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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NW-005E-1條約商人
相關問答
 
1.我們是一家服裝進出口公司,由於長年與美國進行貿易活動的需要,我們打算為某員工申請E-1簽證,但我們不確定什麼樣的“貿易”才能符合申請E-1簽證的條件?
   根據1990年頒佈的法案,“貿易”指的是交換,購買或出售物品或服務。其中“服務”包括了沒有實質性產出的經濟活動。可以納入貿易定義的服務有:資料處理,廣告,會計,工程設計,管理諮詢,以及法律公司。1997年的法案又將協商成功的合約和會引起直接貿易交換的公司合併行為也納入了貿易的定義。
2.臺灣的A公司與美國,德國等海外國家進行紡織品貿易交流已有數年時間,目前該公司希望為其員工申請E-1簽證,因此想請教一下達到申請條件的貿易量問題該如何界定?
   申請E-1簽證的公司所從事的貿易必須是“主要貿易”,即:
1. 參與貿易的公司只能是條約國公司;
2. 條約國公司與美國之間的貿易應占其國際貿易總量的50%以上;
3. 總量的50%中不包括國內貿易;
4. 若貿易總量超過了50%,單個E-1持證人的貿易總量可不到50%;
5. 若只是美國的分公司,其海外公司與美國之間的貿易必須占其國際貿易總的50%以上。
3.評估申請E-1簽證的條約國公司是否從事的是“實物貿易”的相關因素有哪些?
   根據CFR的相關規定,E-1簽證的申請公司必須從事著“實物貿易”,其具體規定包括:
1. 貿易總量應該能夠保證推動美國與條約國之間國際貿易的發展
2. 貿易總量與單次貿易無關,也不論其持續時間及經濟效益
3. 貿易要按照規定日後交易專案的合同要求進行
4. 與交易獲得的收益相比,交易量則更為重要。同時,對兩者都未限定其最小量
5. 對較小貿易而言,從多次貿易中獲得的收入滿足其支持商及所屬公司的要求即可
6. 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貨單、顧客收據、信用卡、進口商品的保險單、購買單、存貨總量、運载总量、速递目录及销售合同.
4.有關E-1簽證申請的公司國籍問題如何確定?
   申請公司必須具備特定條約國的國籍,也就是說特定條約國的雇主必須擁有該公司的支配股份或控制權。擁有公司50%或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國籍即是該公司的國籍。此規則同樣適用於由美國和另一國共同投資,雙方各占50%股份的合資公司。如果該公司是上市公司,且大部分股份掌握在分散的投資者手中因而很難確定其國籍,那麼可以由公司最初上市交易的國家來決定該公司的國籍。公司所在地或公司主要業務所在地與公司國籍無關。
公司所有權人的國籍也就是其公民身份所隸屬的國籍。如果該公司是由多家企業共同擁有,那麼必須分別確定每家企業的所確定每家企業的所有權人,從而確定最終的所有權人,並以最終所有權人的國籍來決定該公司的國籍。在計算某一國籍股東的股份是否達到50%時,已是美國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的股份不能被考慮在內。
5.我是某貿易公司的人事部主管,因為與美國某貿易夥伴合作的需要,我向調派部分員工赴美工作,請問我應該從哪些方面考慮調派何人合適呢?
   首先是國籍問題:E-1簽證申請人進入美國,並在特定條約公司工作的貿易商人或職員的國籍必須與該條約公司的國籍相同,但不要求該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也具有相同國籍。
其次是職責問題:有兩類雇員可以為美國的貿易公司服務,一是負責管理決策的人員;二是擁有對公司運營至關重要之特殊技能的雇員。特殊技能的雇员。
6.我是某玩具進出口公司的部門經理,目前需要去美國促成一項與美國某公司的貿易協作拓展計畫。請問我應該如何確定我個人是否符合申請E-1簽證的要求?
   要確定該申請E-1簽證的主管或經理是否具備資格要考慮以下因素:
1. 職務頭銜
2. 該職位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中占什麼地位
3. 詳細的職位描述,包括該經理人將會執行多少通常由技術性工人做的工作。
4. 該申請人會在多大程度上執行公司或部門管理的最終決定權
5. 其管理職責在公司內涉及的職權範圍
6. 管理的員工數和員工類型
7. 證明該申請人能夠執行管理決策職責的素質和能力
總的來說,僅僅附帶有一些管理職責是不足以顯示某申請人符合E-1簽證管理人員的條件。高級管理執行的職責必須是他/她的主要工作職責,其他職責只能是輔助性的而非主要的。
7.我是臺灣A貿易公司的一名會計師,目前向申請E-1簽證赴美工作,請問我應該達到哪些條件才能符合對一個申請E-1簽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責要求?
   經過專業培訓的技術工人,熟悉公司的產品,受雇培訓和監管在公司從事產品的生產,修理,維護的雇員。同時,該美國公司應該沒有或者是缺少能力足夠的此類員工。
相反,申請人的專業技能主要是其本國的語言文化知識,或者申請人的專業技能主要與普通產品的生產工藝的變化有關,經過簡單的培訓美國雇員就可以處理這種生產工藝的變化,那麼該專業技術人員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8.我已成功申請到了E-1簽證,請問如果我的家屬想與我一同去美國,他們應該如何辦理相應簽證?
   根據相關規定,E-1簽證持有者的家屬,包括其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隨E-1簽證持有者一同進入美國。另外,對於持E-1簽證的經理而言,其妻子還可以通過向主管其居住地的移民局相關部門提交I-765表格來申請工作證(EAD),從而得到在美國合法工作的權利。
9.我是第一次申請E-1簽證,對於簽證面談不是很瞭解,請問在進行面談時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在進行E-1簽證的面談時,除了應該遵守簽證面談的一般的禮儀要求外,申請人還要特別證明以下幾個方面:
1. 您所在的海外公司長期進行貿易活動,且其每年與美國的貿易量應該占其年貿易量的50%以上
2. 您所在的海外貿易公司的國籍和受調派人員的國籍都屬於條約國
3. 您的學歷、經歷是真實的,並能夠達到該工作所要求的標準
4. 您與您的配偶合和子女的關係是真實的
5. 美國雇主的經濟狀況使其有能力支付您的薪水
f. 您有回國的意向
10.小明的父親已經以E-1身份赴美工作,目前,他和他的母親也已提交了E-1簽證申請,請問小明是否可以免去簽證面談的步驟?
   E-1簽證的申請人中的確有一部分可以免去簽證面談,如:
1. 年滿八十歲以上者。
2. 十四歲以下兒童,如果其父母已有美國簽證,或其父母具有免面談的資格,且兩者同時提出簽證申請。
3. 申請人不是初次申請E-1簽證(如,E-1簽證過期,申請人再次向美領館提交E-1簽證申請)。
那麼,小明是否可以免面談則主要應該看他是否滿足以上某種情況。
11.在向領事館遞交了申請E-1簽證的材料之後,是否一定要經過預先篩選?若想免去預先篩選的步驟會使整個申請程式有何不同?
   因為申請E-1案件較為複雜,大多數領事館會進行預先篩選,在此過程中,申請人可能會要求提交其他證明。基於此項措施,申請人應先與領事館聯繫,確認是否會進行預先篩選。領事館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證明文件,也有可能要求就此問題進行面談。極少數領事館沒有預先篩選程式,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申請必須按照此領事館的規定提交申請。
12.我持E-1簽證到美國工作後不久,我的雇主被另一個公司收購,在這種情況下,我還能保持我的E-1身份嗎?
   您是否能保持您的E-1身份將很大程度的由您的新雇主的情況決定:
1. 新雇主不符合E-1申請條件:但如果您能符合申請H-1B簽證的有關規定,新雇主可以為您申請H-1B。那麼,您必須申請改變身份,並且在收到改變身份批准通知I-797A後才能為新雇主工作。
2. 新雇主符合E-1申請條件:E-1簽證持有人必須向移民局提交申請信,請求更換雇主,並且要提交新雇主仍然符合E-1申請條件的證明。根據移民局的規定,要申請改變雇主,必須提交I-129和I-129E表格。
3. 新雇主已有持E-1簽證的職員,那麼它只需将为原E-1持证雇员申请E-1签证时的证明材料提交到移民局。
13.我一年前持E-1簽證來到美國A時裝貿易公司的女裝部門工作,不料一個月前,我所服務的部門被出售於另一個美國公司,請問該變故是否會使我失去我的E-1身份?
   根據相關的美國移民法規,E-1簽證的持證人所在部門被出售應該屬於“E-1簽證條件的實質性變更”。在此情況下,您必須根據I-129非移民簽證申請表中的說明提交新的表格和E簽證的補充文件,請求在美國延期居留。在提交I-129表格的時候,您還必須證明自己仍能以合法的E-1簽證身份居留美國。另一方面,你還必須從海外領事館獲得一個反映出新的條款及條件的簽證,而後申請入境港口的許可。
14.劉先生原來是一位持E-1簽證在美國某公司工作的經理,現在,該公司想調派他為其某子公司工作,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劉先生是否需要重新申請一個E-1簽證?
   不需要。根據E-1簽證中的相關規定,條約雇員可以為母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任一子公司工作。如果申請人的E-1簽證身份已經確定,並且提交了證明,為子公司所做的工作不會被視為對E條約工作的條款及條件做了實質性變更。其具體證明要求如下:
1. 母公司和此人要去工作的子公司是真實的母子公司關係;子公司獨立具備成為條約企業或組織的資格。
2. 作為條約商人的雇員必須具備其將要從事的工作所要求行政能力、監管能力或其他必要的技巧。
3. 其工作職責必須與以其E-1條約商人身份為基礎的活動相符。
15.我因未完成在美國的工作而需要為我的E-1簽證延期,請問我應該如何提交我的延期申請?
   為已得E-1簽證延期有兩種方式:其一,至少每兩年到美國境外旅行一次,那麼您就可以在每次重新入境美國時自動獲得兩年的延期;其二,若您沒有要出國旅遊的需要,那麼您就必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請。通過申請,E-1簽證的持證人每次可以獲得兩年的延期期限,而且沒有最長居留時間的限制。
16.我已經持E-1簽證進入美國工作了近兩年,現因工作需要,我必須為我的身份延期。但我一個月前曾經出境旅遊過一次,那麼,因為我回到美國時已經獲得了自動延期,就可以繼續合法在美國工作了呢?
   E-1持證人只需每兩年至少出境旅行一次就能自動獲得延期,儘管這樣,由於大多數的E-1簽證的有效期是四年或五年,因此該類持證人最終還是需要更新其簽證。新簽證與原來簽證的申請方式相同,同時要提交一封自薦信以及證明其貿易活動仍然存在,同時也滿足其他所有要求的證明材料。
17.我在等待我E-1簽證延期申請的批准過程中能否繼續為我的雇主工作?
   可以。根據移民局的規定,E-1簽證受益人不需經過延期批准即可為申請人工作;提出延期申請後,受益人在申請未決時可以繼續工作長達240天的時間。如果240天內移民局仍然沒有下達批准通知書,則受益人將失去在美國繼續工作的資格,必須等到移民局批准其延期申請後才能繼續工作。在這種情況下,E-1簽證持有人最好在簽證有效時離境美國,這樣,再次入境時可以自動獲得居留延期,而不用等待移民局批准延期申請。
18.小王於半年前持B-1商務簽證去美國進行首期投資活動考察,現因其投資活動進展的比預期的好,他希望改變為E-1身份留在美國工作,請問這是否可行?該如何操作?
   只要小王滿足改變為條約商人的條件,他/她就能申請改變為E-1身份。其具體操作有兩種方式:其一,他可以回到其自己的國家向當地領事館申請E-1簽證;其二,他可以直接在美國境內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交改變身份的申請。獲得批准後,他可以向第三國申請新的簽證。但要注意的是,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美國領事館對已經以另一種身份進入美國的第三國外國人有著嚴格的限制。
19.我在美國境內申請由B-1短期商務簽證改變身份為E-1條約商人簽證並剛剛獲得了批准,目前我是否已經能去美國境外旅遊?
   可以。若您在申請改變身份後等待批准通知期間到美國境外旅遊,您的行為將被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該申請則會被拒絕。但現在您的申請已經被批准了,所以不必在擔心出境旅遊會影響您申請改變身份。但是在您離開美國後,您必須在美國境外的美國領事館重新申請一個新的簽證。注意,在美國境內改變身份的人不能在華盛頓的簽證處申請更新簽證。
20.我半年前持B-1簽證來到美國,由於需要留在美國工作,我希望能為我的簽證申請改變身份。可是,由於半年前發生交通意外,我住院至今,現發現我的原身份已過期,請問我還能申請改變為E-1身份而合法留在美國工作嗎?
   能。根據美國移民法規的相關規定,若逾期半年回國,您將在接下來的三年內都不允許再次入境美國;若逾期一年,您將在接下來十年內都不允許再次入境美國。因此,我們建議您使用以下方法來避開三年或十年的禁止入美的相關情形:您可以在美國境內向美國移民局提交因交通引起的特殊情況的證明材料,同時申請改變為E-1身份,若能被批准,您就能合法留美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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