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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職場的性騷擾行為v.s.雇主責任

更新日期:2011/9/8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是指雇員由於性別原因而受到的任何形式的騷擾。性騷擾不一定帶有強烈的性色彩。由於性別原因經常指責、詆毀、嘲笑雇員,帶有攻擊性、不受歡迎的行為都屬於性騷擾的範疇。針對異性的性騷擾是違法的,由於性別原因而產生的“同性騷擾”同樣也是違法的。聯邦法律沒有規定禁止性取向和性別認定基礎上的性騷擾,只有一些州通過了禁止此類騷擾的法案。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Hostile work Environment Sexual Harassment)”是普遍的、不受歡迎的行為。如不希望發生的身體或口頭親近,攻擊性的玩笑、帶有性暗示的圖片等。這些行為嚴重妨礙雇員的工作,並營造出充滿敵意和侮辱性的工作環境。

“交換型性騷擾(Quid Pro Quo Harassment)”是指雇員被迫屈從于不受歡迎、攻擊性的行為作為雇傭的條件或獲得工作上的好處。如上司要求雇員進行性交易以獲得職位上的晉升,就構成了交換型性騷擾。

雇主不必對雇員受到同事、客戶或顧客的性騷擾負責,除非雇員有證據證明雇主知情且沒有採取合適的措施阻止性騷擾的發生。相反,如果是上司對下屬進行性騷擾,而雇主知情,雇主就必須承擔責任。

雇主免除責任的應對方式有:
一、證明自己採取措施阻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發生或對已發生的性騷擾進行適當的補救措施。
二、對雇員進行應對性騷擾的培訓,制定明確的公司政策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為受到性騷擾的雇員提供多種舉報管道。
三、收到雇員性騷擾舉報即時展開調查,並合理懲戒過錯方。
四、證明受害雇員未遵守規定的舉報程序。但只要實施性騷擾的上司對受害的雇員採取了實際的不利舉動,如解雇或降級雇員,雇主要對此負責。

建議雇主聘請專業的勞工法律師制定性騷擾相關的公司政策並向勞工法律師諮詢如何調查和處理性騷擾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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