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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L-1B跨國公司專業技術人才簽證?
流覽次數:2998    添加時間:2018/10/16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現在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來美國投資,2015年中國對美國非金融類的直接投資達到83.9億美元,大幅增長60.1%。對同時在美國及中國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而言,L-1簽證是一種很有價值的工具。隨著中美跨國企業增多,不少中國企業的專業技術人才在瞭解L-1B簽證。

一、L-1B簽證簡述
L-1B簽證是美國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專業人員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
 
L-1B簽證首簽為3年,可延期一次為2年,最長可在美國5年。如果專業人員在五年居留期結束前至少六個月被任命為行政主管或經理,則其可享受最長居留期為七年的待遇。

二、L-1B特點&優勢
1. 可攜帶全家來美,配偶L-2有工作權,小孩可就讀公立學校,享受准綠卡待遇;
 
2. 允許申請人有雙重意圖(Dual Intent),即申請人已辦理移民不會影響L-1——這點很重要。美國並不禁止已辦理移民的獲得簽證,但B1/B2/F1/R1/E2等簽證不允許雙重意圖,已辦理移民的申請上述簽證,如果不能說服簽證官,會以214(b)移民傾向拒簽,領事館對於214(b)具有自由裁量權。但L1不會有此問題。
 
3. 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企業,海外和美國兩家公司可以從事不同類型的業務,不一定要有生意上往來,只要保持合法的公司關係即可;
 
4. 沒有特別規定需在美國投資多少金額,不論公司規模大小皆可在美國設立公司、安排人員赴美。雖然沒有法律規定,但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成功辦理L-1;
 
5. 辦理時間短,週期快。
 
案例剖析:L-1B 跨國企業技術人員調派成功案例【分享】
 
三、L-1B簽證申請條件及流程
1. 提出L-1B簽證申請的公司應具備的資格
只有跨國公司才有資格為其"公司轉調人員"申請L-1B。這類公司可以是外國公司或美國公司,或一合法的商業實體(Entity), 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parent company)、分公司(branch)、子公司(subsidiary)、合資公司(joint-venture)或附屬公司(affiliate)。要求是必須有一公司現在或將來在美國從事營業,從而需將位於美國之外的公司的某些職員調轉來美國公司。在美國的分支機搆不必一定要從事與其在海外的母公司相同的業務,但當母公司專業人員持L-1B簽證在美國工作時,母公司必須在海外繼續開展業務。也就是說當調動的人員在美國工作時,其母公司必須依然存在和正常運營。
 
2. 新成立分公司申請L-1B簽證的法定條件
如果被調派的雇員並非轉調到現存的美國公司,其真正的目的是要進入美國設立一家新公司,以進一步拓展海外母公司的業務,那麼該海外公司在所派雇員停留美國工作期間,必須要保持其本身的業務正常發展。
 
所設立的新公司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所需具備的因素包括:投資的數額、擬議的人事結構、將生產的產品或提供服務、辦公場所的租用、以及該外國公司的作業能力。
 
3. 被調轉人員的申請資格
“被調轉人員”必須在過去三年中(指申請之時算起)在中國公司受雇整整一年。如果在那一年中在美國停留若干時間,則要將那部分時間扣除以滿足在外國公司工作整整一年的要求。一般情形下,移民局不允許兩年的半工(Part time )加起來而滿足一年整工的要求,除非半工都是在同一公司系統而且加起來滿足一整年。
 
如果該外國人已在美國以H-1B身份為同一雇主工作,移民局則視申請H-1B時的情況而決定是否符合整整一年規定。
 
被調轉人員在提出申請L-1B簽證的前三年中至少應有一年在美國之外的有關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或附屬公司)全職工作一年的經歷。新雇員在海外公司提供專業技能服務滿一年之前,一般是不會被調動工作的。對於在美國境內的公司,沒有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只要這個公司依然充滿商業活力並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新調來的雇員的工資。
 
美方的有關公司必須在L-1B受調派人員被調轉來美工作整個期間與另一個外國公司“做生意”(指經常性、系統性、持續性的提供商品交換或專業人員的服務)。受雇關係必須是實際上的雇傭關係,並非代理人(Agent或Independent Contractor)。單純為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而非雇員並不符合資格。
 
4. 有關被調轉人員工作職責的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的定義是指具備有關公司的產品及其在國際市場上的應用方面知識者以及對公司的生產或營運流程有著較高熟悉程度者。
 
 “專業技能”:
a. 具備有助於提高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方面的知識
b. 獨具能對增強美方公司海外運營能力有所貢獻的專業知識
c. 擔任過海外公司核心雇員並在能夠提高公司生產力、競爭力、形象和盈利水準的職位上被委以重任
d. 具備只有從前公司豐富的工作經驗中才能獲取的知識
 
“專業知識” (Specialized Knowledge):
a. 個人擁有的關於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等方面以及它們在國際市場的運用的特殊知識;
b. 關於該跨國公司運營和程序的高度瞭解以及其它對公司業務有利的特殊知識或者專長;
c. 在涉及對公司產品、服務等事項的特別知識時,調遣人員所掌握的知識必須是在美國勞動力市場上難以找到的,而不能僅僅是技術工人。

案例剖析:【成功案例】IT技術人員2個月L-1B批准

L-1B簽證申請流程:
1. 美國公司提出L-1B簽證申請
2. 受調派人員在海外領事館申請簽證
 
領事在審核簽證申請時,考慮的重點是受調派人員的海外母公司的狀況和受調派人員是否具備在美國公司工作的能力。如果領事在這方面感到滿意,簽證即可獲准。
 
針對跨國公司調派人員在領事館面談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1. 跨國公司的調派人員所調往的美國分支機搆不必一定要從事與其在海外的母公司相同的業務,但是必須證明被調派人員持L-1B簽證在美國工作時,母公司必須在海外繼續開展業務。也就是說當調動的人員在美國工作時,其母公司必須依然存在和正常運營;
2. 被調派人員在申請簽證前的三年中,至少為同一雇主或公司在美國以外的公司連續工作一年,因此在面談時應該拿出在過去三年種被調人員在美國之外的有關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全職工作一年的經歷證明材料;
3. 該外國人的學經歷(學歷&經歷)是否真實,例如申請人的學歷、文憑或者申請人所受專業培訓,持有的技能資格證書;申請人的最近工作經歷、職稱是否屬實等等;
4. 該外國人對所提供的工作是否能夠勝任?具體提供證明說明該外國人曾經有關於此工作的經驗,以及以前的雇主對該外國人做此方面工作的良好評價,該外國人有關於該工作的權威認證能夠充分證明其完全能夠勝任的資格;
5. 如何證明該外國人能夠達到該工作所要求的標準,比如,該外國人瞭解某一市場,並且對該市場的那一個行業有豐富的經驗;
6. 該外國人和配偶子女的關係證明,如何能夠證明其配偶和子女是真是的:例如結婚證明,公證信,孩子的出生證明,家庭合影照等;
7. 如何證明雇主的經濟狀況,目前的稅單、財務報表等能夠說明該雇主有能力支付該外國人的工資。

四、L-1B簽證延期
延期居留受益人的資格:
1. 通常受益人
a. 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L-1B持有者,以專業人員身份在美國公司工作滿3年後,可申請延期居留2年,最長居留期限可達5年。
b. 如果該專業人員在5年居留期結束前至少六個月被任命為行政主管或經理,則其可享受最長居留期為7年的待遇。但其必須提前通知移民局並重新申請L-1簽證,然後利用重新申請的L-1簽證(內含對工作職責變更的解釋)來申請延期居留。
 
2. 赴美開辦新公司者
如果是赴美開辦新公司者,首次居留期為一年,如果一年內公司正常經營境內外業務,則也可申請延期居留。
 
3. 不合格的延期居留受益人
a. 在申請延期居留時L-1B合法身份已過期且不能對其延遲申請給出合理解釋者,必須在境外重新申請L-1B非移民簽證;
b. 身份失效後在美國境內非法滯留者必須回其國籍所在國重新申請L-1B簽證;
c. 除非存在特殊情況,第三國領事館不能為非該國公民的外籍人士辦理簽證申請;
d. 在美國境內非法居留超過181天者將視其非法居留的時間長短而相應被施以三年或十年不得入境美國的處罰。

如果L-1B持有人在延期申請未決時到美國境外旅行,移民局不會視其為放棄延期申請。注意:在某些情況下,L-1B身份者在旅遊結束返回美國時也有可能遇到被拒絕入境的問題,比如他的簽證已到期或者其簽證為一次入境簽證,若是後者,則其需要在境外重新申請簽證方可再次入境美國。
 
根據移民局的規定,L類簽證受益人不需經過批准即可為申請人工作;提出延期申請後,受益人在申請未決時可以繼續工作長達240天的時間。如果240天內移民局仍然沒有下達批准通知書,則受益人將失去在美國繼續工作的資格,其必須等到移民局批准其延期申請後才能繼續工作。
 
經過一系列審核,如果移民局服務中心認為延期申請符合條件,將發出I-797A批准通知書,申請材料全套副本將由國家簽證中心寄往I-129表上指定的海外使領館。 
 
如果申請被拒,申請人沒有上訴的資格。如果此時受益人在美國境內的有效居留期已到,即使有懇請移民局重新考慮延期申請的舉措,美國安全局仍然會要求其離境,甚至最後會遣返其離境。
 
當延期申請獲得移民局的批准並且收到I-797A批准通知書後,受益人須更新其L-1B簽證,過程和第一次申請簽證相同。受益人持批准通知書到其第一次獲得簽證的海外領事館重新申請L-1B簽證(由美方公司出具的延期申請請求信將有助於更新簽證),受益人每一個家屬的簽證須單獨申請。注意:受益人必須在簽證更新以後才能去美國境外旅遊。
 
五、如何由其他簽證改變為L-1B身份
1. 概述
如果已合法進入美國,而想改變現有的非移民身份,可以在美國提出申請,或回國向當地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重新申請不同類別的簽證。在多數情況下,建議不在美國辦理改變身份的手續。在你改變了身份之後,若需要到其它國家再返回美國,那你回美國前,仍得向當地的美國領事館申請一個能進出美國的新簽證。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提出改變身份的申請則是可取的。例如,在你的國家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有某種政策使簽證很難獲得,權衡利弊,在美國辦理改變身份就更好一些。另外,比如改變為L-1B身份,不但能延長你在美國的留美時間,甚至可能加速你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和批准的進程。
 
按照美國移民法的規定,被批准入境的非移民者,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後,可以將自己的非移民身份改變為L-1B身份。

2. 適合人群
在申請由一種非移民身份改變為L-1B身份的情況中,最常見的由B-1身份改變為L-1B身份

從B-1簽證變為L-1B簽證,就是從短期訪美簽證轉換到跨國公司專業人員的非移民簽證。它一般有兩種情況:  
a. 若持B簽證入美的外國公司專業人員符合L-1B受益人的條件,他/她可以事先聯繫一家有意在美設立分公司拓展北美市場的外國公司,並促成該公司在美國設立分公司,然後該B類簽證的持證人就可以以該公司在美分公司的職員身份申請L-1B簽證。

b. 一些外國公司想在美設立分公司擴大業務範圍, 需要調派某專業人員前往實地操作,但根據美國移民法,如果該中國公司在美國還沒有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則該中國公司的人員不能申請L類簽證赴美。因此,很多此類公司可以先派專業人員以B-1簽證赴美,已達到先進入美國的目的。當他們在美國成立分公司後,這些人員就可以委託律師向移民局申請將 B-1身份變更為L-1B身份,從而留在美國繼續他們的工作。

注意: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美國註冊公司,一般須提供一些母公司的基本資料,董事會成員的構成,投入一定數量的資金等。公司的註冊和有關法律文件的起草都可由律師代辦,註冊資金由於移民局沒有具體限制,一般有2萬美元就可以。但事實上,資金越多就越有利於申請被批准。
 
第二種由H-1B身份改變為L-1B身份
從H-1B改變身份為L-1B,就是從具備專業知識人員的短期工作簽證改變到跨國公司專業人員的非移民簽證。它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a. 兩個公司原來沒有股份關係:
H-1B的持證人在美國工作期間,其美國雇主與海外跨國公司產生了控股關係(如合併,收購等),並獲得了控股權。同時,所有其他申請L-1B的條件也都符合的情況下,美國公司可以為其申請改變為L-1B身份。
 
b. 兩個公司原來有股份關係,但母公司對子公司沒有控股權:
(1) H-1B的持證人在美國工作期間,其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的控股權由不超過50%到超過了50%。同時,所有其他申請L-1B的條件也都符合的情況下,美國公司可以為其申請改變為L-B身份。
(2) H-1B的持證人在美國工作期間,其美國雇主與海外跨國公司的股份關係由無控制權變為有控制權(有時一個公司的股權分配比較分散,可能所有股東持有的股權都不滿50%,則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就是控股方)。同時,所有其他申請L-1B的條件也都符合的情況下,美國公司可以為其申請改變為L-B身份。

注意:改變身份的批准書不必從移民局寄至使館,但在申請簽證時,申請人必須出示 I-797 表的原件。
    
3. 不能申請改變身份的人群
若申請改變身份者在送件期間其原身份過期,那麼他必須在國外申請L非移民簽證(除非他能證明他符合可以延緩改變身份的特殊情況)。

另外,申請人在美國非法留境超過了最大規定期限(181天及以上)後,一旦他們離境,將被拒絕再次入境美國。同時,根據非法留境時間的長短,他們分別將在3到10年之內不能申請任何移民及非移民簽證。
 
注意:上述“特殊情況”是指由於發生了某些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情(如意外、生病等),使得改變身份的申請人不得不延緩改變身份的申請。申請人應該提供強有力的證據以證明確實存在該情況。
 
總結:
2015年移民局發佈了L-1B簽證最新備忘錄,將L-1B審核標準放寬鬆:
1. 明確界定L-1B的申請資格作為移民局官員判斷是否發送簽證的標準;
2. 放寬申請者的“專業知識”標準;
3. 取消“外派人員具有的知識、技能必須是在美國勞動力市場很難找到的”這一要求;
4. 任何行業/職位都可申請L-1B簽證(前提是雇主在L-1B申請中詳細描述這份工作需要“專業知識”)。
 
之前L-1B審核標準放寬,拒絕率下降,但現在又有收緊趨勢,難度加大。移民局對L-1B案件的審理相當嚴格,因此受益人應該要有自己的律師指導申請文件材料的準備。

在我們DIY平臺
http://www.usldiy.com/可以閱讀相關操作指南:
L-1B跨國公司專業技術人員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L-2:L-1配偶及子女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更多資訊,歡迎收聽我們網上講座《如何理解L-1B跨國公司專業技術人才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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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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