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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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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專利分為三類 第一,功能專利(Utility Patent): 申請功能專利的發明創作必須具有新穎性,實用性以及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 第二,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申請功能專利的發明創作必須具有創新性,非顯而易見性及具有對產品的裝飾作用。設計專利只保護產品的裝飾性,而非其功能,結構或特點。 第三,植物專利(Plant Patent):申請植物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創新性,及非顯而易見性。植物專利包括經培育的突變異種(mutant),雜種(hybrid),及新发现的秧苗(seedling),不包括试管培育繁殖(tuber-propagated)的植物或未经培育而发现的植物。
可以的。專利可以聯合共有,擁有方均可使用,出售或輸入,即使其中一方僅占一小部份的利益,只要擁有方都不侵害其它方的專利權。擁有方之間也可以互相出售,授予專利權,不必顧慮其它方,除非有合同規定。
有效的版權公告應包括:  “版权”这个词  圆圈©中应该有个字母”c”  发布的日期  公布作品的每位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名字。
不受保護。名稱,標題以及短語不受版權的保護。版權法中沒有這一款項。在有些情況下,名稱可以通過註冊申請商標來獲取保護。
在世界範圍內沒有所謂的“國際版權”,因此在國外版權不會自動受到保護。保護版權免受侵害是由自己國家法律規定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許多國家確實有保護國外版權的措施,而且通過國際版權條約慣例,“特定情況”已經大為簡單化。
商標是指在商品及其包裝上的由文字、名稱、圖形、及其它組合所構成的一種可視性標誌,可供生產者、經營者為使自已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標明商品的出處。
服務性標記用於服務行業而商標則是有形商品的標記,術語“mark”和“trademark”都可以描述商標與服務性標記。
商業機密法要求採取措施來保護商業機密,這些安全措施可以證明所保護的資訊的確是商業機密。例如,法院認為限制使用敏感資訊的規定有助於確認商業機密,另外有用的方法是把商業機密鎖入抽屜,規定只有特定人員才可打開觀看。一般來說,商業機密持有人會建立一個正規系統來保護商業機密,比如在發送檔至顧客或競爭對手前確認商業機密未包含在內。另外,可在所有與商業機密有關的文件上標明所有權通告,或在所有的諮詢類,製造類,招聘類和/或保密性協議中寫上嚴格的機密規定。
版權保護為了有一定創造力的原創作品(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而存在。該作品必須通過切實可見的傳媒(a 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來表達,可以直接或通過機器或設備的説明被感知,再生,或者傳達。 原創作品(Works of authorship)包括:(1)文學作品;(2)音樂作品;(3)戲劇作品;(4)默劇和舞臺劇;(5)畫報,書法或雕塑;(6)動畫和其它視頻作品;以及(7)錄音帶。 想法,觀念,原則,或操作方法不能作為版權,但是由这些想法或观念创作的有作者的原著就可以申请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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