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停留(Overstay)、失去身份(Out-of-Status)和非法停留(Unlawful Presence)這三個概念經常被混為一談,我們曾在此前的文章中專門梳理過在美逾期停留、失去身份、非法停留——如何區別?今天不再重復基礎定義,而是直接聚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非法停留究竟如何觸發禁止入境,以及那3年或10年的期限到底怎麽算。
非法停留的計算方式
1. 非法停留的計算起點
一般計算規則(針對持有明確I-94截止日期的非移民):身份失效次日開始計算非法停留。
具體情形:
▶️ 普通訪客 (B簽證等):I-94卡到期次日。
▶️ 學生(F/J/M簽證):此為特殊規則。根據USCIS 2009年5月6日發布的AFM第40.9.2章指引(現行有效規則),對於持「D/S」(Duration of Status)入境的F、J、M類非移民,非法停留(Unlawful Presence)的起算點僅為——USCIS或移民法官正式裁定其違反非移民身份的次日(即「正式裁定日」,以書面裁定下達為準)。
在此之前,即使學生已完成學業、OPT結束或寬限期屆滿,均不開始累計用於觸發3年/10年禁止入境的「非法停留」時間(但仍可能構成「失去身份」 Out-of-Status,需及時申請恢復或離境)。
⚠️ 重要提醒:DHS已於2025年8月提出擬議規則,擬取消F/J/M的D/S製度,改為固定停留期限。該擬議規則尚未生效,現行規則仍以「正式裁定」為準。建議相關簽證持有人密切關註政策動態。【F-1預警】「D/S」即將取消!轉學、OPT將受重大沖擊!
▶️ 身份調整或延期申請被拒:
若申請在現有I-94到期前及時遞交,則在審理期間屬於「授權停留」(Authorized Stay),不計入非法停留;收到正式拒絕通知的次日開始累計非法停留(前提是申請真實有效且未從事未經授權工作)。
若申請在I-94到期後才遞交,則非法停留從原I-94到期的次日即開始計算,而非從拒批日算起。
▶️ 未經檢查入境:入境當日即開始計算。
☑️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 真正的庇護申請正在審理期間(前提是未從事未經授權工作)
☑️ 家暴受害者(VAWA自我申請者),能證明與簽證違規的關聯
☑️ 人口販賣受害者,能證明被販賣是非法滯留的主要原因
☑️ 特定移民福利(如 TPS、DED)持有者
☑️ 被假釋期間
禁止入境觸發條件與期限
非法停留與禁止入境的對應關系如下:
非法停留時長 | 離境情況 | 禁止入境期限 | 法律條款 |
181-364天(超過180天但少於1年) | 在遞解程序啟動前自願離境 | 3 年 | INA 212(a)(9)(B)(i)(I) |
≥365天(1年或以上) | 任何方式離境(自願或被遞解) | 10 年 | INA 212(a)(9)(B)(i)(II) |
≥365天且被正式遞解後再次非法入境 | 再次入境被查獲 | 永久禁止 | INA 212(a)(9)(C) |
註意:
三年禁令僅適用於在遞解程序啟動前自願離境的情況,十年禁令無論離境方式,只要單次非法停留滿 1 年即觸發。
禁止入境期限的影響
1. 禁止入境的法律後果
➡️ 簽證申請限製:禁止期間內無法獲得任何美國簽證(旅遊、商務、學生等)
➡️ 入境限製:即使持有有效簽證,在入境口岸也會被拒絕入境
➡️ 綠卡申請限製:非法停留超過 180 天者通常不得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需離境申請移民簽證),但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如公民直系親屬)除外。(註意:若離境申請,將觸發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期)
2. 特殊情況處理
禁止期間再次入境的後果:
💡 如在三年/十年禁令期間非法入境,將面臨行政處罰或輕罪指控;
💡 若此前曾被正式驅逐出境(Deported) 後再次非法入境,將構成重罪,最高可判20年監禁,並觸發永久禁止入境(INA 212(a)(9)(C))
禁令到期後的恢復:
💡 三年或十年期限完全屆滿後,禁令在法律上終止;
💡 實操提醒:系統記錄不會自動清除,申請簽證或入境時仍需如實申報歷史違規記錄,建議攜帶律師出具的合規意見書以備海關核查。
實用建議與註意事項
避免觸發禁止入境:
✅嚴格遵守I-94 規定的停留期限,提前申請延期或轉換身份
✅學生註意保持身份(註冊課程、不超時工作或非法打工)
✅考慮短期離境而非長期滯留
已觸發禁令的應對:
✅咨詢專業移民律師評估豁免可能性(I-601 或 I-601A)
✅如考慮申請豁免,準備充分的"極端困難" 證明(醫療、經濟依賴等)
✅必要時,耐心等待禁令期滿後再申請入境
總結
非法停留與禁止入境通過單次連續停留時間 + 離境行為的組合機製緊密關聯。理解這一關系的核心在於掌握:單次計算而非累計、不離境無禁令、時間臨界點(180 天/ 1 年)和離境方式影響。避免非法停留是最有效的策略,如已觸發禁令,應咨詢專業律師評估豁免可能性或製定長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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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會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跨越語言和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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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婕(Amy Chen)律師
文章來源: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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