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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2非法移民大赦

案件簡介

符合一定條件的非法居留者可通過申請"童年抵達者延緩行動申請"(Request for 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來延緩遞解出境,並可申請工作許可。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即使正在被驅逐出境,或已收到驅逐出境的最終判決,或自願離境,均可提出童年抵達者延緩行動申請:

  1. 截止到2012年6月15日未滿31周歲,申請時已滿15周歲(若是正在被遞解出境程序中,則無最低年齡限制);
  2. 在16歲生日之前來到美國;
  3. 從2007年6月15日到遞交申請日持續在美國居住;
  4. 2012年6月15日及遞交申請當天須身在美國;
  5. 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未經檢查進入美國,或合法的身份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已過期或失效;
  6. 目前在學讀書,或已高中畢業,或取得GEDC(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或從美國海岸警衛隊,或武裝部隊退役;
  7. 未犯重罪/特殊的輕罪/三種或三種以上輕罪,且不會對美國國家及公眾安全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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