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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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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中的出口禁忌(二)

更新日期:2011/8/30

禁忌六:不要忽視對選擇買家合適的支付方式風險之外的國家風險進行評估。
某些國家經常遭受特別嚴重政治和經濟問題,不能接受其以外幣支付進口款項。不論意圖明顯是好的、或是由外國買主承擔責任,不對這類國家進行政治和經濟情形進行評估,沒有選擇在可見的政治經濟情形下的適當支付方式,而向這類國家出口的出口商存在無法收到出口商品貨款的風險。

禁忌七:不要將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與其他銷售術語簡本,如《修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或《華沙規則》(Warsaw Terms)混為一談。
 儘管所有簡本中的銷售術語類似,但是它們都對個別術語有著自己的解釋。因此,不必注意在您的交易中所使用的是哪一特定的銷售術語簡本。此外,確保您沒有誤用特殊的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選本,並按照特殊的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來理解相關費用、責任、權利和義務。誤用特殊的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選本可能會導致費用的多繳或少繳,以及過度承擔義務、責任或對義務、責任承擔不到位,過度享有權益或不充分享受權益。

禁忌八:不要忘記對出口交易保險範圍的充分性進行分析,需要考慮保險的要項和損失的風險和對支付方式進行選擇。
決定保險的種類和保險範圍要求以及利益的分配、支付責任的分擔。忽視這些事項的出口商在風險真正出現之前從來不清楚自己擔多大的風險,到風險真正出現知識才發現自己沒有參加保險或保險額不足。

禁忌九:不要認為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可以替代一個有效的、可強制執行的出口銷售合同。
信用證僅僅能夠調整支付以及獲得支付時所要求出示的相關文件,並不能調整諸多其他同等重要的事項,如產品領受、產品擔保或程式爭議決議。這些都屬於出口銷售合同調整的典型事項。一張出口銷售合同須描述、具體說明選擇的支付方式以及調整進口商和進口商認為所有重要的事項。未簽訂出口銷售合同而進行出口交易的出口商承擔了大大超越其在實際操作中能夠控制的風險。

禁忌十:不要忘記確保出口交易的連貫性。
對支付方式的選擇、與出口銷售合同不符的銷售方式以及交付給轉運人的信用證的檢查,可以確保交易避免由與相關內容的矛盾或重疊引發的問題。不對交易連貫性檢查的出口商很快、很容易面對由交易,即便是組織的非常好的交易,所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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