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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的持槍權利和槍支管制(三)
流覽次數:4287     添加時間:2012/10/28

1994年對於限槍團體是勝利的一年,不僅布萊迪法案經過12年的艱難歷程最後生效,在美國第一次建立了購槍背景調查機制,而且民主黨控制的國會還制定了攻擊性武器禁令。

1989年1月在加利福尼亞州斯塔克頓一間小學發生槍擊案,不到25歲的問題青年派翠克•普蒂用一把AK-47突擊步槍在3分鐘內連射100多發子彈,打死5人打傷30人,大多為柬埔寨和越南裔小學生。此案震驚全國,輿論與一些政界人士紛紛質疑,為什麼一個有多次犯罪前科的人能夠如此容易地買到殺傷力巨大的武器。


加州率先在1989年當年制定了羅伯蒂-魯斯攻擊性武器管制法,禁止銷售包括AK-47在內的50種型號半自動武器。但是適用於全國的類似法律,要到民主黨的克林頓當上總統之後才得以制定。聯邦攻擊性武器禁令禁止的是包括AK-47在內的19種可以半自動擊發的步槍、手槍和獵槍,以及裝10顆子彈以上的彈匣。和其他限槍法律一樣,因為實力強大的全國步槍協會(NRA)等維護持槍權利團體的遊說,該法也有一些“漏洞”,比如在法律生效之前購買的那些大殺傷力武器和彈匣仍然可以繼續擁有,並且可以轉賣。特別是在該法中加進了一個“夕陽條款”,規定法律的有效期為10年。10年之後如果國會及總統沒有將該法延期的話,該法律就自動失效。結果在2004年,國會參眾兩院的多數席位和總統都在共和黨手中,聯邦攻擊性武器禁令自動失效就是一件毫無懸念的事情。


說到這裏,我們應該清楚在美國企圖制定一項槍支管制的法律的難度。最近兩年最高法院對地方政府的限槍法律作出的負面裁決,使得主張加強槍支管制的團體在推動限槍立法上,不得不更加小心謹慎。


憲法第二修正案所說的人民持槍權利,到底是任何個人都有權持槍呢,還是必須加入為保證自由州的安全、紀律嚴明的民兵才能夠持槍,並沒有明確界定。1934年頒佈施行全國槍支法,從此就持槍權利展開司法訴訟從地方轉向了聯邦,焦點自然就是如何解釋第二修正案。


1939年的美國訴米勒一案(米勒和雷頓將一支槍管短於18英寸的雙筒獵槍從奧克拉荷馬州帶到阿肯色州,涉及跨州商業行為和沒有按全國槍支法的規定納稅)。最高法院的裁決認為,全國槍支法規定要對便於隱藏的短筒槍械徵稅與憲法沒有衝突,對第二修正案並不保證人民有權持有這類武器加以默認。裁決對於是否需要加入民兵才可以持槍沒有明確表態,但是有利於人民的普遍持槍權,九位大法官一致認為,“制憲會議上的辯論、各殖民地及後來的各州的歷史和立法、以及得到公認的評論……都明白無誤地表明民兵由全部有能力參與公共防禦的男子組成”,並且“通常指望這些被徵召服務者攜帶他們自己擁有的、當時普遍使用的武器”。


後來雖然最高法院在有關裁決中多次提到美國訴米勒一案,但是都沒有進一步解釋第二修正案到底是否保證個人的持槍權利,直到2008年6月最高法院對赫勒訴(首都)哥倫比亞特區一案的裁決,才第一次澄清了第二修正案關於個人持槍權的模糊措辭。


鑒於當地槍支暴力犯罪案件的嚴重程度,1976年9月美國首都哥倫比亞特區議會批准了1975年提出的武器管制條例,它是全美國最嚴厲的地方槍支管制法律:除了已經存在的禁止自動武器和高裝彈量的半自動武器的全國性禁令之外,規定自生效日起,在首都華盛頓全面禁止購買手槍;除非得到批准,在這之前已經擁有的手槍不得從一個住所轉移到另外一個住所,但是實際上不可能獲得批准;家庭保存的步槍和獵槍不得子彈上膛,而且要麼槍機上鎖,要麼拆卸保管。

首都的法律使得居民在家中遭遇歹徒行兇作惡時,實際上無法使用武器進行自衛。2003年2月,美國一家著名的保守派智庫卡托研究所資深研究員李維自己出錢,與司法研究所資深律師內利合作,代表首都居民赫勒等6人起訴哥倫比亞特區政府,控訴它的1976年武器管制條例,認為它侵犯了第二修正案賦予人民的持槍權。在被聯邦地方法院駁回之後,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上訴法院法官在裁決中說,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支用於狩獵和自衛,而且自衛既可以是防範歹徒,也可以是防止可能出現的專制政府對老百姓蹂躪掠奪,或外敵威脅。持槍的權利雖然有助於保持民兵組織,但是不限於一定要加入民兵。因此上訴法院裁決特區禁止居民擁有手槍的法律違憲,而且因為實際上剝奪了人們的自衛權利,所以步槍和獵槍不得上膛、槍機上鎖或拆卸保管等規定亦被推翻。


我們將在下一篇繼續介紹海勒訴哥倫比亞特區一案以及相關聯的案件,以及美國擁槍和限槍兩派當前爭論的焦點。


文章來源於:美國駐華大使館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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