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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Criminal Law)
流覽次數:5453     添加時間:2005/3/6

20世紀60年代以前,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而沒有統一的刑法典,因此刑法(Criminal Law)適用規定比較混亂。60年代初,美國律師協會率先制定了一部刑法典,此後各州分別以該刑法典為模範修改了各自的刑法典,刑法有了較為統一的適用標準。
 
美國刑法(Criminal Law)的程序基礎是美國憲法,也就是美國刑法的憲法制約。而所謂的憲法制約則是指美國聯邦和各州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不得違反或超越美國聯邦憲法的有關規定。作為美國刑法程序基礎的美國憲法,主要包括了《權利法案》的前十個修正案。《美國憲法》保障的是所有生活在美國的人的基本權利,包括了自由、對自由的選擇,其中涉及到保障人權方面的條款則歸屬了刑法的體例。
 
美國的實體刑法源於英國的普通法,但它卻是成文法。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均有自己的刑事訴訟程序法規,聯邦刑事訴訟程序法規由司法諮詢委員會起草,並由最高法院頒發,但需由國會修定。州刑事訴訟程序法規通常由州議會制定。當一個罪行既違反了聯邦刑法又違反了州刑法時,如何區分聯邦罪行與州罪行就成了一個問題的所在,此時兩個政府可能都有起訴的權力。但又因為一個人在同一罪行下不應受到兩次審判,因此訴訟也就不適用由不同的法院對人的同一罪進行的不同起訴。
 
值得指出的是:美國大多數的州雖然保留有死刑制度,但卻很少執行。監禁的刑期沒有最高的限度,在數罪並罰時犯罪的判刑年限可以達到一二百年。由於犯罪的數字在不斷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監獄不足,目前也呈現這樣的一些趨勢,即減少一般罪名,刑法重點轉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試驗各種非監禁形式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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