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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就作為美國商務部分支機構的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或USPTO)的歷史及其作用進行了一個簡單的描述。
歷史和發展
議會建立了美國專利商標局以國家的名義頒發專利的制度。1802年,專利局首次以獨立機構的身份出現,當時是將一名參議員(稱為專利管理人“Superintendent of Patents”)調來負責機構的管理。于1836年開始生效的修訂新版權法,重新組織成立版權局,指定官員作為專利委員,專利局一直屬於參議院,直到1849年專利局被調整到了內務部。1925年專利局又成為商務部的下屬機構,一直延續要現在。後來專利局更名專利商標局,2000年又更為美國專利商標局。
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作用
兩百年以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基本的作用始終未變,即通過保護發明人對發明獨有權力,推動科學的進步和實用藝術的發展。 專利法是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專利、履行職責的依據,主要職責有:
1. 檢驗專利申請,根據專利法決定專利人是否在有資格獲得專利
2. 為有資格的發明人頒發專利
3. 公開已頒發的專利,大多數是在2000年11月29日當日或者之後的發明,或從最早申請日起18個月後的專利
4. 記錄專利的頒發狀況
5. 對於已頒佈的專利進行公眾使用情況記錄檢驗
6. 提供專利記錄的影本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