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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的美國法律條文
流覽次數:3102     添加時間:2012/8/6

剛來美國的時候,在一間大學做研究。系裏有個習慣,每星期五下班後,那些沒事的教職員去一家固定的小酒館喝啤酒,閒聊些輕鬆的話題。一次系主任又像往常一樣,拿政府和政治人物尋開心,那次說的是我們州法律的可笑故事,其中一個我記得特別清楚,說的是當年鐵路興起的時候,州議會對鐵路交通管制立法,其中一個條款規定,為了避免撞車事故,當兩列機車會車的時候,都必須停下來,要等到對方通過,自己才可以啟動。


當時聽了這個故事,也就一笑置之,心想這種簡單的錯誤,即便真的有過,恐怕也很快就會被加以修正補充,不可能造成什麼大的問題。沒想到這麼多年過去了,身邊竟然發生類似的事情。


說的是美國目前經濟不景氣,影響到一些人情緒不夠穩定。約翰۰門德斯家住華盛頓市郊,前不久丟了工作,頭天又發現工具被竊,第二天出門,在費爾法克斯縣地界遇到一輛校車停在那裏上下學生,閃著紅燈,駕駛室左側也伸展著停車標誌。門德斯可能是心裏很糾結,想都沒想就一打方向盤繞了過去。趕巧了,正好一輛警車路過,立馬閃起警燈拉起警笛把他給截了下來。


門德斯違反了弗吉尼亞州法律第46.2-859款:當具有法律規定標誌的校車停在那裏正在接送學生的時候沒有停車。根據該條款,這已經不是一般的交通違章,而是屬於和酒駕同樣的一級輕罪,罪名歸到“魯莽駕駛”一類,可判罰最長12個月刑期,或最多2500美元罰款,或兩項並罰。而且還要在駕駛記錄上記上六點,點數記錄在案達11年之久,嚴重的吊銷駕照6個月。保險公司還一定會給你上調保費。


門德斯找了一個律師,希望可以把罪名減輕一點,罰款少一點。這個律師名叫埃裏克۰克林根,他們事務所接過不少交通案件,但是這次他把法律條文仔細重讀一遍之後,覺得可以比減輕罪名更進一步,因為該項法律條款有一個措詞上的漏洞,他認為有可能據此推翻罪名。


原來1970年弗吉尼亞州議會修訂交通法規時,對讓行校車的條款增加了一些內容,在改寫時犯了一個小小的語法錯誤,省略了一個不該省略的介詞(at),本來是見到校車停在那裏上下學生的時候應該停車,結果變成了駕車人要讓校車停下來:A person is guilty of reckless driving who fails to stop …… (at) any school bus which is stopped on any highway……。克雷根平時喜好運動,還擔任費爾法克斯縣和阿靈頓縣青少年美式足球和棒球裁判,社交廣泛朋友很多。他在地區法院敗訴之後,上訴時請到當地喬治۰梅森大學英語系副教授雪萊۰裏德幫忙,對該法條進行文法分析,指出去掉at之後,句式和語法邏輯都沒有問題,只是結論和修訂前的版本滿擰。


結果上訴法庭法官根據克雷根提供的弗吉尼亞州司法案例——法庭不得對法條添詞加字,亦不得以司法解釋為由達到同樣的目的——當庭宣判門德斯無罪。


看到這則新聞後,就上網谷歌了一下,原來美國到處都有這一類愚蠢的法律,讓人忍俊不禁。


與弗州讓行校車法條類似的事出在加利福尼亞州。過三藩市金門大橋往北,與有小威尼斯之稱的索薩利托鎮隔海相望有一個高檔社區Belvedere,華人把它叫做麗城。該鎮人口2125人(2000年普查資料),人均(不是戶均)年收入超過11萬美元,在全美排名第17,而在1000人以上的社區當中排名第一!但是千萬別以為這裏的人在制定法規的時候和他們掙錢的時候一樣精明。1977年那時候的鎮長叫Godess Devina,他們制定的寵物法規中有一條:寵物狗不得進入公共場所,除非主人帶領並且戴上狗鏈。但是文字上省略了“並且”一詞,結果變成除非主人戴上狗鏈,否則寵物狗不得進入公共場所:No dog shall be in a public place without its master on a leash!有人藉此嘲笑說:這條法律訂得好!如果有更多的狗狗對他們不負責任的主人多加管教的話,這個世界可能變得更美好。


華盛頓地區西北在馬里蘭州有一個衛星城,叫做洛克維爾,附近有很多高科技公司,聯邦政府的大型研究機構例如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等也只有一箭之遙。再加上自由派佔優勢,社會福利明顯優於鄰近地區,學歷較高的亞裔喜歡在這裏工作和居住,使得此地亞裔人口比例幾乎占到15%,我的華裔朋友就有不少住在這個地區。


加州麗城的人們是掙夠了錢在那裏悠閒享受,洛克維爾的白領們可是要為大家的生命和安全負責的,按說他們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很嚴謹才是,但是這裏的城市法規照樣也有可笑的地方。關於損壞公物的洛克維爾城市法規第13-58款規定,任何人都不得以塗寫、切割或任何其他方式汙損、損壞或拆除本市地界內的公共土地上的任何柵欄、大門、欄杆、陽臺、建築物或其他結構,否則處以輕罪罪名。也就是說,如果哪天夜裏一夥強拆隊把市政府扒個精光,也只不過是一項輕罪,罰款不超過100美元,頭頭坐牢不超過90天,大不了兩項並罰,最多再加上吊銷強拆隊的營業執照。尤其令人不解的是,這一條款經人指出其荒謬之後,至今仍然堂而皇之地寫在該市神聖的法典當中。


回到我所居住的弗吉尼亞州。1950年州議會制定了一條法律,即州法第18.2-341款,禁止人們在星期日從事工作、勞動或業務,也不得雇用他人在星期日從事工作、勞動或業務。但是該條款一開始就列出了很多例外,包括交通運輸業、製造業、報紙出版業、加油站和修車店、醫療護理和其他緊急服務等,從1974年開始到1980年代末期又陸續修訂,增加了更多的例外,餐飲業、煙酒銷售、音像製品和藝術品販賣、居民房屋銷售等幾乎一切行當都成了可以在星期日從事的業務,該法實際上已經形同虛設,但是它還在那裏虛張聲勢,人們常以此譏笑州立法機關的荒唐可笑。


那些被人民選出來的公僕們辦的這些傻事,除了增加檢察官、律師和法庭的工作量之外,很少有象門德斯的案子那樣真讓個別人鑽了空子的。其實,就是門德斯的案子,如果檢察官在上訴庭審理之前,象克林根那樣稍微多做一點調研和準備,完全可以讓門德斯罰有應得。因為早在100多年前,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個判例中就說過:如果一個法條按照字面解釋結果荒謬的話,法庭必須避免按照荒謬的解釋作出裁決。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也曾經在一個案子的裁決中說,法律條款直白的、明顯的與合理的含義總是優先於任何稀奇古怪的、狹義的與扭曲的解釋。該案例的裁決還說,我們必須假定立法機關不會有意瞎胡鬧,做無用的事情。


這回門德斯撿了一個小便宜,我們納稅人還得買單。州議會明年年初新會期一開始恐怕就要花時間修訂這個讓行校車的法條,而且還得按照特例處理,讓它儘快生效。至於一般老百姓,我想沒有人會去有意違反那個可笑法條的法理精神,而員警對那些不給校車讓行的車輛也會照抓不誤。

 

文章來源於:美國駐華大使館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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