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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如何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登記
流覽次數:6025    添加時間:2011/10/25   

在美國要如何進行夫妻共有財產登記非常重要,對於已婚人士來說,最常見的登記方式莫過於兩種:

一、聯合共有(Joint Tenancy)
許多夫妻採取聯合共有的方式佔有財產,尤其是不動產。所謂聯合共有,是指所有共有人佔有不可分割的同等份額的財產所有形式,其最主要的特點就是當聯合共有人一方死亡時,尚存的另一方所有人無需進行漫長且花費頗巨的遺產認證便可直接繼承其所擁有的財產份額。如果你不希望你的配偶將來自動繼承你的財產份額,那麼你還可以將財產佔有方式由聯合共有變更為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
在按份共有形式之下,夫妻雙方可以按照一定份額共同擁有(可以同等份額,也可以不等份額)一項財產,且當夫妻一方死亡時,其佔有的財產份額將直接歸屬其在遺囑或其它遺產計畫中明確指定的人繼承。如果夫妻一方在死亡時沒有制定任何的遺囑或其它遺產計畫,那麼其財產將根據所屬州的法律進行分配,如果存在配偶或子女,那麼通常會由其配偶和/或子女來繼承,否則將由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繼承。

將財產所有方式從聯合共有變更為按份共有的最好方法是征得配偶的同意,然後雙方一起進行產權變更登記。例如,夫妻雙方將其房產登記方式作如此變更時可進行如下登記:“王濤與朱利以聯合共有人變更為按份共有人”(即“From Wang Tao and Zhu Li as joint tenants to Wang Tao and Zhu Li as tenants in common”)。可從產權保險公司(Title Insurance/Company)或不動產登記辦公室(Real Estate Office)獲取空白的產權證書(Grand Deed),如果實在無法獲取空白的產權證書,也可簡單地擬定一份聲明進行說明,“王濤與朱利在此將其位於_______的不動產進行變更登記,即由原來的聯合共有人變更為按份共有人”(即“Wang Tao and Zhu Li hereby transfer their real property located at _______ from Wang Tao and Zhu Li as joint tenants to Wang Tao and Zhu Li as tenants in common.”),然後夫妻雙方應在公證人(Public Notary)在場的情況下在該聲明上簽字,最後將產權證書或聲明在原不動產產權登記處予以登記。

但當配偶不同意進行變更登記時,夫妻一方也可自行完成所需產權證書或聲明。該聲明內容大致如下:“朱利在此將其所擁有的位於‘_______’的不動產份額進行變更登記,由原來的朱利為聯合共有人的方式變更為朱利為按份共有人”(即“Zhu Li hereby transfers her interest in the real property located at ‘_______’ from Zhu Li joint tenant to Zhu Li tenant in common.”)。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單方面終止其以聯合共有方式佔有的財產,同時需在公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字,並在原不動產產權登記處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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