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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刑事調查(1)

更新日期:2011/9/2

在有的國家,稅務刑事調查是由員警機關來進行的,但在美國,稅務行政調查和稅務刑事調查同時歸國家稅務總局管理。這有兩個好處,一是便於內部配合,稅務行政部門會給刑事調查部門提供大量案源資訊,並給予刑事部門以專業和技術支援;二是便於配置資源,美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可以決定在一段時間內,統一調配行政和刑事調查力量,對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形成突破。
 
1919年,美國收入局成立情報組,專門調查稅收欺詐案件,其成員為6個從聯邦郵政局轉來的巡視員。1978年,該機構更名為國家稅務總局刑事調查部,其總部設在華盛頓,目前約有2900人,專門負責對稅收刑事犯罪的調查,同時也調查洗錢等金融犯罪。在國家稅務總局各部門中,刑事調查部規模雖小,但卻是非常重要的部門,常被稱為美國聯邦稅務機構的“員警部門”。該部調查人員(稱為“特別調查人員”)受國家稅務總局和聯邦調查局共同培訓,他們不穿制服,但佩有執法人員的識別性標誌。在一些重大的安全警戒行動中,如遇警力不足,他們也擔任一些週邊警戒工作。 


稅收刑事調查人員可以採用多種調查手段。
一是可以簽發有法律效力的舉證通知書,要求納稅人或掌握納稅人信息的其他相關方(銀行、親友、交易夥伴等)提供有關資料或憑證。
二是可以在另一通話者的配合下,對電話進行監聽和錄音。如該調查對象對妻子不忠而離婚,其前妻憤而舉報他的偷稅行為,前妻可以故意與調查物件通電話,爭論有關財產分割事宜,而此時刑事調查人員可作錄音,這個錄音可以作為合法的呈堂證供。
三是派人監視、跟蹤調查物件,查清與之往來人群及常去的場所,甚至可以扮成垃圾工,拖走調查物件的垃圾,帶回去檢查分析,發現案件線索或犯罪證據。
此外,刑事調查部門還可向法院申請搜查令,申請書主要寫明兩個內容:
一是有初步證據表明稅務犯罪已經發生;
二是有極大可能在預定的地點找出稅務犯罪的其他重要證據。得到搜查令後,刑事調查人員可立即趕到有關地點進行入戶搜查,這樣做的好處在於,調查物件還來不及掩蓋有關情況,證據就被扣押。經驗表明,搜查令十分有效。在某些緊急的情況下,調查部門還可向法院申請逮捕令,直接逮捕調查物件,但這種情況很少。
 
美國國會為了國家稅務總局能夠履行職責,特制定了聯邦稅務法典第7601節至7610節,賦予稅務機關以強大的執法權力。其中很重要的一項權力就是,美國收入局可發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舉證通知書———SUMMON。根據有關法規,只要國家稅務總局認為納稅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而未進行納稅申報,或申報不正確,就可以簽發舉證通知書,要求納稅人及其他掌握納稅人資訊的相關方(納稅人開戶的銀行、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公司、能提供調查物件信函往來記錄的郵政部門、保留有調查物件電話往來記錄的電信公司等等)提供有關資料或憑證,及宣誓作證。
 
如果納稅人或有關各方對舉證通知書不予理睬,國家稅務總局並不能直接對其進行處罰,而只能向聯邦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簽發裁決,要求納稅人或有關方遵從舉證通知書,除非他們提供強有力證據推翻舉證通知書。如納稅人對此裁決仍然不予理睬,法官可以藐視法庭罪判決納稅人及有關人員入獄,甚至可以將關押期限定為直到納稅人服從舉證通知書為止。一般情況下,絕大多數納稅人接到法院的裁決後,會迅速遵從舉證通知書的要求。
 
舉證通知書還可以要求納稅人宣誓作證,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以運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來拒絕回答。例如舉證通知書要求納稅人提供其全部銀行帳號,但該納稅人知道自己瞞報了大量收入,就運用憲法修正案第五條拒絕回答。通常此舉並不能結束調查,反而會加重調查人員的懷疑,更加堅定調查人員的決心。有意思的是,在搶劫、販毒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律師到場之前,常常一句話也不說,而在稅收刑事調查中,許多調查對象卻是滔滔不絕,甚至不顧律師的反對,透露出刑事調查部尚未掌握的證據,這些證據後來被用做呈堂證供將其定罪。這樣的案例居然很多。
 
當刑事調查結束後,特別調查員需要寫出報告,確定是否對他的調查物件進行起訴。如他認為應該起訴,需將報告交地區法律顧問處復議。如獲得通過,該案件再交位於華盛頓的司法部稅務處作最終決定。如獲得通過,該案將交被起訴人所在地的地區檢察官起訴,同時刑事調查部和法律顧問處將予以協助。與此相對照,聯邦調查局調查終結的案件,可以直接移交地區檢察官起訴,這與稅務案件明顯不同。這是因為稅務案件的專業性比較強,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因而處理程式較為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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