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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執行新費率:職業應聘類申請費用常見問答
流覽次數:1109    添加時間:2024/5/7    來源: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2024年4月1日起,美國移民局(USCIS)開始執行新的收費標準。近日,針對職業應聘類(Employment-Based)申請費用,移民局添了新常見問答,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將這些問下整理如下,以饗讀者:

問:如何確保我的申請不會在受理時因費用有誤而遭拒?

答:
在受理時,移民局會確定您交納的費用是否與正確的應付費用相符。若您交納的費用有誤,則移民局必須拒絕您的申請,即便多交費也不列外。更多詳情,請參閱移民局申請費頁面

若您送件下列申請表格之一,所需費用取決於您如何回答表格中關於您非營利組織或小型雇主身份的問題。

· I-129表,非移民工作者申請表:

第1部分,第6題:“您是免稅的非營利組織或政府研究機構嗎?”若您回答“是”,則您必須交納符合非營利組織的費用,而非符合小型雇主的費用。要確定您是否符合非營利組織的條件,請參閱I-129表格指南第7頁


第5部分,第15題:“您目前在美國(含該公司/組織的所有分支機搆或子公司)共雇了25名(或以下)全職(或等同全職)雇員嗎?”若您回答“是”,則您必須交納符合小型雇主的費用(除非您在上述第1部分第6題中的非營利組織上勾選了“是”)。

此外,第5部分,第14題:“您目前在美國的雇員人數”。若您在第5部分第15題中勾選了“是”,且在回答第14題時的數字大於25,則您的支持性文件應證明您是如何計算出25名(或以下)全職(或等同全職)雇員人數的。若移民局無法確定全職(或等同全職)雇員人數,則可能拒絕您的申請。

· I-129CW申請表,僅供北馬裡亞納群島聯邦(CNMI)非移民過渡工作者(Transitional Worker)申請表:

第1部分,第8題:“您是免稅的非營利組織或政府研究機構嗎?”若您回答“是”,則您必須交納符合非營利組織的費用,而非符合小型雇主的費用。要確定您是否符合非營利組織的條件,請參閱I-129CW表格指南第3頁

第5部分,第14題:“您目前在美國(含該公司/組織的所有分支機搆或子公司)共雇了25名(或以下)全職(或等同全職)雇員嗎?”若您回答“是”,則您必須交納符合小型雇主的費用(除非您在上述第1部分第8題中的非營利組織上勾選了“是”)。

此外,第5部分,第13題“您目前在美國的雇員人數”。若您在第5部分第14題中勾選了“是”,且在回答第13題時的數字大於25,則您的支持性文件應證明您是如何計算出25名(或以下)全職(或等同全職)雇員人數的。若移民局無法確定全職(或等同全職)雇員人數,則可能拒絕您的申請。

· I-140表,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請表:

第1部分,第5題:“您是免稅的非營利組織或政府研究機構嗎?”若您回答“是”,則您必須交納符合非營利組織的費用,而非符合小型雇主的費用。要確定您是否符合非營利組織的條件,請參閱I-140表格指南第3頁

第1部分,第6題:“您目前在美國(含該公司/組織的所有分支機搆或子公司)共雇了25名(或以下)全職(或等同全職)雇員嗎?”若您回答“是”,則您必須交納符合小型雇主的費用(除非您在上述第1部分第5題中的非營利組織上勾選了“是”)。

此外,第5部分,第4題:“您目前在美國的雇員人數”。若您在第1部分第6題中勾選了“是”,且在回答第4題時的數字大於25,則您的支持性文件應證明您是如何計算出25名(或以下)全職(或等同全職)雇員人數的。若移民局無法確定全職(或等同全職)雇員人數,則可能拒絕您的申請。

原有常見問答:

為方便起見,移民局還重點列出了現有常見問答,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也將這些問下整理如下:

問:什麼是庇護資助費(Asylum Program Fee)?哪些人需要支付?

答:
庇護資助費(600美金)是一項新費用,由遞交I-129表(非移民工作者申請表)、I-129CW表(僅供北馬裡亞納群島聯邦非移民過渡工作者申請表)或I-140表(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請表)的雇主支付。這筆費用用於資助庇護項目。收費規則包括對非營利組織和小型雇主的特別折扣,詳見下文。

移民局的所有工作都是相互關聯的——當審理庇護類申請的移民官隊伍有更充足的資金時,審理非庇護類申請的移民官便可更專注于審理雇主及其他申請人所送案子,從而縮短個案審理時間。

問:如何支付庇護資助費?有單獨的表格或文書嗎?

答:
支付庇護資助費無需單獨表格或文書。若您以支票或匯票支付,則應單獨提交庇護資助費。若您以信用卡在線支付,則可用一張信用卡表格支付所有費用,包括庇護資助費。

問:若我同時提交多份表格時需要分別支付費用,我可以用一張支票支付嗎?

答:
移民局正在向以電子方式處理移民申請過渡,需用多個系統來處理以多種形式送件的申請。若您為多份表格一次過合併交費,移民局可能會拒絕您的整份申請包裹。

問:若我在2024年4月1日當天或之後在線提交表格,如H-1B申請(I-129表),我可否提交一張信用卡表格,涵蓋全部申請費{包括I-129表格費、反欺詐費(Anti-fraud Fee)、美國競爭力和勞動力改進法案費(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and Workforce Improvement Act Fee)、庇護資助費和加急審理費(Premium Processing Filing Fee)(如適用)}?

答:
可以。您可提交一張信用卡表格來支付全部費用,包括表格費用和額外費用。

問:由於每份申請的指定受益人不得超過25人,在提交多份申請時,庇護資助費如何適用?

答:
除非符合下文所述的非營利性豁免條件,否則送件申請的雇主必須為每份I-129表支付相應的庇護資助費。

問:小型雇主可享受哪些費用折扣?

答:
收費規則將小型雇主申請人定義為擁有25名(或以下)全職(或等同全職)雇員的申請人。此類申請人將支付300美金的庇護資助費,而非全額的600美金。

此外,對於I-129表和I-129CW表的費用,小型雇主可享受最高50%的折扣。具體折扣,請參閱完整的價目表G-1055表

問:在確定申請人是否有資格享受I-129表費和庇護資助費的小型雇主折扣時,如何定義“等同全職雇員(Full-time Equivalent Employee)”?

答:
一般來說,等同全職雇員人數=全職雇員人數+申請時等同全職雇員的兼職雇員人數。美國國稅局將雇員定義為領取“工資”,扣除適用稅款、社保和失業抵扣,並收到W-2工資單的個人。

問:非公民工作者(Noncitizen Worker)計入等同全職雇員的人數嗎?

答:
不論移民身份,您都應計算送件時所有在職雇員。

問:季節性質工作者(Seasonal Worker)算作等同全職雇員嗎?

答:
若以雇員而非承包商(Contractor)身份領取工資的話,則等同全職雇員包括季節性質非移民工作者。您應計算送件時所雇所有季節性質工作者。

問:申請表上的受益人算作等同全職雇員嗎?

答:
除非在送件時正以雇員身份為申請人工作,否則申請中的受益人不能算作雇員。

問:申請人是否只應計算其聯邦雇主識別號(Federal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FEIN)下所列等同全職雇員?列在分支機搆FEIN下的雇員(如不同地區的分辦事處)怎麼辦?

答:
申請人應計算申請人在美國的所有等同全職雇員,包括其分支機搆和子公司。但申請人不應計算送件申請雇主的母公司或任何分支公司的母公司的其他雇員。換言之,在以申請人為起點的組織結構圖中,向下橫向計算,包括送件申請雇主的分支公司和子公司,但不要向上計算申請人的母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母公司。

問:需要哪些證據來證明等同全職雇員人數?

答:
I-129和I-140表格的指南指出,可能的證據包括申請人最近的國稅局941表格(雇主季度聯邦申報表)或國稅局943表格(農業工作者雇主年度報稅表)的副本。但申請人亦可提交任何相關證據,通過證據優勢來證明等同全職雇員人數。

問:由於國稅局941表格包含工資信息,申請人可否以保護隱私為由,刪減這些信息?

答:
可以。若證據僅用於支持減免費用的資格,而被刪減的信息與審理無關,則允許刪減。

問:若申請人所雇等同全職雇員人數少於國稅局941或943表格中所列的雇員人數,應提交哪些額外信息或證據?

答:
送件申請的雇主可以提交任何相關證據來證明其實際的等同全職雇員人數,且必須以證據確鑿地證明這一數字。送件申請的雇主應解釋實際等同全職雇員人數與941表或943表上的人數不同的原因。

問:對於在臨時勞工證(Temporary Labor Certification)上被列為聯合雇主(Joint Employer)的美國農業生產者協會(U.S. Agricultural Producer Association)提交的H-2A申請,是否每個聯合雇主都必須在I-129表中提交等同全職雇員人數的證據?還是只需協會提交?

答:
對小型雇主的費用減免是依據送件申請雇主的等同全職雇員人數。除非是申請人的分支機搆或子公司,否則雇員計算不涉及臨時勞工證上所列的聯合雇主。

問:即便雇員人數為25人(或以下),以專業雇主組織(Professional Employer Organization, PEO)身份送件申請的雇主是否仍需繳納全額庇護資助費?

答:
在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小型雇主資格時,通過專業雇主組織將某些職能外包的申請人雇主不應將專業雇主組織的等同全職雇員計算在內。但若無941表,申請人必須提交替代文件來確認其目前雇用了多少名等同全職雇員。

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提醒,儘管這些問題都是針對遞交職業應聘類申請的雇主最應該關注的,但在實務中,雇主、雇員和移民律師(或代理人)三方配合的緊密度不同,所以建議申請各方都多加留心,相互提醒留意。

移民局官網原文鏈接及相關資料(英文):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reminds-certain-employment-based-petitioners-to-submit-the-correct-required-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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