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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探美國三權分立制度的確立原因
流覽次數:7049     添加時間:2010/3/19

一、三權分立的發展歷史和理念
分權的思想在西方源遠流長。在古希臘時,亞裏斯多德就提出了混和政體的概念,他認為國家有議事權、行政權、司法權。但亞裏斯多德的目的是為了平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而不是國家各部門的分權和制衡,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但他的思想為近代分權思想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

將分權思想作為國家政治體制的組織原則,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在當時的封建專制政體中,國王享有一切權力。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英王威廉先後接受並簽署了兩個法案:《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條例》,確立了英國三權分立為原則的君主立憲政體。在此基礎上,洛克提出了他的一系列主張,包括立法權和執行權(行政權)分離,立法權屬於國會,英王只有執行權,且認為立法權高於行政權。洛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的的革命成果。對當時的時代而言,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

後來,法國資產階級啟蒙學者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了洛克的思想。他認為,國家應該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來組建國家政府機構。 他認為他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 至此三權分立思想進入成熟期,為具體操作提供了理論支援。

再到十八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人傑弗遜、潘恩、漢密爾頓等人的實踐和探討,分權制政體不斷完善,並最終在美國憲法中確立,生成了一種“保障我們自由的一種簡單而巧妙的體制” 。而三權分立正是經過美國的偉大試驗並獲得巨大成功,才獲得世界的認可。

三權分立的核心理念是什麼?那就是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說白了,就是對人性的假設不信任,對權力的防範。從歷史的經驗來看,人性經不起權力的誘惑,那麼為了防止權力的集中導致專制獨裁,我們就對權力進行分立,不讓權力集中在某一個人或是某一批人手中。分散開來的權力平等,不具有從屬關係,互相獨立且互相牽制。權力只能靠權力來制衡。如果說三權分立保證了美國的強盛,那麼是什麼保證了三權分立在美國會被歷史性地選擇呢?我認為主要原因有兩個。其一,是公民個人權利保護本位主義;其二,是當時各殖民地的經濟實力均衡。

二、原因之一——公民個人權利保護本位主義

最早,美洲大陸居住著約100多萬生活在氏族制度下的印第安人。從1492年哥倫布發現美洲後,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等國相繼侵入北美大陸。經過一番爭奪,英國獲得了統治權。到1733年,英國在北美洲的大西洋沿岸陸續建立了13個殖民地。13個殖民地建於不同時期,帶有不同的特點。根據各殖民地的政治特點,主要可分為公司殖民地、領主殖民地和契約殖民地。

第一類是公司殖民地。比如佛吉尼亞,英王詹姆斯一世於1606年4月10日頒發特許狀,由佛吉尼亞公司建立(類似的還有麻塞諸塞)。這類殖民地的經濟是依靠移民發展起來的。該類公司的投資人先會集合一筆公司基金,主要用來裝備、運輸和資助移民。因為在移民中,很少人能夠負擔他們自己和家屬的旅費,以及在新大陸安頓下來的費用。所以多是先由佛吉尼亞公司之類的殖民機構負擔的。移民則同意以合同勞工的身份替公司幹活。殖民公司、領主和一些家族與準備遷來的移民商定合同內容,他們為移民付出旅費和其他費用,移民則替他們工作一個時期--通常是四年到七年。服務期滿以後,他們可以領到“自由金”,有時還會包括一小塊土地。

第二類是領主殖民地。英國國王出於某種原因把土地封給某個或某些領主,這些領主是英格蘭的紳士或貴族,他們拿出一筆錢,把他們的佃戶和僕人安置在國王賜給他們的土地上。領主還可以對土地再分。領主殖民地則由領主指派總督管治,但受英國法律節制。英國每年則象徵性收繳租稅。這類殖民地最多,包括賓夕法尼亞、紐約、新澤西、馬裏蘭、南北卡羅來納等。

第三類是契約殖民地,又稱自治殖民地。它們不屬於國王,也不屬於領主,是由移民們根據他們之間的契約建立起來的。後來,他們與英國簽訂“憲章”, 獲得特許,取得自治權。居民自己選出總督統治,但必須依照英國國王頒佈的特許狀中的條款進行統治。包括羅德島、康涅狄格等。

從這三類殖民地的形成過程中,最大的特點,就是英國政府在政治上缺乏直接控制能力。在初創階段,殖民地大都根據各自的環境,自由發展。除了喬治亞之外,英國政府沒有直接參加過殖民地的建立。英王把統治新世界殖民地的主權交給股份公司或領主,為了牽制,要求這些公司或者負責管理機構必須設在英國。但殖民地與宗主國距離遙遠,不能進行有效的控制。

外來專制統治的瓦解,初始於倫敦(佛吉尼亞)公司准許佛吉尼亞殖民地的居民選舉代表參加政府。該公司在一六一八年頒發給公司所派總督的訓令裏規定,凡系種植園的自由民均可選舉代表,與總督以及指派的評議會一起共同批准為殖民地謀福利的法律。這在整個殖民時期發生了深遠的影響。自此,殖民地居民參加本地政府的權利得到了普遍的承認。很快,很多殖民地也規定了相同的內容。最初,殖民地居民有權選舉代表僅限於參加政府立法部門,移民利用這個跳板,通過民選議會。民選議會最關鍵的就是掌控了財政。各殖民地經過一番波瀾起伏,相繼建立了一項原則:不經民選的代表同意,不得課稅,也不得隨意動用征來的稅款,甚至支付總督和其他指派官吏的薪水也不能例外。

事情永遠不會一帆風順。民眾逐步確立公民權利的過程,更是他們經濟上的獨立性逐漸彰顯的過程。經濟上的獨立才是自身權利的最大保障和前提追求。當殖民地上由居民選舉出來的州議會掌控經濟政治大權的時候,這些殖民地上的各個利益集團不再滿足於一種被動地位、附庸角色,逐利的本性使得他們繞過英國而與其他各地展開了廣泛的貿易。此時,英國才真正意識到它對殖民地正逐漸失去控制並影響自身利益。

當初英國在北美建立殖民地,僅是將它看成一個原料供應地和商品的銷售市場。面對北美日益的經濟獨立,於是不斷採取控制政策,從17世紀中期開始,英國以制裁走私為名,派軍艦在北美沿海巡弋,使北美殖民地的對外貿易大受影響。此外還頒佈了一系列控制北美殖民地生產和對外貿易的法令。如1660年英國頒佈《列舉商品法》,1663年頒佈《主要商品法》,1699年頒佈《羊毛法令》,1733年頒佈《糖稅法令》,1750年頒佈《制鐵條例》等,目的就是遏制北美殖民地的經濟獨立,以利於本土的資本原始積累和本國工業的發展。壓制引起了武裝反抗。1676年,佛吉尼亞農民起義。1688年,波士頓起義;1689年新英格蘭暴動;1712年,紐約起義;1768年,賓夕法尼亞起義。這些事件使得殖民地與宗主國的矛盾進一步激化。

1763年,英法之間的“七年戰爭”結束。為了彌補戰爭的損失,再加英國工業革命正在進行,急需大量的工業原料和廣闊的商品市場,英國加強了對北美殖民地的攫奪。 1763年,英國政府頒佈法令,宣佈北美殖民地的阿巴拉契亞山以西的廣大地區為英王室的私有財產,禁止任何人移居開墾,否則以“非法占地”論罪。1765年,英國政府頒發了《印花稅法》。該法令規定,凡殖民地的商業合同、廣告,以及一切文字證明檔甚至包括報紙等,都必須貼印花,方能使用和發行。1767年,英國又頒佈了《湯森德稅法》,規定輸往殖民地的顏料、玻璃、紙張等商品必須徵稅。1768年,英國軍隊在波士頓與抵制英貨的人民發生了衝突。1770年3月5日,英軍再度與波士頓人民發生衝突,開槍打死數人,這就是“波士頓血案”。 1773年,英國政府為了幫助東印度公司賣掉庫存的茶葉。授予該公司在北美直接銷售茶葉的專利,這一做法將使殖民地的茶商損失極大。同年11月,東印度公司的茶葉貨船抵達波士頓港口,波士頓民眾舉行示威,要求該貨船駛離港口。當貨船拒絕示威群眾的要求後,民眾於12月16日將該貨船上的茶葉全部傾入海中,這就是著名的“波士頓傾茶事件”。波士頓傾茶事件之後,英國政府遂頒佈法令,封閉波士頓港口,禁止該港口對外貿易,取消麻塞諸塞州的自治權,任命北美英軍總司令蓋治將軍為該州總督。同時派兵前往波士頓鎮壓。此外,英國重申 1765年的《駐兵條例》,英軍可自由在殖民地任何地區、任何房屋駐紮,並宣佈英國官吏犯罪只能送到英國去判罪。還頒佈了《魁北克法令》,宣佈俄亥俄河以北,賓夕法尼亞以西的廣大地區併入英王直轄殖民地魁北克,禁止北美人民向西占地等。接下來的一切就都很明瞭,殖民地想要權利,只能用武力解決了。
在殖民地後期反抗英國的剝奪過程中,殖民地民眾仍是以公民的個人權利為號召,為核心。
1765年,為了反抗英國的不合理徵稅,北美大陸舉辦過一次“反印花稅法大會”,宣稱在英國議會,“無代表不納稅”。 1774年,英國議會通過5個法令,包括英國軍隊可以強行進入殖民地民宅,取消麻塞諸塞的自治地位,受殖民地指控的英國官員只能在英國本土接受審判等等,在北美殖民地引起滔天駭浪。1774年9月5日,13個殖民地的55名代表在賓夕法尼亞的費城召開了第一屆“大陸會議”,會議通過了《獨立宣言》,向全世界宣告他們的觀點: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政府的正當權力,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違背這些目標時,人民便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這個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及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惟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1775年4月19日,獨立戰爭首先在最具有自由思想和獨立意識的麻塞諸塞打響(具體地點在列剋星頓和康科特)。1775年5月10日,第二屆“大陸會議”在費城召開,決定組建大陸軍。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約》簽訂,獨立戰爭勝利。
1787年5月25日,修訂《邦聯條例》的會議在費城召開。因為原先在《邦聯條例》框架下產生的這個一院制的議會並不能起到民眾所期待的功效,因為它的權力實在太小。比如,在組建海軍、招募軍隊等,就需要至少三分之二的“州”同意。因此,它一方面難以鞏固獨立戰爭的成果,令一方面也不能有效地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國在海上的騷擾,以及本國農民的起義,更不要說發展金融、調解市場,使整個聯邦面臨動亂、內戰和分崩離析的危險。因此,在1787年的費城召開了“制憲會議”(最初的目的是為了修改《邦聯條例》,因為他們認為主要問題出於此)在該次會議上,代表們超越許可權,制定了聯邦憲法,史稱制憲會議。憲法雖然制定,但並未獲得各殖民地的一致支持。各殖民地的議會在批准憲法前,都提出了類似的前提要求,即要求進一步在憲法中增加宣言式和限制性的條款,以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心,“避免政府誤解和濫用憲法授予的權力,為政府實現民眾幸福提供最佳保障”。故聯邦憲法的第一次修正案即是《公民權利法案》,在1791年12月15日生效,該法案大量列舉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不得侵犯,比如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情願、表達不滿、要求申冤的權利以及不得侵犯民眾的人身、住宅、檔、財產權利等等。至此,公民個人權利的至高無上地位完全確立了下來。
從美國的建國歷史大輪廓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的一切追求的基礎點或者表現形式都是公民的個人權利或是其擴大化(以國家為單位來訴求)——對我們的暗示是,一切真正的有效保護(尤其是法律上的)都應該從公民的個人權利保護開始。反印花稅、獨立戰爭,說白了,也就是要求英國尊重他們公民的基本的經濟、政治權利,賦予他們平等的地位。通過憲法第一修正案,用最高權威形式在聯邦中確立了公民個人權利本位主義,就是為了防範出現獨裁專制。
美國是 “一個從未經歷過封建主義,一開始就在資本主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年輕的國家”。三權分立思想在美國建國初期,經過那批深受法國啟蒙運動思潮影響的開國先驅的努力(漢密爾頓、傑婓遜等),才在美國開花結果。很多人把美國的繁榮昌盛歸結為三權分立,看到如今三權分立的搖擺、不平衡則又心生失望,其實,這只是看到了一部分的原因,我認為真正的原因是美國對公民個人權利保護本位主義的堅持。用我們中國的術語來說,公民個人權利保護本位主義是“道”,是原則,是最高指導,而三權分立是“術”,是方法,是技巧。三權分立說白了是對權力的分配,因為權力越集中,就越容易導致集權、專制、獨裁,公權力的強勢、不受限制,總有一天會侵犯公民個人權利。我們要未雨綢繆,等到公權力無所不為時,再限制就晚了,而且我們要事先對其進行限制。所以我們通過立法,對公權力進行分立,讓分立開的各項權力平等競爭互相制衡。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限制公權力。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只有擁有個人權利,才有發展的機會。散失個人權利,是奴役的開始。就是為了保護私權利,我們才對公權力進行分化制衡。而三權分立制度,正恰好契合這樣的目標。所以那些建國之父們才會引進三權分立,三權分立也才被北美民眾真正接納。公民個人權利保護本位主義的堅持,是三權分立制度背後的最大支持。


文章來源:易起論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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