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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EB-1C跨國公司經理調派及EB-5投資移民比較
流覽次數:7877    添加時間:2010/3/31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L-1AEB-1CEB-5是讀者比較熟悉的美國簽證或移民方式,不過,對於它們之間的差別和相似點,讀者同時不是很瞭解。USLawChina在此就為各位總結以下幾點,供讀者瞭解、參考:

1. L-1A簽證與EB-1C移民申請在資格要求方面的相似點

L-1A屬於非移民簽證類別,主要針對跨國公司行政主管和經理與美國公司之間的內部調任。L-1A簽證是一個非移民簽證,它可以為持有者提供臨時工作許可。然而,基於就業的移民類別EB-1-跨國公司行政主管和經理(EB-1C)綠卡申請允許同一外國團體申請綠卡。雇主作為擔保人為他們的受讓人申請L-1A簽證,接著再代表他們的受讓人遞交EB-1C申請,這一現象非常普通。

申請L-1A簽證和遞交EB-1C移民申請的資格要求是相同的:

1) 申請者將要工作的美國公司與申請者當前工作的外國公司之間必須有一個符合條件的關係;

2) 申請者在調任前後必須有行政或管理的職位;

3) 在過去的三年裡,申請者必須在外國公司持續工作至少一年。

2. L-1A簽證通常被認為是獲得EB-1C批准的必要先決條件

儘管L-1A簽證被普遍認為是獲得EB-1C綠卡申請批准的必要先決條件,但是,也並不是所有的EB-1C一定要從L-1A開始;持有L-1A簽證的申請者也不一定都能獲得EB-1C申請的批准。

在實踐中,跨國公司可能會為永久調任的公司人員選擇L-1A簽證。因為申請EB-1C的相關規定要求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實質性正常運營至少一年,這樣才符合申請EB-1C的資格條件。要滿足實質性運營的要求,申請者還必須證明公司設立基於良好的公司結構和合理的雇員人數,並且還要證明合法的收入水平需要受益者的更高層次的管理和行政性職位。

3. EB-1CEB-5是截然不同的兩種移民類別

人們經常容易混淆EB-1C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簽證和EB-5投資移民簽證,不可否認,這兩種簽證在海外投資和建立新的企業實體方面有相似之處,但是,EB-1CEB-5是截然不同的兩種移民類別。

EB-1C類別允許國際公司調派海外高水平的經理及行政管理人員到他們的美國公司,以便獲得永久性高水平的經理及行政主管職位。EB-5類別主要是針對海外個人投入資金到美國新的商業試題中。EB-1C簽證的目的是允許公司企業之間相互交流商業實踐經驗和理念,但是EB-5類別的目的是在美國刺激投資和促進就業。

EB-1CEB-5簽證的性質也不同,EB-1C是用於公司企業之間的交流,EB-5主要是吸引個人到美國投資。這使得它們在資金來源、業務設計、雇員職位和作用以及個人資格的要求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4. EB-1CEB-5申請的業務結構要求

EB-1C類別要求在美國公司和外國企業實體中有合格的跨國公司關係。這個關係包括從一個實體到另一家公司的投資,包括母公司、附屬機構和分支機構。它主要用於相關公司之間的人員調派。

EB-1C申請過程中,美國公司是申請者,被調派外國人是受益者。美國公司必須正常運營至少一年才可以申請EB-1C申請。對於受讓人來說,臨時的L-1A簽證在EB-1C移民申請提交之前是可用的。

EB-5類別的簽證主要是針對外國個人投資到美國新的商業中。該個人不需要與海外公司有任何關係。對美國的投資可以有多種形式。在這種類型的案件中,個人投資者是申請人,也是受益人。

L-1AEB-1CEB-5都有其自身的要求和複雜性,牽涉到公司和個人兩大方面。如果讀者對於上述三類申請有興趣,可以和USLawChina聯繫,進行初步評估。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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