詞叫“過時法律”,是指法律都是在當時的大環境下擬定的,時移世易,某些條款甚至整部法律可能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發展和環境變化,出現了滯後的情況。而且法律的修改擬定有一定的週期,有時候還挺複雜(怎麼感覺是在說EB-5改法啊。。。去哭一會兒先。。。哇哢哢哢~~~)
 
舉幾個例子:
 
1、1997年,刑法修訂,廢除“投機倒把罪、流氓罪、怠忽職守罪”,其中投機倒把罪,現在看是非常普通的跨地區低買高賣的自主商業行為,但在計劃經濟時代這就是違法的。
2、2007年7月19日廢止了1979年頒佈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和1994年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被廢除的規定裏面寫著:如果一個人在中國被火車撞死,鐵路部門最多能給300元補償
 
老肖不是法律行家,但上面提到的、1958年立法至今延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有一些條款,老肖覺得值得商榷、甚至違背常理或當前實踐情況的,比如:
 
※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如果判刑入監,“常住位址”發生了明顯變化,註銷戶口也就罷了。但“逮捕”就要註銷戶口,等於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等同於判定犯罪事實、不會釋放。這顯然過時了吧?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
 

---也就是說,你到外地朋友家住3天,你朋友有責任去派出所戶籍科申報,否則就是違法?!OMG~
 
※第十六條: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納尼?!你離開原住地3個月,是不允許的?!這都啥年代了~
 
這部法律,是在當時環境和治理思路下完成的,應該說還是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比如,咱們各地相對良好的治安,與“人口登記管理+朝陽大媽”這一絕招組合還是很有關係的。
 
只是,現在明顯已經跟不上形勢。而各地法規更新是比較快的,這就造成各地法規擬定和執行的時候,出現一些“奇特”的扭曲現象。或者不同法律出現衝突、無法銜接的情況。
 
一直看到媒體報導說中國的戶籍管理制度法規,正在計畫進行重大的改革。畢竟是國計民生的大事,我們再等等看吧,只是別讓老百姓心裏不踏實就好。
 
萬一註銷戶口,會是怎麼樣的?
 
我們來個假設,如果按照《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四十六條,你出國定居了,公安局給你註銷了戶口。但你還有中國護照,還是中國人。
 
現在你拿著護照回到上海了,你在中國沒有戶口,你會發現,你銀行帳戶處理將很麻煩。你可以拿著註銷戶口的證明,去銀行銷戶,把存款提出。那麼你總要開新帳戶吧?你會發現開戶遇到了問題。
 
拿護照去銀行開戶,法律法規對此方面說法不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全國人代表大會2012年6月30日發佈,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第十四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但在實際執行層面,中國的絕大部分銀行,是不接受單純持有中國護照來開戶的(外籍人員可以持外國護照)。比如,老肖搜了一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發佈,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關於個人銀行開戶如下: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2)軍人
(3)武警
(4)港澳臺居民(略)...
(5)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6)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帳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名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各位也可以打電話問問銀行,到底拿著中國護照能不能開戶?反正老肖勤奮的助理也測試過幾家,回復都是:不行
 
所以,中國護照在銀行方面,實際執行看來是基本行不通的。(更不要說網銀、第三方支付了)
 
還有股票證券保險、房產交易、養老金、社保。。。哇哢哢哢,想想都覺得累~
 
只有飛機高鐵用護照可以坐,賓館用護照可以住。這哪里夠用啊。
 
所以,註銷戶口後,回國如果只用護照,可能問題多多。也就是說,《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四十六條這一制度,如果草率執行,將給很多人造成非常大的麻煩,這是顯而易見的。
 
立法者和執法者,不會對執行後果視而不見吧?
 
對於上面的情況,或許只有一個辦法,就是恢復戶口?恢復後能不能前面那些都毫無影響呢?因為涉及很多不同的機構和體系,公安部門恐怕是無法回答的。
 
好,咱們再插播一個腦筋急轉彎:
 
問:身份證大還是護照大?
答:當然是護照大啦!
因為,護照面積辣麼大、還那麼厚,身份證才這麼小一點點,哇哢哢哢。。。

 
哈,這是個冷笑話。其實各有各的用途。真要較真,在中國顯然還是身份證好使的多啦。
 
老肖還想到:如果中國戶口已經註銷,人在海外,不小心護照和當地居留卡丟失,如何到當地中國領館補辦護照或旅行證?不曉得領館怎麼驗證你就是你說的那個你?
 
哇哢哢哢,我突然想起了一部奇葩的電影《幸福終點站》。。。
 
上海戶口新規為啥出臺?
 
或許又有愛動腦筋的小夥伴會想,那麼這次《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為啥出臺呢?
 
按照老肖的理解,這個新規,更多是修補完善戶口管理的各種細節。
 
比如,房產買賣中。賣家買了房子但遲遲不肯遷走戶口,買家因為要就讀學區或自己房產已經賣掉等原因,著急落戶不成,之前法律法規對賣家行為無法約束,這就出現難以處理的糾紛。這次新規對“老賴”有明確處理:
 
第三十二條: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因交易已發生轉移,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公共戶。
 
本次新規也對何種情況下可以遷入戶口;涉外婚姻、海外生子等的戶籍問題;嬰兒申報出生登記的各種情況等等如何處理,也做了及時的更新。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自2000年制定以來,結合新情況累積做了四次修改。關於“出國定居註銷戶口”,並非本次新規,在2005年和以後的版本都就存在了。老肖或許孤陋寡聞,迄今為止,沒有聽說公安部門主動因此登出戶口的情況。如果有,歡迎告知啦。
 
So,這件事情,老肖花了點時間理理思路,大體就是:
 
舊的戶口管理法律尚未更新;
地方法規不能違背;遺留下來存于文內;
儘管實際幾無執行基礎,官方不可能明確表態執行與否;
結果鬧得沸沸揚揚。。。

 
看來戶口制度改革或應該加快了。
 
估計近期官方對此還有解讀發佈。請大家不要只看字面,仔細聽話外音。
 
文章還沒完,再插個Tips~~~
 
國外有沒有身份證呢?
 
很多人以為“居民身份證”是中國獨有,但其實大部分國家也有和中國的身份證非常相似的、統一的身份識別ID卡(Identity Card),比如新加坡、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德國、法國、義大利、瑞士、西班牙、荷蘭、奧地利、盧森堡、比利時、捷克、波蘭、俄羅斯等等。
 
下面就是德國身份證的樣子:
 

 
不過影響力很大的美國、英國反而沒有身份證,而是用多種證件來用作身份識別。美國大多數情況下用社會安全卡(SSN)和駕照來做身份識別,另外各州也有State ID,類似身份證。
 
老肖不久前去美國,看到某機場提示,在本州駕照已經不能用作登機的身份識別證件了。說明在美國,此前持本國駕照是可以登機的。
 
【這次全文真的結束啦~】
 
 
文章來源:老肖話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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