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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

如何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和《美國愛國者法案》保持“兒童”身份
流覽次數:6221    添加時間:2005/11/15    來源:Candy Yu


《兒童身份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可以人為地將小孩的年齡凍結在 21歲以下,以便小孩在父母申請移民時仍然保持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資格。然而,CSPA有時也不能保護小孩避免超齡。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會討論如何把CSPA和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結合起來運用,以使小孩的年齡維持在21歲以下。

在《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的Section 203(h),CSPA的Section 3和國務院2003年1月5日的電文中,都有對優先類別移民申請中隨從子女的年齡計算方式的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F-2A案件中的主受益人、優先類別和抽籤移民中的隨從受益人的年齡計算方式是,簽證生效時小孩的年齡減去案件審理時間(從遞交申請到申請得到批准的那段時間)。簽證生效日期是配額排到日期(date on which the priority date became current)或申請得到批准的日期(date on which the petition was approved),兩者中較為靠後的那個。”

並且,在Section 203 (h)中也要求,該小孩必須在簽證生效的一年內尋求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下面我們將舉個案例來說明,利用Section 203 (h)中的計算方式,也仍然不能解決小孩的超齡問題。

在1992年,美國公民A為他在中國的妹妹B申請移民,屬於親屬移民第四類優先。A在1992年5月1日為B遞交了I-130申請表格,60天后I-130得到批准。但是,直到2005年2月1日,B才等到配額。B有一個女兒C,在遞交I-130的時候她已經8歲。C出生於1983年11月1日,到2005年2月1日時,C已經21歲零3個月了,不能跟隨她的母親一起去美國。

在這種情況下,僅僅利用CSPA是不能保護C的移民權益的。即使我們從21歲零3個月中減去I-130審理的時間60天,C也仍然是21歲零30天。

但是,別放棄。美國愛國者法案Section 424 (2)中的相關部分規定:

“如果外籍人士是2001年9月11日或之前遞交的移民申請的受益人,並且在2001年9月以後滿21歲,在判決這種申請時,該外籍人士可以在其21歲生日後的45天內仍然被視作兒童身份。”

根據愛國者法案Section 424 (2),C在21歲生日後的45天內將會保持兒童身份。她的21歲生日是2004年11月1日,因此,C可以維持兒童身份直到2004年12月16日。

如果我們現在結合利用Section 424(2)和Section 203(h),C在2005年2月1日仍然是兒童身份。根據Section 424(2),C可以被認為在2004年12月16日才滿21歲。到2005年2月1日時,她是21歲零45天,然後我們還要減去案件審理的時間60天,因此,在2005年2月1日,C的年齡在21歲以下。她仍然有資格作為隨從受益人獲得移民簽證。
這是利用愛國者法案和兒童身份保護法來決定小孩年齡的一個很新穎的案例。在國務院給領事官員的電文中,也規定了如何把愛國者法案應用于CSPA的Section 8,來處理CSPA何時生效的問題。我們摘錄了一些相關部分:

“在判定外籍人士是否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或之後超齡,愛國者法案的45天規定也適用。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外籍人士是2001年9月11日之前遞交的申請的受益人,在其21歲生日後45天內仍然保持兒童身份。例如,外籍人士在2002年8月5日滿21歲,並且是2001年9月11日之前遞交的申請的受益人,那麼在2002年9月19日之前都不算超齡。因此,在這個例子中,即使外籍人士在CSPA生效之前,即2002年8月6日之前滿21歲,他仍然可以算作在2002年8月6日後才超齡。所以他仍然適用CSPA,不管他是否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已經遞交了移民簽證申請。”

以上的這些國務院指令把愛國者法案廣泛地應用於2001年9月11日之前遞交的申請的受益人和隨從受益人。在實際情況中出現的一些關於CSPA的案例也表明,CSPA應該被更廣泛地運用。希望人們可以有效結合利用CSPA和愛國者法案的Section 424 (2)來凍結小孩的年齡,使其能夠獲得移民簽證跟隨父母去美國,實現家庭團聚的美好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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