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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餐店被殘疾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所有損失,$5.5w起步
流覽次數:366     添加時間:2023/6/21

(文章來源:大紐約同城NewYork-58)

此前不少華埠商戶頻頻被殘疾人提告,原因是商戶門口有門檻,對于使用輪椅的人士不方便,沒有提供無障礙入口和設施。

日前,布碌侖日落公園區也有一家中餐館在上5月15日(周一)被殘疾人提告。提告者是一位住在附近的殘疾人,這意味著那一帶的小商家都要注意,早做檢查、未雨綢缪,才能避免額外的訴訟。

根據紐約東區聯邦法庭的記錄,原告Prisciliano Bonifacio是一名坐輪椅的截癱者,被告是一家位于布魯克林4大道的中餐館及其房東。

原告指控被告違反了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紐約州人權法和紐約市人權法。

根據原告提供的資料,原告最後一次嘗試進入該餐館是今年3月13日(周一),該餐館距離他家僅十多英裏,當天他在參加完葬禮後,在中午打算與女兒們一起進這家餐廳吃便宜的中餐。

然而,在到達餐館時,他發現其入口處有一個高度約6英寸(15厘米)的陡峭台階。由于沒有任何坡道、扶手或其它無障礙設施,原告無法用輪椅越過台階進入餐館。

原告說,他經常在老社區拜訪朋友和家人,並參加當地活動。他過去曾多次嘗試在午餐時間去這家餐館,但每次看到入口處的陡峭台階時都會打退堂鼓,因此“遭受了實際傷害”,他和女兒們“被迫去別處吃飯”。 他還說因為知道這些障礙而“不敢去中餐館”。

他表示,一旦障礙消除且符合《美國殘疾人法案》的要求,他打算立即返回這家餐館享用平價的午餐。 現在“被告的違法行為妨礙了他和其他情況類似的殘疾人士不受歧視地旅行的權利。”

訴訟指出,根據1991年司法部和總檢察長辦公室頒布的聯邦法規42 USC §12134(a)的規定,該部門可就第一次違反處以最高5.5萬美元的民事罰款,並對任何後續違反,處以最高11萬美元的罰款。

最後,原告要求賠償損害,包括“所有適用的法定賠償金和罰款,以及原告的律師費、訴訟費用和其它開支”,但未提出具體金額,另外要求法官勒令被告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使其容易被殘疾人使用。

餐館員工陳先生說,店裏主要以外賣為主,但也有一兩張桌子可以給客人坐著吃,但是自己“既沒見過,也沒印象”有殘疾顧客在門外投訴無法進餐館,他說如果知道有這種情況,他們會出來為殘障人士提供幫助。

陳先生還表示,可以在門前安裝一個門鈴,以方便有需要的顧客通知店員出來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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