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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文官績效制度

更新日期:2011/9/8

大多數聯邦政府文員必須遵守1883年“彭德爾頓法”(Civil Service Act of 1883)規定的績效制度績效制度原本由“文官制度委員會”(Civil Service Commission)負責管理。1978年,國會通過了“文官制度改革法案”(the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撤銷了原先的“文官制度委員會”,建立幾個新的機構,其中包括“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OPM)。“文官制度改革法案”還制定了現在所遵守的績效制度的規定。“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執行績效制度的規則,是聯邦政府中的人力資源主管。

總體來講,績效制度適用于行政機構和政府印刷局。“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的任務是確保這些機構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政策並遵守國會制定的績效制度的規則。

績效制度的規則大致可以概括為:
1、績效制度必須要盡可能覆蓋代表社會的各個階層,只有合格的個人才能被招聘。選拔和提升必須通過公平、公開的競爭機制,以績效為評估原則。
2、不得因為政治傾向、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移民背景、婚姻狀況、年齡或行動不便等原因而歧視雇員和應聘者。
3、對於同等的工作,雇員應該獲得同等的工資。雇員若加班工作,應該獲得獎金。
4、雇員必須具有高度的正義感和行為操守,必須維護公眾的利益。
5、聯邦雇員必須積極、高效地工作。
6、行為作風不良,又拒絕改正的雇員應該被解雇。
7、雇員應該得到相應的教育和培訓。
8、雇員不應該受制于獨斷行為、個人偏好或高壓政治等。
9、雇員不得利用自己職位上的權力影響選舉。
10、雇員必須被提供告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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