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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要約
流覽次數:3976     添加時間:2011/7/29

假設雙方協商,對所有協定的條款達成合意,隨後他們將把他們的協定寫進一個正式的檔並且雙方都簽了字,那麼此合同是雙方達成合意就成立呢還是僅在正式協定寫出並且雙方都簽了字時才達成?這個問題不僅僅當雙方達成口頭協定時存在,而且他們切換式通訊協定時也存在。

第一種情況:如果雙方的言行很明確地表示具有約束力,即使沒簽法律上的檔,法院幾乎總認為此協議構成合同,即使這份檔永遠也不會簽署。
第二種情況:如果雙方的言行很明確他們不受約束除非簽了協定,法院在雙方簽協定前不認為合同成立。
第三種情況:在簽協議前雙方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們的言行將具有約束力,僅僅表明他們想簽這個協議,法院的意見不一致。大多數人的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雙方具有合意,此合同就成立,即使從沒有簽訂合同。少數人認為此種情況下構不成合同,除非雙方簽了正式協定。很多人不同意此觀點。

要約對象
要約可向某特定人、某些人或一群人提出,也可向不特定的公眾人士提出。對公眾不若對特定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為單純。因表意人,對特定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被視為要約的機會,所占成份較多。而一般對不特定大眾所為的意思表示,諸如廣告、傳單、估價單、商家櫥窗陳列的價目標示等等,一般均不認定其為要約,僅認為是一種要約的誘引,引誘不特定的大眾向出售者為要約提出。因此一般性的文名陳述或標價,很難推斷其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自不宜認定其為要約。

要約的表示必須明確
從以上的說明及判例可知,構成一有效的要約,其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確、肯定,使相對人知其所需為何及其負擔何種義務,可享有何種權利。其要約一旦被承諾,即可成為一項有拘束力的合同。要約之內容不能模糊不清或混淆不明。
要約須傳達給相對人

要約為意思表示,如果沒有傳達給相對人,相對人根本不知道有該要約的存在,無從表示同意與否的承諾意思,所以就沒有合意。

反要約
反要約,是被要約人將原要約人的要約內容擴大、變更或限制的意思表示,原要已失效,產生另一新要約。換言之,反要約於終止承諾能力之外,其本身又產生另一新的法律關係,即反要約之生效亦可稱新要約之產生,將賦予相對人新的承諾能力。因此,反要約的成立,原要約相對人成為新要約人,而原要約人反而成為新要約的相對人,合同能否成立,僅在於反要約的相對人承諾與否。

要約與要約誘引
就英美法而論,廣告與櫥窗內標價貨品的陳列為要約誘引,而非要約。一般而言,廣告及類似廣告性質的傳單也不是要約,因其表示不夠明確,內容不夠確定、清楚,致相對人無法知道他的確切要求及拘束廣告人方式而取得合意。所以至多只為要約誘引。

以上所述僅就一般情況而言,並不代表所有廣告均無法成為要約。只要其廣告內容夠清楚、確定,而足使相對人知其對待義務時,也可能構成有效要約。
來源:www.66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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