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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離婚相關問答及操作指南(三)
流覽次數:6430    添加時間:2018/7/18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22. 申請人Petitioner
申請人是指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也可稱為原訴人(Plaintiff)。申請人(Petitioner)通常適用於某些州的特定案件中,如離婚以及其他家庭法案件。

23. 申請書Petition
申請書是指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要求法庭下達指令或對特定事項作出裁決的正式的書面請求。例如,如果你要和配偶離婚,那麼你就必須向法庭提交離婚申請書。

24. 動產Personal Property
動產是指可以被移動的財產,即除土地以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等財產以外的其他所有財產,如汽車、銀行帳戶、工資、有價證券、小型公司、傢俱、保險單、珠寶、專利權、寵物等,動產也可用英語表述為Personal Effects、Movable Property、Goods And Chattel、Personalty等。與動產相對應的是不動產(Real Estate)。

25. 陳述理由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
陳述理由命令是指法官下達的要求一方當事人出庭向法官證明其反駁對方當事人或法官自己的提議、以及法官不應准予該提議的理由的法庭命令。例如,在離婚程序中,一方父母向法官要求對子女的單獨生活監護權,那麼法官將根據該請求而下達指令要求另一方父母在特定日期的特定時間出庭,並要求其向法官陳述不應將子女的單獨生活監護權授予請求一方父母的理由。雖然被要求向法官陳述理由一方當事人可能處於訴訟的不利地位,即承擔了向法官舉證的責任,但雙方當事人通常會具有均等的要求自己的權利的機會。

26. 法庭指令Order
法庭指令是指法庭下達的決定,法庭指令可以是一個簡單的命令,如命令證人如實回答法庭的適當詢問;同時,法庭指令也可以是法庭舉行聽證會後作出的複雜但合理的決定,明確指定當事人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如在離婚程序中,法庭可能會根據當事人要求而下達臨時禁止令。但法庭指令通常並非法庭所審理案件的最終決定,即法庭判決。

27. 公證人Notary Public
公證人是指經政府執行機構認可並授權,而執行確認、宣誓或保證、見證簽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職能的公職人員。

28. 無過錯離婚No-Fault Divorce
無過錯離婚是指要求離婚的一方配偶無需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而只需簡單說明夫妻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便可獲取法庭的離婚判決。1969年,美國加州(California)成為美國(乃至西方世界)第一個適用無過錯離婚的州,在此之前,獲取離婚的唯一方式是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或因對方配偶的不當行為而導致婚姻完全破裂。一般情況下,准予無過錯離婚的理由通常為:無法相處(Incompatibility)、無法協調的差異(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另外,有些州也將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作為准予無過錯離婚的一個法定理由。

29. 未成年人Minor
在美國大多數州,未成年人是指年齡未滿18歲的自然人。所有未成年人必須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人(父母或監護人)的監護下生活,除非該未成年人已“脫離”家庭——在軍隊服役、結婚或根據法庭許可而獨立生活。一般來說,除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須對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監護,即對其特有的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以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直至該未成年人達到其所在州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

30. 調解Mediation
調解是由處於中立地位的第三方當事人(即調解員“Mediator”)協助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和平合理地處理爭議問題並依法自願達成協議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在調解機制中,當事人無需參加法庭訴訟,同時,不同于法官及仲裁人員的是調解員的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也不存在正式的證據或程序規則調控調解,通常均由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其非正式的調解程序

31. 婚姻Marriage
婚姻是一定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結合的一種社會形式。一旦婚姻關係成立,當事人雙方相互間關於財產和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便根據其所居住州的法律規定而隨之確定。另外,雙方當事人結婚後,只有在法庭判令其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情況下才可終止其婚姻關係。

32. 婚姻財產Marital Property
婚姻財產是指夫妻任意一方或雙方共同在婚姻存續期間積聚所得的大部分財產,在有些州又稱為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但是,美國各州對於婚姻財產的範疇設定卻存在差異,有些州包含了婚姻存續期間的積聚所得的所有財產和收入,而有些州則不包含贈與和繼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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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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