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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實用性,新穎性及非顯而易見性

更新日期:2011/10/9

為了確保專利申請合法有效,所申請專利必須在概念、主意、想法上具有實用性、新穎性及非顯而易見性。以下是專利申請過程中這些術語的解釋:

實用性:所謂實用性是指所申請的專利必須具有實際的用途,同時要求發明創造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一台機器不能按照所設計的方案操作,就不能被認為具有實用性。

新穎性:專利法把新穎性定義的很嚴格,如出現下面的情況,該發明創造不能獲取專利:
1. 在此項發明申請專利之前,該發明在美國境內已公諸於眾並被使用
2. 發明人申請專利之前,此項發明創造已被申請專利或者已在公開的印刷品上被描述
3. 發明人申請專利之前,此項發明創造已在一年多前被申請專利或已在別國公開的印刷品上被描述
4. 發明人在美國申請此項專利一年多前,此項專利已在美國境內公開發行並銷售
但這些規定並不影響對另一項改進發明的申請。例如,雖然輪胎的製造商已經知道製造輪胎的配方,但如果發明者改變了製造輪胎的化學配方,製造出耐用性是以前兩倍的輪胎,這時就可以申請此項改進技術的專利,儘管其差別不是非顯而易見。

非顯而易見性:即使一項新的發明和另外一項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在很多地方不一樣,但如果這些區別是顯而易見的,那麼專利申請就不能通過。非顯而易見性是指此項發明和已使用和公開描述的專利有很多不同點,且涉及此項發明創造的技術領域的具有一般水準的人不會發現的明顯變化。比如,在化工產業氯化鈉和氯化鉀經常是交替著使用,一個想改進盧鹽的化學家就會認為把氯化鉀改成氯化鈉是很明顯的常用方法,而且是已經存在於已獲得專利的配方中,這就不可以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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