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旅美資訊
律師介紹
attorney join in
旅美資訊

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簡介
流覽次數:7830     添加時間:2006/1/23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f you give up that righ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provided to you at no cost. During any questioning, you may decide at any time to exercise these rights, not answer any questions or make any statements.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開口說話,那麼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會在法庭上作為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有權請律師,並可要求在訊問的過程中有律師在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一位律師。在訊問的過程中,你可隨時要求行使這些權利,不回答問題或者不作出任何陳述。
 
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又名米蘭達忠告)是指美國員警(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終確立的米蘭達規則。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須對其明白無誤的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刑事案件嫌疑人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而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
 
第五條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1963年,一個名叫恩納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的白人無業青年,因涉嫌強姦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訊。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證其罪。米蘭達年僅23歲,文化程度不高,既無職業又無收入,屬於一貧如洗的貧困階層,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經過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招供了罪行,並且在供詞上簽了名。
 
在法庭上,檢察官向陪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簽字的供詞,並以此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這時,根據最高法院1963年對吉迪恩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1963)的判例,州法院剛剛開始有義務為被控犯有刑事重罪的貧窮被告人免費提供律師。米蘭達因此有了一名法官指定給他的律師。米蘭達的律師認為,根據憲法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然而,陪審團還是根據供詞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有期徒刑。
 
定罪後,米蘭達的律師不服,代他上訴。此案後來歷經周折,終於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66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理由是警官在審問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的公民權利(不得被迫自證其罪),所以米蘭達的供詞屬於“非自願供詞”,這種供詞在法院審判時一概無效。
 
沃倫大法官規定,當實施逮捕和審訊嫌疑犯時,警方應及時而有效地宣讀下列提醒和告誡事項:第一,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將會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在受審時有請律師到場的權利。這些源自憲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的規定,後來被統稱為米蘭達警告。
 
沃倫大法官堅持認為,施行米蘭達警告將會限制和平衡警方的權力,防止警方對嫌疑犯刑訊逼供,有效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憲法權利。最高法院強調,警方強制性的關押和審訊環境對嫌疑犯形成巨大的壓力。為了防止出現刑訊逼供或恐嚇成招的現象,司法程序應當從一開始就對普通公民的憲法權利予以有效的保障。
 
在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結果後,米蘭達被重新審理。不依賴他的供詞,米蘭達這次又被定罪。由於亞利桑那州假釋委員會對這位亞利桑那州最著名罪犯的特別注重,米蘭達也許在監獄實際服刑時間更長,而不是更短。
 
美國最高法院於1966年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Miranda vs. Arizona,1966)一案的判決,是20世紀美國憲政史上另一最具爭議性的司法判決之一。持反對意見的哈蘭大法官(John M. Harlan)認為,施行米蘭達警告是一個“極為危險的實驗”。米蘭達警告被視為六十年代民權運動高潮的產物之一。
 
儘管行政機構的首腦從尼克森總統到現任的布希總統都公開反對這個程序,米蘭達警告從未被徹底推翻。顯然,最高法院相信沒有米蘭達警告,執法犯法、任意漁肉無權無勢的貧苦百姓事件會再次橫行無阻。因為大家都知道,有錢有勢的美國公民的權利一直受到法律的充份保護。米蘭達警告是為保護因貧窮、沒有受過教育的人而設。如今,“你有權保持沉默,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供證”這著名的米蘭達警告,時刻提醒被警方限制自由的人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米蘭達警告表達了法律在有其尊嚴一面的同時,還有著對普通人性的關愛。宣讀被告權利已成為美國員警執法的一部分。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向世人顯示,對美國憲法的解讀不再僅僅基於財富、經驗、或學歷。米蘭達警告不但在美國家喻戶曉,而且透過警匪片,成為風行全球的美國通俗文化的一部分。

摘自:山東省濱海公安局

點擊排行
關閉 在線客服 USLawChina微信
掃一掃 諮詢更便利
跨國 搬家 遷廠 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