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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流覽次數:5931     添加時間:2005/3/23

在美國,對於酒後駕車及超速行駛的處理是相當嚴格的,有的州會以在駕照上計點、將車子扣押或將駕駛者監禁等方式處罰酒後駕車者。而對於超速行駛者,有些州在情況嚴重的情況下則會採取吊銷駕照的處罰,那麼,車速多少才算是超速呢?在人口較密集的都市,四線道上的速限是每小時55裏,而在人口稀疏的鄉間,速限則可提高到每小時65裏。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事故處理和責任賠償認定方面,美國法律雖然注重“以人為本”,但卻也絕不簡單地偏向行人,而是注重具體責任的認定。

美國各州的交通法規雖然在大的規則方面都非常相近,但在一些細則上卻還是存在很大的差異。在有關車禍責任計賠償認定的法規方面,州與州之間更是存在極大的差異。從總體來說,美國有一半以上的州實行的交通法律都是採取“誰責任大,誰就多負責”的原則來確定事故的責任。所以,如果在美國發生由於行人違反交通法規而被車輛撞上的車禍,大多數情況下主要責任還是要由行人來負擔。


在美國,單就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的交通法來說,美國50州大體就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採取過半認定制,即涉及事故的一方一旦被認定應付責任超過50%,那麼就應擔負全部的事故責任。實行該制度的州是科羅拉多、內華達等占美國半數以上的州。在這些州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行人違規在先,那麼大多數情況下其應自負責任,而得不到任何的保護。

第二類採取比例分攤制,即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事故涉及者的具體責任比例,並按照相應的比例來分攤賠償。實行這類制度的州為加利福尼亞、路易斯安那、阿拉斯加等13個州。按照這些州的法律,行人的路權總是高於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總是有優先路權,而不管行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至於事故的責任比例則由警方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專家來認定。

第三類則採取簡單多數制,即事故中承擔責任比例最多的一方就應該負全責。實行這類制度的包括阿拉巴馬等6個州。這類制度強調機動車和行人應各守其責,誰違法在先,誰就得擔負全部責任。在這幾個州,行人如果違規在先而受到傷害,顯然必須自己承擔全部責任,與第一類制度相比,這類顯然更加苛刻。

儘管各州車禍責任認定的制度不同,但美國交通法規在基本理念上還是提倡以人為本,因為美國法律認為駕車是一種“特權”,而非基本權利。為了保障行人權益,美國通過改善道路狀況,強制實施配套車輛保險政策、嚴厲懲罰醉酒駕車等措施來減少車禍,以確保交通安全。

美國強制購買車輛保險,無保險的車輛不許行駛;此外,許多美國人還投有其他人身傷害或壽險,因此在出現車禍的情況下,受害者通常可以獲得一定的保險賠償。在採取“無過錯責任”保險制度的各州,只要發生車禍,那麼無需證明誰對誰錯,保險公司都應向雙方提供賠償,這類保險制度避免了許多法律糾紛。但其缺點是賠償額度有限制,而且只提供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的賠償,而不提供精神賠償。而在像加利福尼亞這樣採取“過錯責任”賠償制度的州,則由犯錯的一方的保險公司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包括精神賠償(通常為醫療費的2至3倍)。根據美國的保險規定,通常每次發生交通事故後,員警都會記點數,因此保險費用就會跟著上漲。有時,保險公司甚至會拒絕向經常發生車禍的危險駕車人士提供保險,這無形中加強了對駕車人的約束,有利於遏制亂開車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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