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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1條約商人簽證(一)
流覽次數:2752    添加時間:2018/11/2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前往美國從事投資開發等商業活動,因此,申請E-1簽證也為投資人打開了赴美進行投資的一扇窗。
 
一、E-1條約商人簽證概述
1. 定義
(1) 外國人短期進入美國;
(2) 主要簽發給與美國具有商務和航行條約(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關係的他國公民,或者是與美國有其他協議的他國公民(NAFTA-Canada and Mexico),目的是進行規模較大的商務投資活動;
(3) 該受益人進入美國是:
a. 單純為與美國進行實質性的國際貿易活動;
b. 或者是條約國公司裡的主管、經理或者是其服務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意義的主要員工;
c. 或者是主要員工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在美國境內/境外擁有條約國國籍的員工,公司或組織50%以上的股份被條約國公民擁有。

一般批准兩年,延期兩年。即使簽證的有效期已經不足30天,持證人仍然可以申請兩年的延期。

2. 適用人群
根據INA§101(a)(15)(E)(i),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請E-1簽證:
(1) 需要去從事與另一國的貿易活動之美國公司工作的商人,經理或職員等擁有條約國國籍的外籍人士;
(2) 此外籍人士的配偶以及孩子也可申請E-1簽證。
 
二、申請E-1簽證的相關規定
a. 實物貿易
(1) 貿易是指美國與條約國之間貿易項目的國際性交流。
此類項目包括,但不限於貨物、服務、國際銀行、保險、交通、通訊和資訊處理、廣告、會計、設計和工程、管理諮詢、旅遊觀光和技術轉移及某些新聞採編活動等。

(2) 有關“主要貿易”的規定:
a. 參與貿易的只能是條約國公司
b. 條約國公司與美國之間的貿易應占其國際貿易總量的50%以上
c. 總量的50%中不包括國內貿易
d. 若貿易總量超過了50%,單個E-1持證人的貿易總量可不到50%
e. 若只是美國的分公司,其海外公司與美國之間的貿易必須占其國際貿易總的50%以上
 
(3) 有關“實物貿易”的規定:
a. 貿易總量應該能夠保證推動美國與條約國之間國際貿易的發展
b. 貿易總量與單次貿易無關,也不論其持續時間及經濟效益
c. 貿易要按照規定日後交易專案的合同要求進行
d. 與交易獲得的收益相比,交易量更為重要。同時,對兩者都未限定其最小量
e. 對較小貿易而言,從多次貿易中獲得的收入滿足其支持商及所屬公司的要求即可
f. 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貨單,顧客收據,信用卡,進口商品的保險單,購買單存貨總量,運載總量,速遞目錄及銷售合同
 
(4) 貿易方式:由條約商人本人,或者外國商人/組織的代理商參與貿易。
 
b. 有關“公司國籍”的規定
(1) 至少應該有50%的股票屬於條約國國籍,合資企業亦可。該美國公司的國籍取決於其所有人的國籍所在地,而與該公司的營業場所或業務所在地無關。然而,對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若對其所有人控股權的大小無法確定,那麼該公司的國籍就應該屬於其股票交易中對股票進行組織和經營的國家。
(2) 不是居住在國外的美國公民之股份關係也應該被算入E-1簽證的國籍計算比例中,但若美國的永久居民和非E-1身份的美國境內人士對該公司擁有股權關係則不能被算入其中。
(3) 若雇主不是公司而是個人則須擁有E簽證的身份。
 
c. 有關“雇員工作”的規定
雇員可以是未曾在該公司工作過的新雇員,這一點與L-1有所不同。
 
d. 與E-1相關的禁止出入貿易港口的特殊問題
若美國對某國家發佈了禁止貿易港口或者允許貿易港口的命令,該國家申請E-1的權利則不再適用。例如,由於申請E-1簽證的緊張局勢所迫,美國對南斯拉夫又發佈了允許貿易的命令。又如,美國為限制伊朗人申請E-1簽證而對伊朗發佈了禁止貿易港口的命令。
 
三、申請E-1條約商人簽證
1. E-1簽證的基本規定
(1) E-1簽證的相關規定
a. 申請過程概況
E-1簽證可在美國海外的領事館申請,而且預備申請表I-129不需要接受美國移民局的審核。
b. 特殊情況
只要E-1簽證申請人保證在簽證有效期結束前(包括合法的延期)離開美國,該申請人不需要保留其海外住址。
c. 其他類似簽證類別
如果某公司或個人投資者或商人希望進入美國進行投資或工作,但沒有達到E簽證的申請條件,那麼他可以嘗試申請其他簽證類別,如L-1A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簽證,L-1B跨國公司專業技術人員簽證,B-1短期商務簽證,H-1B專業人員工作簽證,等等。
d. E-1簽證的隨行家屬
E-1簽證持有者的家屬,包括其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隨E-1簽證持有者一同進入美國。但一旦其子女年滿21歲或結婚,他們便失去了以E-1簽證持有者家屬身份停留美國的資格。
2002年頒佈的法規賦予了E-1簽證持有者的配偶合法工作的權利,但僅限於擔任管理職位的持E-1簽證的經理人的配偶,其他家庭成員沒有合法工作權。任何符合以上條件並想要合法工作的E-1簽證經理人的配偶,必須向主管其居住地的移民局相關部門提交I-765表格來申請工作證(EAD)。只有獲得工作證後,申請人才能開始工作。
 
(2) 獲得E-1簽證後的相關規定
a. 在美停留期
E-1簽證的首簽有效期是兩年,但是只要申請人保證會在法定的簽證時間內離開美國,他可以申請延長停留期,甚至是無限期地延長留美時間。

b. E-1簽證持證人的工作限制
當申請人以E-1簽證持證人身份入境,或改變為E-1身份時,移民局會決定其E-1簽證身份的條款及條件。條約商人或條約雇員只能從事與其條約身份相符的工作,或參與以其條約身份為基礎的活動。如:申請時注明將擔任行政管理職位,獲得E-1簽證後,受益人應為美國境內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員。
 
如果變更E簽證身份或工作的條款和條件的申請被批准,移民局會以I-797獲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以E簽證非移民身份申請延期居留也被認為是合法的申請,可以獲得批准。直到申請被正式批准,此外籍人士才能開始工作。如果外籍人士隨後離開美國,若想再次獲得入境許可,他可以提交未過期的E簽證和I-797獲准通知書,告知移民局雇主變更或者E條約身份的實質性條件或條款變更或者工作變更,根據聯邦法案22 CFR 41.112(d),如果此外籍人士在臨近國家居留時間不超過30天,他就可以申請重新入境。
 
根據移民法Act 237(a)(1)(C)(i),如果未經許可就變更工作為其他雇主服務,此外籍人士將無法繼續維持E簽證身份。
 
2. E-1簽證申請操作手冊
(1)  申請E簽證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a. 申請所涉及的另一國必須是與美國簽訂了《商業與航海條例》,或者《雙邊貿易協定》的條約國;
b. 擁有該條約國國籍的股東或雇主必須擁有其公司的支配股份或控制權;
c. 申請E-1簽證的職員或經理人必須是該條約國的公民。
 
(2) 有關申請E-1簽證的條約國之規定:
符合E類簽證(包括E-1和E-2簽證)的條約國有:
阿根廷、 奧地利、比利時、 玻利維亞、波士尼亞、加拿大、中國臺灣、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克羅地亞、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芬蘭、法國、德國、黑賽哥維娜、洪都拉斯、伊朗、愛爾蘭、義大利、日本、約旦、韓國、拉脫維亞、賴比瑞亞、盧森堡、馬其頓、挪威、荷蘭、墨西哥、阿曼、巴基斯坦、巴拉圭、菲律賓、新加坡、斯洛文尼亞、西班牙、蘇裡蘭、瑞士、泰國、多哥、土耳其、英國、南斯拉夫。

只符合E-1類簽證的條約國有:
汶萊、丹麥、希臘、以色列。
 
注意:
(1) 澳大利亞和瑞典享有特殊豁免權,即使沒有簽訂條約,該國的申請人也可申請E-1簽證;
(2) 智利和新加坡是新加入的可申請國家行列;
(3) 中國目前只有臺灣可以申請E-1簽證。
 
3. 有關申請E-1簽證的公司國籍規定
要達到E-1簽證的申請條件,申請公司必須具備特定條約國的國籍,該國籍與擁有申請公司支配股份或控制權的所有人之國籍一致。確定某公司的國籍應注意以下兩方面:
a. 擁有公司50%或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國籍即是該公司的國籍。此規則同樣適用於由美國和另一國共同投資,雙方各占50%股份的合資公司。如果該公司是上市公司,且大部分股份掌握在分散的投資者手中因而很難確定其國籍,那麼可以由公司最初上市交易的國家來決定該公司的國籍。公司所在地或公司主要業務所在地與公司國籍無關。
b. 公司所有權人的國籍也就是其公民身份所隸屬的國籍。如果該公司是由多家企業共同擁有,那麼必須分別確定每家企業的所有權人,從而確定最終的所有權人,並以最終所有權人的國籍來決定該公司的國籍。在計算某一國籍股東的股份是否達到50%時,已是美國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的股份不能被考慮在內。
 
4. 有關申請E-1簽證的職員或經理人國籍規定
申請E-1簽證進入美國,並在特定條約公司工作的貿易商人或職員的國籍必須與該條約公司的國籍相同,但不要求該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也具有相同國籍。
 
5. 對貿易商人類E簽證申請人的特殊要求
《移民商業法》2:74條例規定了貿易商人類的E-1簽證申請人必須符合的特殊條件:
• 貿易(該條約公司必須從事貿易行業)
• 主營業務(貿易必須是該公司的主營業務)
• 主要貿易對象是美國(該公司從事的主要是美國與本國之間貿易活動)
• 職責(提出申請的職員或經理人應該擁有特殊能力,從事管理或專業性工作)
 
6. 受益人將會回國的“約束力”
E-1條約商人簽證的受益人必須在簽證有效期截至時回到美國境外國家。那麼,他們應該主動證明存在一個他們必須回國的“約束力”,並提供有力的支援。針對此點,建議申請人從以下方面提供證明:
a. 在美國境外有不想放棄的住所。如在美國境外購置的房產並未轉賣的證明,甚至是自己的祖墳或為自己提前購買的墳地在原居住地等。
b. 在原居住國有難以放棄的經濟關係。例如擁有理想的工資收入、公司股票、銀行存款,擁有自己的汽車、房產、土地、公司等。
c. 在原居住國有未了的職業關係。比如,申請人出示目前所在單位開具一份在職證明或休假證明,說明在其在美國工作期間,原單位將為其停薪留職等。
d. 在原居住國有著重要的家庭及社會關係。建議證明自己某些重要的家庭成員仍然將在原居住國長期生活,表明受益人熱愛自己親戚朋友,將會回國和他們團聚。
e. 出示美國雇主的邀請信及有關雇傭文件,在這些信件及文件中能夠說明受益人去美國的目的、計畫及停留期限等的短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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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sldiy.com/可以閱讀相關操作指南:
E-1條約商人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E-1條約商人的家屬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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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1條約商人簽證》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2299857771.htm

《如何理解E-2條約投資人簽證》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1014662280.htm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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