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美國EB-5投資移民專案
        
美國投資移民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介紹
美國投資移民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計畫是投資移民的一個試點方案(Pilot Program)。此項計畫於1992年10月6日經國會批准。區域中心投資移民計畫旨在刺激美國國內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為更多外籍人士創造移民美國創造條件。

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是一個公共或私人經濟單位,其的目的是為了刺激經濟增長,提高局域經濟發展,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並提升國內資本投入。申請區域中心投資移民的申請人不需要在投資的專案中擔任職務或管理企業營運。而且,如果投資人沒有信心創造移民局對EB-5申請所規定的10個全職就業機會,那麼可將投資金額減少到50萬,所以區域中心就是一個不錯的投資移民選擇。

區域中心投資移民計畫同樣亦可在申請成功後拿到2年條件式綠卡。兩年屆滿前90天,若對區域中心的投資行為仍存在,可申請去除條件式,而獲得正式綠卡。

EB-5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訂定相當寬鬆,投資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及與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資金來源為合法取得即可。資金不限定要經由自己努力賺得,可經由繼承或贈與取得。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時申請移民。

現在美國已有70多個區域中心,而且區域中心的數量還在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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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投資移民資料解讀
2009年7月下旬,參議院司法委員會(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對投資移民(EB-5)專案又進行了聽證,其中很多資料是針對地區中心(Regional Center)的投資移民專案,相關資料如下:

1年前,全美只有23家地區中心,現在,包括哥倫比亞特區的24個州,已近有60家地區中心獲准。由此可見,這個專案發展非常的快。但其前景其實還是個未知數,因為地區中心計畫專案對投資的風險是不可預知的,所以這個項目的發展又受到限制,規定了實行期限,每次的延期都需要獲得批准。參議院剛剛通過的DHS2010 撥款法案(DHS 2010 appropriation bill)中提議將Regional Center項目作為一個“永久”項目,等待參眾兩院會商(House-Senate Conference)審核。如果此項提案通過,那麼外國投資者就會像雨後春筍,越來越多。

很明顯,投資移民在刺激經濟發展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資料顯示,從2006年10月1日起,至少有10億美金 (根據50萬專案計算) 投入到美國EB-5專案中,而且在投資移民申請通過的同時,美國也增加了20,250個就業崗位。

正是因為這些變化,案件審理時間也大大的加快了。1年前,地區中心的平均案件審理時間為14個月,而現在只需要4個月。同樣,個人投資移民的平均案件審理時間從7個月降為4個月。去除條件式的審理時間也從1年半下降到6個月。

2007財政年,473個投資移民申請(I-526)和111個去處條件式申請(I-829)審核通過。
2008財政年,640個投資移民申請(I-526)和159個去處條件式申請(I-526)審核通過。
2009財政年,640個投資移民申請(I-526)和206個去處條件式申請(I-526)審核通過。

鑒於投資移民會在很大程度上刺激美國經濟,不少政治人物很支持投資移民專案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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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及修正
1990年,美國總統George H. Bush簽署了IMMACT90。IMMACT90設立了投資移民法,明確聲明美國歡迎投資移民。

根據此法案,滿足以下條件的投資人及其配偶、21歲以下未婚子女均可獲發二年期的條件式綠卡:
  1.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後對新商業企業或困難企業投資100萬或100萬以上(特定就業區域為50萬)美金
  2. 必須創造10個全職的美國工人就業機會(或,如果投資困難企業,須保證已有員工的數量會保持原來的水準)
  3. 投資人必須通過日常管理或制定策略來參與企業管理
二年屆滿前90天,若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仍存在,可申請去除條件,而獲得正式綠卡。
注意:如果投資使用期票,期票上的款項必須到期即付,而且要在兩年條件式身份期間切實付清;否則投資人就沒有資格去除條件。

為恢復EB-5原本的立法目的,廣納國外資金以發展美國經濟,美國總統布希于2002年11月2日,正式簽署通過了一項對移民法規的修正案。其中對EB-5的申請資格做了一些重要的彈性修正,使此類別更有利於投資人采行。相關修正包括:
  1. 改“創設”為投資;
  2. 投資人可為投資企業的“有限股東(Limited partner)”;
  3. 全職工作以一星期35小時計算即可,而不管是誰任職;
  4. EB-5 Regional Center 的定義放寬明定為能促進出口業務,改善地區生產力,創造就業,或增進國內資本投資者即可。
EB5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訂定相當寬鬆,投資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及與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資金來源為合法取得即可。資金不限定要經由自己努力賺得,可經由繼承或贈與取得。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時申請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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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法案
2002年8月6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兒童身份保護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該法案的出臺大大減少了申請人的隨行子女因為面談時已經超過21歲而失去移民資格的情況。

在投資移民中,申請人的隨行子女的年齡將停留在父母的I-526移民申請得到批准的那一天,並且再減去申請審理過程所花費的時間。如果根據該公式算出的子女年齡是在21歲以下,就滿足適用CSPA的條件一。(注意:在目前EB-5有配額的情況下,子女的年齡就停留在父母的申請提交日)

適用CSPA的條件二:申請人必須在I-526申請批准的一年內進行NVC程式,以滿足“一年內必須提出有移民意願的申請”這一規定。

條件三:子女必須在拿到簽證的6個月內,赴美國報到,否則失去CSPA隨行子女的資格。

滿足上述3項條件,超齡子女即符合CSPA的規定,仍然可以隨同全家一起移民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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