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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子女超齡如何申請兒童保護法CSPA
流覽次數:14410    添加時間:2011/11/7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一、簡介

2002年8月6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兒童身份保護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該法案的出臺,大大減少了受益人因為超齡(Age-out)而失去移民資格的現象,令不少家庭得以團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移民法的公平日臻完善。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中,針對公民的近親親屬、歸化公民的未婚子女、美國公民21歲以下的離婚子女,親屬優先類、職業、投資移民子女和抽籤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以及受庇護者和難民子女的年齡作了相關規定。USLawChina在這篇文章中重點解讀移民中隨行子女超齡的情況下,如何適用CSPA保護,以繼續移民申請。

CSPA中,針對美國公民子女利益的規定是最為明確的。在公民為其子女提出移民申請的時候,兒童的年齡就被凍結在提交申請的當日。比如公民為子女提交移民申請的時候其子女的年齡是20歲,那麼,即使在該子女參加移民面談的時候已經22歲了,但是仍以21歲以下的兒童身份進行移民申請。

對於歸化公民的21歲以下未婚子女或是美國公民21歲以下的離婚子女,《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將他們的年齡凍結在其父母歸化入籍的當天或是離婚判決下達的當天。若子女在美國境外,還須經領事館操作 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有關親屬優先、職業移民和抽籤移民類別中的隨從受益子女,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對此類別年齡的規定比較的不同。具體兒童的年齡須經一系列公式計算之後才方能得出最後結論,且隨從受益子女還必須要在主受益人簽證生效的一年之內申請永久居留身份,這樣才符合《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的要求。若受益子女在美國境內,此項申請稱為“調整身份 程序(Adjustment of Status)”;若受益子女在美國境外,此項申請則稱為“領事館操作程序”。

CSPA對受庇護者和難民的超齡子女也實施了相同的保護,條件是主申請人在提出庇護和難民申請時,其子女未滿21歲。
請見USLawChina相關文章:《兒童身份保護法案CSPA概述

二、適用案件
1. 2002年8月6日當日或是以後提出的移民申請
2. 2002年8月6日以前就提交移民申請,但是申請在2002年8月6日還沒有結果的,是未決(Pending)的
3. 2002年8月6日前移民申請得到了批准,但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提出的調整身份申請到2002年8月6日為止還沒有最後決定(Final Determination)的
注:“未決”對於簽證申請指的是相關機關對簽證申請的處理行為,包括向上訴管理辦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或是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提出的上訴或是重審請求;“最後決定”指的是移民檢查服務/執行辦公室(Service or 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對調整身份申請的正式批准或否決。

三、適用人群
1. 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的人群
公民的近親親屬、歸化公民的未婚子女、美國公民21歲以下的離婚子女、親屬優先類、職業移民子女、抽籤移民及受庇護和難民子女親屬各類優先移民、職業、投資移民(請參考USLawChina相關文章:《職業移民申請中,注意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的使用》)及其隨行子女適用于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如:
F-1:公民超過21歲以上未婚子女的隨行子女;

F-2A:永久居民21歲以下子女;

F-2B:永久居民21歲以上單身子女的隨行移民子女;

F-3: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隨行子女;

F-4: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2. 用愛國者法案424條款的人群
(1).在2001年9月11日之前提交申請,且在2001年9月30日後滿21歲的案件受益人,可在其21歲生日後的45天之內維持兒童身份
(2).在2001年9月11日或之前提交申請,且在2001年9月滿21歲的案件受益人, 可在其21歲生日後的90天之內維持兒童身份
有關利用兒童保護法和愛國者法案更具體的方法介紹請參考USLawChina文章:《如何利用兒童保護法和愛國者法案保持“兒童”身份

四、CSPA年齡計算及適用條件
CSPA年齡計算公式:
1. 親屬移民中:年齡被凍結在配額排到當月的一號,減去當初提交I-130申請到批准的案件審理時間,計算出的年齡即為CSPA年齡,如果在21歲以下,滿足適用CSPA的首要條件
2. 職業應聘移民:計算方式同上,減去的年齡是I-140申請到批准的案件審理時間
條件之二:在配額排到後及時提出移民簽證或調整身份申請。移民簽證申請中,一般以提交DS-260第一部分的時間為準。調整身份申請按照提交I-485時間為準。
條件之三:CSPA的運用要求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需要寫一封申請信,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具體內容可參考:USLawChina相關文章《CSPA年齡的計算及適用》及其他相關文章

五、案件流程
1.主申請人依據CSPA向移民局/NVC/海外領事館提交恢復隨行子女移民資格申請
2.移民局/NVC/海外領事館判決CSPA申請
3.符合條件的隨行子女重獲移民資格
4.隨行子女領事館/調整身份面談

六、申請材料
1. 受益人在境外申請移民簽證
(1). 律師函
(2). I-797移民批准通知書
(3). DS-260 Part I
(4). 最新的移民配額排期表Visa Bulletin(請見USLawChina移民配額排期進度查詢) 
(5). 國家簽證中心通知
(6). 隨行子女的出生證明等
2.受益人在境內調整身份
(1). 律師函
(2). I-797移民批准通知書
(3). I-94入境記錄
(4). 最新的移民配額排期表Visa Bulletin(請見USLawChina移民配額排期進度查詢) 
(5). 隨行子女的出生證明
(6). I-485申請收據
(7). 移民局面談通知等
以上是對申請兒童保護法CSPA的介紹,如果有CSPA問題的讀者,自我評估後認為小孩是能夠申請CSPA保護的,可以和USLawChina聯繫、我們的律師會根據移民法相關條款和您案件的實際情況為您起草申請信,並指導準備證明文件。

七、相關問答
1.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和愛國者法案中關於年齡的扣減是自動生效的嗎?
USLawChina答:不是的,您必須要主動的向移民局或是領事館提出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或是愛國者法案進行扣減年齡的申請。
2. 我的父親在2001年7月1日遞交了I-140移民申請,我隨從父親一起移民。但是在參加移民局面談時我已經21歲10天了,請問我能否繼續保留隨從移民資格?
USLawChina答:您的狀況符合愛國者法案的相關條款,您可以利用這個法案向移民局提出扣減年齡的申請,扣除年齡之後,您依然能夠以兒童身份移民美國。
3.我於2004年10月歸化為美國公民,歸化之前我為我的女兒提交過移民申請(我的女兒出生於1984年7月),請問,在我歸化之後,我為女兒提交的移民申請案件將會發生怎樣的變化?
USLawChina答:因為您的女兒在您歸化當日的年齡並沒有超過21歲,因此您可以根據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將您女兒的移民申請轉化為IR-2申請類別,以加快移民申請的進程(公民21歲以下子女,不受配額限制)
更多相關問答,請見USLawChina書籍後的相關問答項。

有關申請兒童保護法的更多信息和服務請見: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適用各類移民隨行子女境外領事館操作
子女滿21歲前的凍結申請—兒童保護法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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